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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量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中国证监会通过制定出台了《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不断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5年3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指引》),推动提升沪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本文梳理了近三年沪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的考评情况,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指引》归纳了影响沪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考评因素和负面清单,帮助沪市上市公司更好地了解信息披露考评规则,从而不断提高自身信息披露的质量。
一、近三年沪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的概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结合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实际情况,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计分,并按A类(优秀)、B类(良好)、C类(及格)、D类(不合格)共4个类别确定上市公司的评价结果。
(一)沪市上市公司近三年信息披露评价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沪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2022-2023)》《沪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2023-2024)》《沪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2024-2025)》,近三年沪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的具体情况如下:
考评 结果 | 2022至 2023年度 | 2023至 2024年度 | 2024至 2025年度 | |||
上市公 司家数 | 占比 | 上市公 司家数 | 占比 | 上市公 司家数 | 占比 | |
A类 | 400 | 18.52% | 425 | 18.91% | 430 | 19.00% |
B类 | 1429 | 66.16% | 1437 | 63.95% | 1457 | 64.38% |
C类 | 272 | 12.59% | 322 | 14.33% | 326 | 14.41% |
D类 | 59 | 2.73% | 63 | 2.80% | 50 | 2.21% |
合计 | 2160 | 100.00% | 2247 | 100.00% | 2263 | 100.00% |
注:沪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期间是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参与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的上市公司包括沪市主板和沪市科创板上市公司。
从上表可以看出,近三年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评价结果为A类和B类的上市公司数量连续三年占比均超过80%,D类上市公司数量连续三年占比均低于3%,表明沪市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整体上较好。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结果的应用
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结果的应用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评价结果A类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给予更大自主空间,对其披露的临时公告原则上免于进行事后审核,并进一步与并购重组、再融资审核等进行关联;对于最近一年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为D类的上市公司,强化该类上市公司的监督力度,加强信息披露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通过组织合规培训等方式,加强对该类上市公司及关键少数的规范引导。
类别 | 具体措施 |
对最近一年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为A的上市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将给予的支持和便利 | (1)对于披露的临时报告,原则上免于进行事后审查,报告内容可能引发市场质疑、可能涉及信息披露业务操作的除外; (2)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等申请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依法依规给予相应支持; (3)邀请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等担任培训讲师,向市场推广信息披露工作经验。 |
对于最近一年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为D的上市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加强监督和引导 | (1)原则上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 (2)在信息披露自律监管中进行重点关注,强化事后审查; (3)面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等开展合规培训; (4)通过电话、发函等方式督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信息披露相关规则的学习,督促公司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及执行效果等。 |
二、沪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考评因素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从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有效性、投资者关系管理、回报投资者情况、履行社会责任,被处罚、处分及采取监管措施,支持与配合交易所工作等七个方面加强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进行考评。
(一)信息披露的规范性
在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信息披露业务操作是否及时、准确,以及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性的具体关注要点如下:
类别 | 关注要点 |
信息披露真实性 | (1)披露的信息是否如实反映实际情况,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 (2)披露的信息是否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 (3)相关备查文件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等虚假情形。 |
信息披露准确性 | (1)披露的信息是否客观,是否夸大其辞,是否存在歧义、误导性陈述; (2)披露的信息是否出现关键文字或者重要数据错误; (3)披露信息的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
信息披露完整性 | (1)披露的信息是否内容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2)提供的文件是否齐备。 |
信息披露及时性 | (1)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2)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业绩快报、业绩预告及其更正公告等(如需); (3)是否及时核实市场关于公司的报道、传闻,主动澄清市场和投资者的问题。 |
信息披露公平性 | (1)是否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是否向单个或者部分投资者透露或者泄漏其他投资者无法从法定信息披露渠道获得的重大信息; (2)信息披露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是否因信息泄露而出现异常波动; (3)重大信息是否提前泄露致使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外出现相关报道或者市场传闻; (4)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在境外披露的信息,是否同时在境内披露; (5)是否按规定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定期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
