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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驰君泰一直在持续关注、参与商标法修法工作并提出诸多修法建议以推动商标法治建设,现针对全国人大征求意见稿(第五次商标法修订)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为企业商标保护提供服务。
第五次商标法修订草案已于2025年12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并于2025年12月27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引发企业及知识产权领域广泛关注。有评论指出“这次修法被视为对长期存在的商标领域乱象的系统性回应,标志着中国商标制度正从‘重注册、轻使用’的传统模式,向更加注重‘诚实信用’与‘真实使用’的根本转变。”笔者认为,从已经公布的“修订草案”内容来看,其将从方向、内容与方式等多个层面深刻影响企业品牌保护工作,特此撰文探讨。
一、企业商标申请管理需走向精细化
修订草案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提出:“不以使用为目的,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商标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修订草案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条款实质上对企业商标布局的战略合理性与真实性划定了法律边界。企业商标管理职能需从传统的“申请提交”向全面的“策略评估”转型。在提交申请前,必须系统评估企业的实际业务范围、发展规模、未来规划及行业特点,确保申请数量、类别与真实生产经营需求相匹配。以往的“占位申请”“宽泛申请”策略将面临直接的法律风险,即便“防御申请”亦需审慎决策,否则不仅可能导致注册被驳回,还可能招致行政处罚,造成经济和商誉的双重损失。
因此,企业需建立健全内部商标申请审查机制,对每一项申请的必要性、关联性及使用意图进行书面论证与存档,确保其符合“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之标准,从而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实现商标管理的合规与高效。
二、企业品牌监测面临更高时效性要求
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将商标的异议期进行了缩短,由“三个月”缩短为“两个月”,显著压缩了企业应对潜在冲突商标的时间窗口,这对企业品牌监测的主动性与响应速度提出了更高要求。企业必须建立更为高效的监测机制,及时发现近似或恶意申请并快速响应。若监控滞后,商标被淡化、丑化、弱化与维权成本上升风险将显著增加。故而,构建常态化、智能化的商标监控体系并在法定2个月期间内提出异议已成为企业品牌战略不可或缺的一环。
三、对企业品牌使用合规化提出更高要求
近年来,“壹号土”“千禾0”“多半”等注册商标的文字游戏不断挑战公众认知与市场秩序,本次修订草案第五十六条明确“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
修订草案的此项调整,警示企业品牌价值应立足于真实品质与诚信表达,而非利用商标玩弄“文字游戏”误导公众。企业商标管理部门与营销等部门需协同配合,对商标在产品包装、广告、网页页面等所有场景中的实际使用进行常态化审查,确保规范使用商标,牢固树立“使用即责任”的意识,积极避免“误导性使用”风险,更应避免使用多年并已经积累很高商誉的注册商标被撤销。
四、对企业品牌策略调整提出新要求
本次商标法修订草案“第二十条”扩大了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范围,将禁止在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抢注他人已注册驰名商标,扩大至不区分注册与否均禁止抢注。这从根本上重塑了企业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逻辑和管理策略。
若修订草案该项调整获得通过,企业品牌策略的重心有必要从“注册优先”转向“使用与注册并重”。长期以来,“商标先行”策略深入人心,企业往往优先选择在核心类别注册商标,然而,目前我国有效注册商标存量已近五千万件,每年新申请仍高达数百万件,企业的“新品牌”获准注册的不确定性较大,“获准注册”求而不得,常使企业对“新品牌”投入望而却步。新规下,只要通过实际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建立起知名度和影响力,以及具有法定“驰名”状态,即使品牌未注册,也能获得强力的跨类保护,这有助于激励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更积极地通过市场活动、广告宣传与媒体传播打造新品牌,开辟企业增长第二曲线,特别是对于“一夜成名”的互联网企业而言,再也不会战战兢兢了。
结语
第五次《商标法》修订草案体现出从“重注册”到“注册与使用兼顾”的鲜明价值转向,将企业品牌保护的重心引导至诚实信用和真实商业活动之中,可以预见的是,企业商标管理将面临从“数量扩张”到“质量优化”的战略转型。尽管修订草案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企业更应未雨绸缪,主动适应变化,重新审视自身商标策略,推动商标管理工作与企业发展战略深度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