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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端饭圈文化存在的法律风险

2026-03-11145

一、饭圈化乱象愈演愈烈

在娱乐产业蓬勃发展的当下,“饭圈化”现象日益凸显。所谓“饭圈化”,是指粉丝文化中滋生的非理性、情绪化行为,诸如盲目追捧、恶意拉踩、网络暴力等。在此过程中,艺人被赋予了超越艺术作品本身的多重标签,从颜值外形到生活细节,从性格特质到消费方式,都成为粉丝追捧的焦点。粉丝群体以高度组织化、规模化的形式,深度介入艺人的社交媒体互动、线下应援、商业合作等各个环节,形成极具凝聚力与影响力的“饭圈”。然而,这种畸形的追捧之风正如同脱缰野马,不仅扰乱娱乐圈的正常秩序,更对艺人个人造成诸多困扰。

极端饭圈化行为究竟暗藏着哪些法律风险?为了维护娱乐产业的健康生态与社会文化的正向传播,行业各方又该如何扛起责任、守住法律底线?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些思考角度。


二、极端饭圈化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

(一)通过网络平台或在线下侮辱、诽谤他人

曾有艺人出席活动时,现场粉丝被拍到做出不文明手势;在微博、抖音等社交平台上,也常出现粉丝为维护自家艺人,对其他艺人、其他粉丝进行言语辱骂的现象,此类行为已涉嫌侵害他人名誉权。无论是作为公众人物的艺人,还是普通粉丝,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制,即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魏某诉何某等三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1]中也明确,追星中侮辱、诽谤他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魏某是A明星的粉丝,何某等三人是B明星的粉丝,四人均是某微博用户。何某等三人曾在某微博发布一些关于A明星的负面内容,魏某看到后将三人成功举报。三人被举报后极为不满,开始在微博账号上持续发布诸如“嫌疑犯魏某”等内容,还在微博主页、评论区公布魏某私人照片和微博主页链接。上述内容发布后,阅读量从几百到上万不等,转发数、点赞数、评论数若干。魏某认为何某等三人侵犯其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生效裁判认为,何某等三人在微博上发布的相关内容虽未明确对魏某指名道姓,但配有其被魏某投诉的平台通知截图,还公布了魏某的微博主页链接和私人照片。魏某的微博账号为实名认证,足以使其他网友识别出案涉微博内容系针对魏某。何某等三人发布的侮辱性言论,造成社会公众对魏某的评价降低,侵犯了魏某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综合三人发布微博的影响范围、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何某等三人在各自微博账号发布向魏某赔礼道歉及澄清事实的微博并置顶一周,同时向魏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粉丝群体在网上互撕谩骂、造谣攻击等行为,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破坏了清朗网络环境,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本案中,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相关规定,认定粉丝在追星过程中侮辱、诽谤他人,可构成人格权侵权,为网络用户身份确定、侵权行为界定等问题提供了清晰明确的审理思路,有利于进一步引导网络用户理性发言,促进依法治理“饭圈”乱象,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粉丝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还可能受到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若通过网络平台或在线下发布攻击诋毁他人的言论、编造他人谣言等行为,属于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情节严重的,如造成他人名誉严重受损、引发舆论重大负面影响、导致他人自残、自杀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本罪一般为告诉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若粉丝利用信息网络平台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将被依法追究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

(二)通过跟踪、偷拍或其他非法途径,收集、泄露艺人的隐私与个人信息,非法侵入艺人的住处

在娱乐圈的镁光灯下,艺人隐私泄露事件屡禁不止。艺人出席重要活动后,其航班信息、酒店住址等个人信息在网络被非法传播;知名艺人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私密内容被公然售卖等行为屡禁不止。

就民事法律责任而言,这些恶意行径直接违反《民法典》有关保护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的规定,比如未经同意擅自收集、贩卖艺人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在网络平台大量传播艺人私人行程、私人生活照片;通过技术手段破解门禁系统侵入艺人居住空间;频繁拨打骚扰电话干扰其正常生活等行为,均属于典型的侵权表现。侵权行为人需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侵权责任,若造成实际损害的,还应依法赔偿损失。

粉丝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艺人个人信息的行为,一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将构成《刑法》上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面临刑事处罚。例如,若粉丝多次出售艺人的行程轨迹信息并被他人用于滋扰、勒索等犯罪活动,或明知他人利用这些信息实施犯罪仍执意提供,就可能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信息数量是重要的判定依据之一,如非法获取或出售艺人的行踪轨迹、通信内容等敏感信息达五十条以上,或住宿记录、健康生理信息等重要信息达五百条以上,甚至其他一般性个人信息超过五千条,都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而当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显著提升,如信息数量达到上述标准的十倍以上,或因信息泄露导致艺人遭受重伤、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抑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恶劣社会影响时,刑罚将进一步加重,最高可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违法所得金额及过往违法记录也会影响量刑,曾因类似行为受过处罚又再次实施的,将被从重评价。