提交业务操作申请、信息填报及文件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情况 | (1)是否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证券募集说明书约定、公司承诺等,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提交业务操作申请; (2)提交的业务操作申请是否内容完整、附件齐备,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操作规则的要求,是否存在重大错漏; (3)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填报并持续维护公司基本信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候选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秘书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定期报告预约披露日期等资料; (4)是否根据公告XBRL格式模板要求,正确编制公告文件;是否准确完整填写公告附带数据采集项。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1)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规范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是否得到严格执行; (3)公司董事长是否重视、支持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支持、配合信息披露工作; (4)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是否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是否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保持畅通的联络渠道,是否配置足够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工作人员从事信息披露工作,保障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是否积极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制定修订、相关调研工作与各类沟通交流活动,积极提供意见建议,共建良好市场生态。 |
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设置上市公司强化信息披露规范性的加分项,积极引导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具体加分情形如下:
序号 | 加分情形 |
1 | 披露的信息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不存在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相关备查文件不存在伪造、变造等虚假情形,不存在因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
2 | 披露的信息内容客观、准确、完整,用词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夸大其辞、重大遗漏或歧义、误导性陈述,不存在关键文字或者重要数据错误,不存在需要补充、更正或修订公告的情形。 |
3 | 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适度提前披露定期报告,及时核实市场关于公司的报道、传闻并主动澄清市场和投资者关注的问题,并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 |
4 | 重视信息披露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规范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保持畅通的联络渠道,配置足够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工作人员从事信息披露工作,积极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制定修订、调研工作与各类沟通交流活动,积极提供意见建议。 |
5 |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指引指南要求、证券募集说明书约定、公司承诺等,及时、准确提交业务操作申请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在规定期限内填报并持续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资料信息,不存在重大错漏的情形。 |
注:针对上述事项信息披露考评加分标准一致,均为每存在一项加一分。
(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在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重点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简明清晰、语言通俗易懂,有针对性地反映公司情况,能够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有利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效性的具体关注要点如下:
序号 | 关注要点 |
1 | 披露的信息是否有针对性地反映公司情况,充分、及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
2 | 披露的信息是否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有利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
3 | 披露的信息是否内容简明清晰、语言通俗易懂,是否存在篇幅冗长、模板化、宽泛化的情况。 |
4 | 除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要求以外,是否在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中主动披露公司行业及经营性信息,主动结合公司所在行业政策和市场动态,充分披露并比较分析公司的行业发展趋势、经营模式、核心竞争力、经营计划等行业及经营性信息。 |
5 | 是否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以明确的警示文字具体列明相关风险因素,不存在选择性披露、“蹭热点”等可能误导投资者的情况。 |
6 | 是否采用图文、视频、语音等形式,提高信息披露的可读性、实用性。 |
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还通过设置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的加分项,积极引导上市公司加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具体加分情形如下:
序号 | 加分情形 |
1 | 披露的信息有针对性地反映公司情况,充分、及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有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
2 | 披露的信息内容简明清晰、语言通俗易懂,不存在篇幅冗长、模板化、宽泛化的情况。 |
3 | 除按照规则要求披露以外,主动深入分析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且不存在选择性披露、概念炒作等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
4 | 采用图文、视频、语音等形式,提高信息披露的可读性、实用性。 |
注:针对上述事项的信息披露考评加分标准一致,均为每存在一项加一分。
(三)投资者关系管理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关注上市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针对性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常态化地回应投资者的重要关切。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关注要点如下:
序号 | 关注要点 |
1 | 是否及时回应投资者的重要关切,针对重大舆情及时作出澄清说明,防止市场误解误读。 |
2 | 是否通过投资者联系电话、“上证e互动”等形式,及时有效地回答投资者问题,与投资者互动沟通。 |
3 | 是否常态化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业绩或者说明重大事项。 |
4 | 是否结合投资者类型与诉求,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针对性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
5 | 是否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投诉、建议,定期向投资者征求意见,并相应改进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工作。 |
6 | 是否积极运用股东会网络投票提醒服务(“一键通”)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便利。 |
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设置上市公司增强投资者关系维护的加分项,积极引导上市公司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具体加分情形如下:
序号 | 加分情形 |
1 | 通过公告、“上证e互动”、投资者联系电话等形式及时有效地回答投资者问题与关切,对重大舆情及时予以澄清说明,积极与投资者互动沟通。 |
2 | 常态化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业绩或者说明重大事项,结合投资者诉求多渠道、多平台针对性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
3 | 积极运用股东会网络投票提醒服务(“一键通”)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便利。 |
注:针对上述事项的信息披露考评加分标准一致,均为每存在一项加一分。
(四)提升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回报
在提升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回报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积极响应“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积极实施现金分红、积极开展股份回购以及增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提升自身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回报的具体关注要点如下:
序号 | 关注要点 |
