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

打开手机,扫一扫二维码
即可通过手机访问网站

×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单位与员工间资金往来性质的认定标准及避险策略

2026-03-0392

【序言】笔者近年来代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中,频繁发现企业依据转账记录主张员工承担借款责任的情形。此类案件所反映的资金管理模式,在中小企业中具有一定程度普遍性。对于轻资产、快节奏的初创企业,为了追求经营效率与支付便利,往往倾向于将公司的业务款项、项目预付款或推广费用直接汇入高管、核心员工的个人账户,再由该员工转移支付。一旦双方关系恶化或员工离职,该类资金往来往往被企业主张为“个人借款”,从而引发诉讼。


本文将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裁判案例,深度剖析单位与员工间资金往来的法律认定标准及合规避险策略。


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标准


员工与单位间资金往来是否构成借贷,首先需回归到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认定标准上,核心在于通过对借贷关系成立的三个构成要件的认定进行判断,具体的认定维度如下:

(一)双方间存在借贷合意

借贷合意系指借贷双方对于“借贷”这一事实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即“一方明确表示想借、一方明确表示愿贷”。

具体表现为:出借人有出借资金的意思,借款人有借入资金的意思,且双方的这种意思表示必须同时指向同一笔确定的款项。若无该“借贷合意”,即便有转账,也可能被解释为其他法律关系。


(二)出借方须完成实际资金交付

如果出借款项一方没有向借款方完成实际交付,即便双方签有借条或借款合同,存在借贷合意,该借贷法律关系也不生效。前文所述的“实际交付”系指将款项实际转移给借款人的行为。通常表现为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或者是传统的现金支付。与此同时,除传统的借款交付方式外,实践中还存在出借人将钱转给借款人指定的第三方,或抵消债权债务等形式。


(三)主体适格及用途合法

1.主体适格。民间借贷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求主体必须适格即借贷双方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若借款人或出借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患有精神疾病无法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且其签署的借贷协议并非“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该法律关系也可能被撤销或归于无效。

2.用途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可知,即便双方主体适格、签了协议、且钱也确实给到了对方手里(完成了交付),但如果借款用途违法(用于赌博、吸毒、走私等非法行为,或非法转贷),该借贷关系依然不成立或无效。



二、如何区分“职务付款”与“民间借贷”?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单位与员工间的金钱往来时,往往会严格按照民间借贷的法定构成要件——即严格审核双方行为是否存在借贷合意、是否完成款项交付,以及借贷双方主体是否适格作为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依据。


(一)主体关系的“管理隶属”因素

民间借贷关系应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若争议借贷事实发生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且款项往来具有明显的管理隶属特征,部分法院倾向于认定其属于单位内部资金流转,而非民事债权债务关系。

具体表现为如借支行为发生于被告在原告公司任职期间,属于为履行职务而预支款项。所谓“借款”可能会被认定为单位基于管理职权向员工发放的“附条件的福利”或“预支性补贴”。

参考案例: (2023) 湘 3123 民初 910 号民事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借支款项产生于被告在原告公司任职期间……就款项性质而言,该款项实际是一种预支行为,如何报销以及冲抵受原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约束,故原告与被告双方就借支款的返还问题属于单位内部管理事项,并非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 


(二)资金用途的“职务关联”因素

实践中,人民法院会审查资金的实际流向。若出借资金系用于单位的日常经营、项目运作或发放其他员工报酬,则该行为属于基于职务行为的代收代付,而非个人借贷。具体表现为“办公室用品采购”、“空调维修”、“整理工程资料”或“广告推广费”等。

参考案例:(2025) 沪 0115 民初 26288 号民事判决书:“案涉款项的借支均发生在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借款用途为办公室用品采购、空调维修、财务部暂支备用金……上述借款符合员工因公预借款的特征,因此本案所涉争议是基于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而产生的资金纠纷。” 


(三)财务凭证的“内部审批”因素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方需证明双方达成借贷的一致意思表示。但在单位与员工之间,若针对所谓“借款”往往包含“核准”、“审批”等字样的,该模式往往系基于用人单位管理制度所产生的资金流转,不符合民间借贷的“自愿、平等”原则。若员工签订有特定的财务单据(如《报销单》、《暂支单》),该行为本身即有“职务行为”的预设。如果单位只能提供这类单据,法院也可能将直接推定双方关系为“内部管理”而非“民事借贷”。

参考案例:(2025) 京 0115 民初 5873 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中,原告仅凭其通过个人账户向被告转账的记录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但在被告否认借贷合意并解释该款项系‘报销’、‘奖金’的情况下,原告未能提供借条或进一步证据证明双方达成借贷一致……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三、员工防范 “被借贷”的合规建议


(一)严控款项凭证定性。员工在处理单位款项时,应具备较高“文字敏感度”。若遇标有“借条”、“个人借款”或格式模糊的民间借贷合同上签字的,务必手写备注“此为职务预借备用金,以实际报销为准”。同时,必须确保每一笔资金往来都有明确的指令来源。在收款或转账前后,通过企业微信、钉钉等即时通讯工具留痕,如明确回复“收到,此款项将用于执行XX项目/XX采购指令”,从源头上证明款项流动是基于管理隶属关系的“职务行为”,而非平等主体间的“借贷合意”。


(二)构建付款指向明确的代收代付证据链条。员工在资金流转过程中,应避免公私混淆。无论是代收还是代付,在银行转账备注栏务必清晰标明“代XX公司收/付XX业务款”,避免产生纯粹的个人转账记录。同时,员工应建立个人的“职务往来台账”将每一笔代收代付与具体的业务合同、上级指令、报销单据一一对应,并定期与财务进行书面或电子对账。这种系统性、连续性的记录,能有力地向法院证明资金往来是嵌入在单位日常经营中的管理模式,而非孤立的个人借贷。


(三)落实“离职清算”的法律闭环。员工若离职的,应在离职交接时,要求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财务两清确认书》,或于离职证明中明确“任职期间所有职务借支、代收代付已核销完毕,双方无经济纠纷”。这份闭环文件是阻断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后“反水”起诉民间借贷的最强防御工具。



四、结语


职场之中,“公私分明”不仅是财务底线,更是法律防线。在处理职务往来时,多一分确权意识,就能少一点法律隐患。唯有用确凿的证据明确款项性质,方能确保辛勤付出的劳动不被最终误读为沉重的“债务”。


  •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 免责声明 | 私隐保护声明 | 京ICP备15006147号-2 | 律谷科技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