非法侵入艺人住宅或酒店房间的行为,也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被认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特别注意,根据《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以“软暴力”手段非法进入或者滞留他人住宅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而“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因此,若未经艺人同意,强行或者使用“软暴力”手段闯入艺人住宅、酒店房间等私密空间的私生行为,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行政责任方面,粉丝为获取艺人个人信息而实施的伴随行为可能触犯治安管理规定。例如,为获取艺人住址而非法侵入其住宅,或通过非法搜查手段获取个人信息,此类行为将面临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及相应罚款;情节较轻的,也将面临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和罚款。这意味着即使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粉丝的此类违法行为仍会受到法律的惩戒。

总之,通过跟踪、偷拍或其他非法途径,收集、泄露艺人个人信息,非法侵入艺人住处的粉丝,可能面临民事、行政乃至刑事等多重法律责任。在民事责任层面,需承担侵犯隐私权、个人信息的赔偿责任;在行政责任层面,或因扰乱公共秩序、网络空间管理秩序被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者,更可能触犯刑法,面临刑事追责。

(三)未经艺人同意,跟拍、代拍艺人,私自兜售艺人的照片或丑化艺人照片

未经艺人同意擅自进行跟拍、代拍,甚至私自兜售艺人照片或恶意丑化其形象的行为,已严重触及法律红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跟拍、代拍者通过非法拍摄获取艺人照片并进行商业售卖,本质上是利用艺人肖像谋取经济利益的侵权行为。同时,在跟拍、代拍场景中,若拍摄者在明星的私密空间(如酒店房间、剧组休息区)进行拍摄,或通过各种手段获取并传播明星的在私密空间的照片,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除了民事侵权风险,跟拍代拍还可能触及刑事犯罪,其中侵犯商业秘密罪是重要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若剧组对拍摄计划、拍摄内容(如道具设计、明星带妆造型、未官宣演员阵容等)采取了保密措施(如设置警戒线、签署保密协议、限制人员进出等),代拍者未经制片者许可,通过攀爬围墙、破解监控、贿赂剧组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拍摄、录制相关内容,或披露、使用所获取的这些信息,且情节严重(如导致剧组停拍、票房损失超 50 万元,或非法获利超 25 万元),就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还会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过,判断代拍是否侵犯商业秘密有明确关键,若剧组拍摄时未采取任何保密措施,甚至有意借助代拍进行宣传,让更多人知晓拍摄相关内容,那么此类代拍行为则不被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核心在于判断拍摄内容及计划是否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以及剧组是否采取保密措施。

不仅代拍者面临法律风险,委托他人购买代拍服务的委托方同样难逃责任。一方面,若委托方明确要求代拍明星的隐私,那么不仅代拍者的行为构成隐私侵权,委托方也需承担隐私侵权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结合肖像权相关法律规定,委托方委托代拍并使用明星肖像的行为,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要未经肖像权人许可,就可能构成肖像权侵权。同时,委托方还存在合同风险,若代拍者因违法被拘留等原因无法交付约定的代拍内容,委托方已支付的预付款可能无法追回,且由于委托事项本身违法,导致委托合同无效,委托方难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身权利。

而恶意丑化、歪曲艺人照片,更是对其人格权的侵害,需承担侵权责任。在杨某(杨洋)与姚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中,被告姚某通过小红书发布的帖文中含有使用原告肖像制作的黑白色遗照2张,并配有“??杨某??马戏团你们的哥哥是不是什么都像呀,我觉得很像死人诶,别来沾边了,之前是说马戏团像夜光男主,现在洋洋也像,那就都死啦”等文字。法院认定,被告通过小红书平台发布案涉内容含有指向原告的侮辱性文字内容并配以原告肖像制作的遗照,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肖像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

(四)饭圈互撕“开盒”素人

所谓“开盒”,是指通过非法技术手段或违规渠道开展网络溯源、信息挖掘,擅自搜集公民个人隐私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家庭住址、联系方式、消费记录等),并将上述信息在网络平台公开传播的恶意行为。在饭圈内,只要你冒犯到他们喜爱的艺人,甚至只是中立评价,粉丝们一言不和就“开盒”。例如,“百度副总裁之女”涉嫌通过“开盒”手段网暴一名孕妇网友。这名孕妇网友之所以被“开盒”,源于她在社交媒体上对韩国艺人张元英的行程发表评论,随后便受到粉丝群体攻击。据微博截图显示,有加V博主发文称,张元英乘航班去欧洲参加活动,遇上“魔鬼行程”当天往返,很辛苦。有网友(孕妇网友)在评论区说:又不是她自己开飞机,头等舱睡觉很舒服啊。随后,该网友惨遭“开盒”。

