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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户外运动伤害的法律责任剖析与安全倡议

2025-11-13214

“背上行囊山河相见”“在山间与风竞速”“攀登人生的第一座雪山”......近年来,山地徒步、登山、越野等山地户外运动日益普及,参与人数达到约4.5亿人次。然而,山地户外活动固有的高风险性导致人身伤害事故频发,据2024中国大陆登山户外运动事故报告不完全统计,2024年一年就发生了618起。山地户外运动的安全问题已成为行业发展不得不正视的现实事故的原因既有参与者风险意识和户外常识不足,也与部分旅行社、俱乐部、领队以及在线平台组织活动管理松散、运营不规范有关。这些主体在安全管理缺失的情况下,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厘清事故中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对于规范促进行业发展、保障参与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旨在通过梳理分析法规与案例,为旅行社、俱乐部、领队和每一位旅游者提供安全出游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敬畏自然,珍爱生命,理性探险,让我们共同用安全与合规点亮探险之路。


一、核心观点

首先,不同主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强度不同。旅游经营者和营利性商业活动的组织者承担较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当参加者遭遇意外时,旅游经营者/组织者等对活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须承担赔偿责任;旅游者对自身安全负有首要的注意义务,如果存在擅自脱队、无视警告、进入危险区域、禁区、自身技能不足等行为,法院通常会判定其对事故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在信息发布与资质审核环节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潜在风险内容预警,建立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非营利性活动的领队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需履行必要的风险提示与救助责任;普通同行者在无重大过失或非故意情况下,无需承担他人损害责任。

其次,“自甘风险”原则不能成为旅游经营者和组织者推卸法定责任的挡箭牌。该原则主要适用于调整参与者之间的责任分配,对于活动中固有风险造成的损害,参与者需自行承担后果。但对于经营者和组织者而言,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且独立的,不能因参与者声明“自愿承担风险”而免除。当组织者未尽到与其身份相匹配的安全保障责任时,即使存在“自甘风险”条款,仍可能被判定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参与者如不听劝阻、擅自行动等行为若构成过错,可相应地减轻组织者的责任。

最后有关责任比例的划分是一个综合衡量的过程。在司法实践中,在最终确定各方责任时,会审视四项标准:一是组织方过错是否存在明显的过错行为,如无资质领队、忽视预警或强行出团;二是参与者过错是否存在违反活动纪律的重大过错,如脱队或擅自行动;三是因果关系分析各方的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原因力的大小;四是活动风险等级:风险越高,对经营者和组织者的保障要求越严格。


二、各方法律责任剖析

(一)旅游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承担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

旅游经营者(如旅行社、户外俱乐部、户外探险公司等及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的旅游辅助服务者)/管理者/组织者承担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明确要求各类经营场所及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作为通过组织活动获利的专业机构,旅行社和俱乐部被法律推定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与控制能力,安全保障义务贯穿活动全程,注意标准高于普通人,属于严格、专业化的责任。在责任认定上,一旦组织者被认定违反了其核心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往往需要承担损害后果的主要责任。

旅游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等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通常涵盖以下内容:(1)审慎的风险评估与告知义务:组织者必须在活动前对路线难度、天气状况、环境风险等进行专业、充分的评估,并有义务将可预见的风险明确、如实、充分地告知参与者,为其做出理性判断提供必要信息。忽视官方预警或隐瞒活动固有风险的行为,通常被视为重大过失。(2)合格人员的选派与监督义务:组织者必须委派具备相应资质、经验和应急处理能力的领队。若指派经验不足或缺乏资质的人员带队,导致在活动中无法对参与者进行有效指导、管理和风险干预,造成事故,则组织者需为其选派不当承担直接责任。(3)全过程的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贯穿于活动的始终,包括行程规划、行前准备、活动执行及事后救援等所有环节。即便参与者进入野外或第三方区域,组织者仍需履行合理管理与协调义务,不能以“自甘风险”为由完全免除自身责任。4)对合作方的审慎选择与监督义务:根据《旅游法》的规定,若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造成损害,游客有权选择组团社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当活动涉及地接社、向导、景区等履行辅助人时,组团社负有谨慎选择合格合作方的义务,并需对其活动进行必要监督。因履行辅助人的过错造成参与者损害,组团社通常需要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再向过错方追偿。