1 | 是否积极响应“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倡议,制订执行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提升自身经营质量和盈利能力。 |
2 | 是否积极实施现金分红,增强分红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股息率。 |
3 | 是否积极开展股份回购,回购股份是否用于注销。 |
4 | 是否积极引导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合理控制减持规模和节奏,降低市场影响。 |
5 | 是否认真履行市值管理的主体责任,支持维护资本市场平稳运行。 |
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设置上市公司增强投资者回报的加分项,积极引导上市公司增强投资者回报,具体加分情形如下:
序号 | 加分情形 |
1 | 积极响应“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倡议,制订切实可行的方案并严格执行,提升经营质量和盈利能力,提高投资者回报水平。 |
2 | 积极实施现金分红,制定披露中长期分红规划,增强分红稳定性、持续性,推动中期分红等一年多次分红,合理提高分红率和股息率。 |
3 | 积极开展股份回购,提高回购频次和力度,回购股份依法注销。 |
4 | 积极引导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合理控制减持规模和节奏,认真履行市值管理主体责任,维护市场稳定。 |
注:针对上表1-2项每存在一项加2分,3-4项每存在一项加1分。
(五)履行社会责任
在主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在践行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国家重大方针政策,主动披露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等方面履行情况,以及披露的内容充实、完整性等方面的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关注要点如下:
序号 | 关注要点 |
1 | 是否主动披露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履行情况,相关报告内容是否充实、完整。 |
2 | 是否践行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国家重大战略,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主动披露相关情况且内容真实、准确、客观、完整。 |
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还明确了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加分项,积极引导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具体加分情形如下:
序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加分情形 |
1 | 主动披露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履行情况,相关报告内容充实、完整。 |
2 | 积极融入国家重大战略,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主动披露相关情况且内容真实、准确、客观、完整。 |
注:针对上述事项的信息披露考评加分标准一致,均为每存在一项加一分。
(六)被处罚、处分及采取监管措施
在被处罚、处分及采取监管措施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上市公司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被交易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情况作为重要的信息披露质量考评因素,具体关注要点如下:
序号 | 关注要点 |
1 |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情况。 |
2 |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纪律处分的情况。 |
3 | 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警示、口头警示等监管措施的情况。 |
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还通过设置上市公司出现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监管措施的减分项,积极引导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具体减分情形如下:
分类 | 序号 | 减分情形 | 减分标准 |
监管措施 | 1.1 | 口头警示。 | 减2分 |
1.2 | 书面警示。 | 减4分 | |
1.3 | 监管谈话。 | 减4分 | |
1.4 | 其他监管措施。 | 减5分 | |
纪律处分 | 2.1 | 通报批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 | 减7分 |
2.2 | 通报批评(上市公司)。 | 减10分 | |
2.3 | 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 | 减10分 | |
2.4 | 公开谴责(上市公司)。 | 减20分 | |
2.5 | 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外发行人信息披露境内代表等。 | 减20分 | |
2.6 | 其他纪律处分。 | 减20分 |
(七)重点关注的其他内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评价范围不仅包括上市公司本身,还包括是否存在重大负面情形、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的规范运作情况,具体关注要点如下:
序号 | 关注要点 |
1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是否存在重大负面情形,如是否存在业务操作安全隐患、具备分红能力但长期不分红、财务真实性存在重大疑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信息披露文件编辑错误频发等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
2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规范运作情况,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解决同业竞争、履行承诺以及支持维护市场稳定等方面情况。 |
3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履职尽责等方面情况,公司是否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
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还设置了上市公司出现重大负面情形的减分项,具体情形如下:
序号 | 减分情形 | 减分标准 |
1 | 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办理质量较差,存在业务操作安全隐患。 | 最高减3分 |
2 |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能力,但长期不分红。 | 最高减3分 |
3 | 公司财务真实性存在重大疑点,可能对投资者决策造成严重影响。 | 最高减5分 |
4 |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如多次变更、进展缓慢、未严格履行决策披露义务等。 | 最高减2分 |
5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编辑错误频发。 | 最高减3分 |
6 | 公司未向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甚至不配合、阻挠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 最高减3分 |
7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勤勉尽责,严重影响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 最高减3分 |
8 | 公司及相关人员存在其他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负面事项。 | 最高减3分 |
三、沪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评的负面清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指引》针对触及相关情形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考核结果实行“一票否决”,从严惩治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凸显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导向。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评不得为A的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指引》明确沪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评不得为A的具体情形如下:
序号 | 考评不得为A的情形 |
1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公司,上市当年净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者上市当年即亏损,上市时尚未盈利的公司除外 |
2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或者业绩承诺的80%,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或者业绩承诺的80% |
3 | 公司因信息披露工作违反合规性要求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公司日常信息披露2次(含)以上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口头警示(含)以上监管措施 |