从法律层面看,“开盒”侵犯了素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受害者可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甚至申请法院禁令要求停止侵权。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承担刑事责任。若未达刑事责任标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此外,网络平台若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履行信息内容管理的主体责任,导致 “开盒” 等侵权信息传播,也将面临民事连带责任或行政处罚。

(五)不当集资

“饭圈”乱象中的粉丝集资问题尤为突出,具体指粉丝个人、后援会等团体,甚至部分明星及其工作室,以打榜投票、购置应援礼物物料、举办线下宣传活动等名义组织的粉丝筹款行为。此类集资活动暗藏多重法律风险,包括资金运行不透明、所筹钱款去向不明、发起人非法侵占等。

在饭圈集资链条中,“粉头”常以资金托管中介的角色统筹款项运作。但需警惕的是,若粉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打榜应援”“公益项目”等虚假集资事由,骗取粉丝信任并获取集资款后携款潜逃,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将面临刑事追责;若粉头利用托管资金的便利,将粉丝专为特定应援项目筹集的款项擅自截留、挪用或占为己有,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此类行为不仅违背粉丝信任,更面临刑事法律责任的严厉追究。此前已有多地出现粉头卷走集资款被判刑的案例,足以警示饭圈集资中的法律边界。

(六)对明星车辆追赶逼停、围堵机场,扰乱公共秩序

部分“私生饭”为近距离接触艺人,采取追赶逼停明星车辆、围堵机场航站楼等行为,不仅危害艺人安全,更严重扰乱公共秩序与公共安全,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私生饭”追赶、逼停明星车辆的行为,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原则。若存在“追逐竞驶”情节(如多车围堵明星车辆、强行超车),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若因追逐行为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则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肇事后逃逸的还将面临更重刑罚。2024年11月宋亚轩、刘耀文所乘车辆被私生饭追尾,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涉事私生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面临行政处罚,若造成严重后果,刑事责任将不可避免。

在公共场所秩序方面,粉丝围堵机场的行为同样违法。此前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数十名粉丝购买机票混入隔离区,甚至在机舱门口聚集导致航班延误,此类行为违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十六条,同时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扰乱机场秩序”“扰乱航空器秩序”的情形,可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涉事粉丝被机组拒载并移交警方处理,正是法律对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直接回应。

(七)投票打榜、刷量控评、数据造假

每当偶像流量明星有新作出炉,一定会看到粉丝占领评论高地,队形整齐、文案规整地对作品刷量控评,营造“好评如潮”的氛围。为了给艺人刷数据、博流量,部分粉丝利用数据公司制作虚假点赞、评论。在市场竞争法律规制框架下,粉丝群体实施的系统性评论控制行为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风险。依据该法第八条规定,当粉丝群体在经营者授意或与文化产品宣发机构形成协作关系的前提下,通过规模化评论刷量、舆论导向控制等手段,构建偏离真实消费体验的虚假好评生态,且该行为被纳入影视剧等文化产品商业推广体系时,将构成 "用户评价虚假或误导性商业宣传" 的违法行为。此类法律责任认定需严格遵循 "经营关联性" 核心要件,当好评行为成为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时,可能触发监管责任。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层面,控评行为可能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明确赋予消费者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而刻意删除负面评论、筛选好评的操作,实质上剥夺了消费者获取全面信息的可能性。当消费者因虚假评价误导而选择商品时,有权依据该法第四十五条主张民事救济。


三、结语

粉丝对艺人的喜爱与支持,本是纯粹且温暖的情感联结,而对极端饭圈行为加以规范,最终目的是守护娱乐圈清朗生态,营造艺人与粉丝、粉丝群体间的良性互动环境。回溯极端饭圈文化的形成轨迹,不难发现,当粉丝将关注重心从艺术作品转向艺人私人生活,便催生出贩卖隐私信息的灰色产业链;而网络空间里诽谤、谩骂等乱象丛生的背后,是监管缺位,更是平台流量与商业资本合谋。

治理极端饭圈文化需要构建平台自律、国家监管、社会监督协同发力的多元化治理体系,同时制定清晰透明、精准细致的惩戒标准。如此既能有效提升监管效率,也能让规范措施更具公信力与社会认同,真正为娱乐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1]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五周年第二批典型案例,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66041.html,访问时间2026年2月27日。

[2] (2024)京04民终1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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