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活动不收费,发起、召集并组织活动的户外俱乐部仍会被认定为“组织者”并需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这表明法院倾向于从是否有发起、召集、安排等组织行为来认定“组织者”的身份, 是否收费并非免责关键。

(二)旅游者对自身安全负有首要的注意义务

旅游者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自身安全负有首要的注意义务。《民法典》明确规定在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中,若因他人行为受损,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与者承担侵权责任。司法实践倾向于认为,成年人在自愿参加山地户外活动时,应对风险有基本认识,并提前做好必要的安全准备。如果发生意外伤害,属于旅游者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通常适用“自甘风险”等规则。

在以下情形中,旅游者需承担相应责任:(1)擅自脱离队伍、偏离路线: 这是导致严重事故的常见原因。在坠崖死亡等案件中,受害者均存在脱离队伍、靠近危险区域的行为。(2)无视警示、告知进入禁止区域: 参与者不听从经营者的告知、警示,进入未开放的危险区域导致坠亡,法院认定其对自身死亡结果负有直接责任。(3)自身能力与活动难度不匹配: 若旅游者明知不适合自身健康条件、经验不足仍选择高难度项目,发生事故后将被认定负主要责任。如在某滑雪案中,初学者进入中级雪道导致受伤,法院认定其对自身受伤后果负主要责任。(4)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旅游者在正常条件下因疏忽摔倒受伤,法院通常认定为自身原因,应自行承担损失。如旅游者在正常天气、正常路面因自身不慎摔倒,法院认定其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三)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承担一定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承担一定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除对经营者资质资格具有审核义务外,对消费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旨在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是针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因此其认定标准应高于一般理性人的注意义务,更强调事前预防。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在线旅游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公示投诉渠道协助解决纠纷和保障旅游者的评价权等为旅游者权益提供基本保障,同时需要建立安全制度,司法实践往往根据平台经营者采取的预防损害发生的措施作为判断其是否尽最大努力履行了安全保障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尽最大努力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进行审核,尽最大努力为消费者提供交易异常信息报告并尽最大努力阻止侵害的发生。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是否需要担责需要结合平台的商业模式、经营规模、用户数量、开放程度、技术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四)非营利性户外活动的领队在合理限度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非旅行社直属、非营利性户外活动的领队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AA制活动建立在共同兴趣和风险自担原则基础上,因此领队的义务标准低于商业组织若领队未履行必要的风险提示或在紧急情况下未尽合理救助义务,将被追究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法院仅要求其承担“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该标准接近于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非专业机构的保障水平。在责任形式上,非商业性组织者的责任通常并非主要赔偿责任,而是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其责任比例也远低于商业组织者。

AA制领队的责任边界聚焦于:(1)基础的风险提示与管理义务: 组织者负有对活动基本信息、已知主要风险进行提示的义务。此外,对于活动过程中出现的明显、即时的危险行为(如成员进行超出活动范围的危险动作),组织者负有进行劝阻和基础管理的责任。若对显而易见的群体性高风险行为持放任态度,或缺乏基本的应急预案,则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过错;(2)基本的救助义务:基于共同从事危险活动所产生的特殊信赖关系,当参与者发生人身危险时,同行者负有不可推卸的、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救助义务,包括及时呼救、提供初步帮助、组织救援等。如果漠然置之、不予救助甚至擅自离去的行为,可能构成法律过错或者不作为。

(五)同行“驴友”无重大过失或非故意不担责

普通同行的旅游者无重大过失或非故意不担责。“驴友”们基于对风险的认识选择结伴互助,形成临时性的互助利益团体,在活动中只要尽到了一般人能够尽到的注意义务,便无需承担他人损害责任。当然,如果“驴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如故意推搡、怂恿危险行为),则受害参与者不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三、 面向各方的安全倡议