4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与公司相关事项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或因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同一事项已在前期评价中予以考虑的除外 |
5 | 董事会秘书空缺(包括指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以及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等情形)累计时间超过6个月,聘任流程需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除外 |
6 | 公司未在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披露后,分别召开半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和三季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
7 | 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审计报告 |
注:评价期不足12个月的上市公司原则上不得为A
从上表可以看出,沪市上市公司如果在考评年度存在上市当年业绩下滑50%以上或者上市当年即亏损、盈利预测或者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低于80%、存在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公司日常信息披露2次(含)以上被交易所采取口头警示(含)以上监管措施、关键少数被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或立案调查、董事会秘书空缺累计时间超过六个月、未召开业绩说明会、未及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等情形,其评价结果将不得为A。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评不高于C的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指引》明确沪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评不高于C的具体情形如下:
序号 | 考评不高于C的情形 |
1 | 评价期末公司股票、存托凭证在风险警示板交易或触及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
2 |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 |
3 | 公司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但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发生并购交易,根据有关规定豁免对被并购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而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的除外 |
4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或者业绩承诺的50%,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或者业绩承诺的50% |
5 |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超过80%被质押或冻结 |
6 |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有效决议 |
7 | 董事会秘书空缺(包括指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以及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等情形)累计时间超过9个月,聘任流程需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除外 |
8 | 公司在评价期末因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处于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阶段 |
从上表可以看出,沪市上市公司如果在考评年度存在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或触及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财务报告或内部控制被出具非标意见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或者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低于50%、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绝大部分持股被质押或冻结、董事会秘书空缺累计时间超过九个月、董事会和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有效决议、因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处于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阶段等情形,其评价结果不高于C。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评应当为D的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指引》明确沪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评应当为D的具体情形如下:
序号 | 考评应当为D的具体情形 |
1 | 公司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含)以上通报批评 |
2 | 公司因信息披露工作违反合规性要求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前期因同一事项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纪律处分且当年评价结果因此为D的除外 |
3 |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
4 | 公司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
5 | 公司出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或被终止上市的情形,但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办理相关操作并披露 |
6 | 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限期整改,公司在期限内未主动落实整改要求的 |
7 | 公司存在大额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行为,且评价期末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者金额超过1000万元 |
8 | 公司未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或存在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相关情形,但未按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
从上表可以看出,沪市上市公司如果在考评年度存在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含)以上通报批评、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财务报告或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未按规定披露或报告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或被终止上市、存在大额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且超过一定金额行为等情形,其评价结果不高于D。
四、结语
高质量的信息披露能够帮助投资者更好理解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为上市公司的品牌形象、资本运作、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方面带来显著的正向作用。然而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并非一蹴而就,需要上市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增强信息披露的合规意识,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努力在资本市场上打造一张高质量的信息披露名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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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sse.com.cn/regulation/supervision/dynamic/c/c_20240321_5736740.shtml
[2] 沪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2023-2024),[EB/ OL]. [2024-10-9](2026-3-6).
https://www.sse.com.cn/regulation/supervision/dynamic/c/c_20241009_10762586.shtml
[3]沪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2024-2025),[EB/ OL]. [2025-10-24](2026-3-6).
https://www.sse.com.cn/regulation/supervision/dynamic/c/c_20251024_1079589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