为有效预防和化解山地户外运动中的风险,以下为可操作的合规指引

(一)对山地户外运动参与者的建议

旅游者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首先,应审慎选择活动与组织方,优先考虑信誉良好、资质齐全的商业机构或经验丰富的非商业领队,并务必量力而行,选择与自身能力匹配的活动。其次,参加商业活动时,务必签署书面合同并明确自身权利,仔细审阅其中的风险告知与免责条款。再次,在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与管理,服从领队指挥,不擅自行动,这是对自身和团队负责的基本要求。此外,应做好充分的个人准备,包括配备专业装备、携带必要补给,并在活动中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识。最后,通过保险强化自身保障至关重要,除组织方购买的保险外,自行额外购买足额的人身意外险是明智之举。

(二)对活动组织者的建议

一是旅游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需要关注以下合规风险:(1)严守资质底线:确保自身及委派的领队、向导、合作方具备合法合规的资质。(2)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将活动前的风险评估制度化、书面化,对各类风险进行全面研判,遇重大风险预警应果断取消或调整行程。(3)落实书面化、具体化的风险告知:制作详尽的风险告知书,并要求参与者签字确认,杜绝流于形式的口头提示。(4)规范合同条款:使用规范合同文本,对格式免责条款履行显著的提示与说明义务,必要时请外部专业律师把关。(5)实施精细化的过程管理:配备充足且合格的领队,对队伍进行有效管控,坚决制止危险行为。(6)制定可操作的应急预案:确保预案具有针对性,并定期组织演练,同时配齐必要的应急救生设备。(7)实施全面的保险配置:依法投保责任险、人身意外险等保障。(8)建立特殊群体关怀机制:完善客户健康信息档案,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特殊体质等特殊参与者给予关注、必要的风险提示和照顾。

除遵守上述商业性组织者的通用建议外,作为旅行社还应注意:(1)审慎选择履行辅助人:对地接社、景区等合作方进行严格的资质与安全能力审查,并通过协议明确各方权责。(2)加强内部培训与管理:定期对导游和领队进行安全知识与应急技能的培训与考核,提升其风险应对能力。

二是非营利活动的领队:(1)明确活动性质:在召集时清晰声明活动的非营利性与风险自担原则,但同时承诺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提示与救助义务。(2)履行核心安全义务:这包括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对参与者进行合理的筛选以匹配活动难度,以及在发生险情时,必须组织力所能及的救助并第一时间报警,绝不能遗弃队友。(3)淡化“管理”色彩:避免发号施令或收取额外费用,保持平等互助关系,防止被误认定为营利性组织。4)积极建议购买保险:积极建议参与者购买户外运动专项保险,这是非商业活动中最重要的风险转移手段。

(三)对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的建议

平台虽不直接组织活动,但在信息发布、审核、推广中属于“撮合者”与“安全把关人”的双重角色。为此,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应重点做好以下合规管理:(1)建立内容审核与风险过滤机制:平台应当设立资质和内容审核制度,对平台内经营者及用户发布的山地徒步、攀岩、攀冰、定向、越野跑、露营、划桨、拓展等活动信息进行前置审核,重点核验组织方是否具备相应行政许可、质量标准等级、信用等级,活动地点是否存在官方禁令或高风险预警。 通过平台构建安全保障责任倒逼机制,向平台内经营者传导安全保障压力。(2)明确第三方信息发布责任边界:平台在协议和用户条款中,应区分自营和第三方信息,在活动详情页显著提示用户评估出行风险。(3)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提供的旅游产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经营服务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的应当提前有必要的应急预案与处置流程。(4)强化合作方审查与分级管理:对入驻的旅行社、俱乐部等合作机构,平台应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核资质、活动组织记录及事故情况;对存在不良记录的合作方,降低推荐权重、限制展示或终止合作。


四、 结语

山地户外运动的魅力与风险并存。法律与安全,并非冒险的对立面,而是保障每一次归来的力量。分析法规与案例可见,对商业性组织者的安全责任要求日趋严格,而参与者“对自己负责”的意识也同样被强调。任何一方的疏忽都可能导致悲剧的发生和法律责任的承担。因此,合规不仅是底线,更应成为商业文明的自觉和对生命负责的态度。让安全成为产品的一部分,让合规成为文化的一部分,让敬畏自然、理性探险成为新一代共同的山野誓言。当我们背上行囊,踏入山河的那一刻,法律是行前必知及最后一道安全防线,愿每一次出发,都能尽享自然并安全归来。


作者: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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