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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工智能新业态产业合规与律师实务浅探

2025-07-2865

当前,人工智能已成为赋能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正在推动各类业态的企业服务全面迈向智能化,人工智能与与传统业态深度融合并成为新业态的底层技术已成大势所趋。人工智能成为大国科技竞争的重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高度重视人工智能发展,人工智能是引领这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是年轻的事业。人工智能是影响面广的颠覆性技术,兼具技术属性和社会属性,在其大规模嵌入社会与经济领域时,各国对其监管与治理呈活跃态势。目前国内围绕新技术的新业态与生态圈正逐渐形成,产学研各方都密集参与其中。与此同时,技术创新与业态创新将挑战法律规范,人工智能发展伴生的合规问题与法律纠纷将层出不穷,这其中离不开律师等法律人士的深度参与,提供更全面、更富前瞻性的法律服务方案,以协助行业和企业完善法律体系,共同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创新的合规发展。


一、中国人工智能产业规制思路与治理框架观察

构成当今人工智能的支柱要素主要是算法、算力、数据和架构,在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了要推动算力、数据、算法等关键要素的协同发展。在法律规制层面,近年来,我国在网络、信息、数据等领域的基本法已确立,立法上逐步完善算法应用的监管性规范,针对人工智能发展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和分类分级监管的思路。当前,我国针对人工智能的监管主要从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算法、内容管理等维度为企业应用AI设定了法定义务,同时通过法律与政策为企业的数据要素确权、流通创设了法律依据,并与散落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等相关规定、规则、准则及标准共同构成了中国人工智能治理框架。


一是数据合规。人工智能对海量数据存有深度依赖,不合规的收集和处理行为存在隐私权侵权、泄漏个人敏感信息甚至泄漏商业秘密、涉国家安全重要数据等风险,因此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领域的规制尤其重要。近年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法规相继出台,明确了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手段。值得关注的是,在数据利用领域还将涉及竞争合规的问题。比如AI模型训练的数据大部分来自公开数据,数据收集可能涉及利用爬虫技术抓取数据等行为,如果绕开或者侵入数据处理者的访问限制等措施获取与己方产品有替代关系的数据并营利,则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在数据确权与交易领域,有关数据要素的产权、流通、定价、核算等政策路径正在铺设,《中国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从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方面构建了数据基础制度,提出二十条政策举措;国家数据局等17部门联合印发了《“数据要素X”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目标是在工业制造、现代农业、商贸流通、金融服务、文化旅游、医疗健康等12个重点领域创建300个以上典型应用场景,旨在释放数据要素乘法效应,推动技术与产业融合发展。


二是知识产权合规。目前的法律争议焦点在人工智能能否成为其自身衍生物作品作者的争论、人工智能技术产物是否应授予专利权、人工智能采集第三方数据用于训练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以及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软件的开发者、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著作权归属等争论。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作者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按照《专利法》规定,专利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专利权所有人也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和社团组织。同时,我国司法实践倾向于不承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可能会在人工智能系统运行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侵权、人工智能生成物知识产权侵权等领域出现新型争议。


三是算法合规。算法起源于计算机及工业领域,本质上可被定义为一种有限、确定、有效的现实世界数字化、模拟化的工具。算法的结构可分为模型建构与输出预测值的环节,在利用算法进行自动化决策的应用各环节都会涉及算法合规问题,而算法层面的技术黑箱容易导致透明度缺失与算法歧视等问题,因此需要在技术上对性别、民族、地域等涉歧视敏感类数据进行清洗以确保算法公平公正,在算法的价值导向上要求其符合科技伦理。我国对算法的监管散见于《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垄断法》《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各部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之中。在针对算法的专项监管政策方面,我国出台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提出落实算法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等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制定并公开算法推荐服务相关规则,特定AIGC产品履行算法备案,并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在算法设计、训练数据选择、模型生成和优化、提供服务等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算法歧视等提出要求。此外,在人工智能的科技伦理上,《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等规定进一步明确将伦理道德融入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促进公平、公正、和谐、安全,避免偏见、歧视、隐私和信息泄漏等问题,要求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单位如涉及科技伦理等内容,应设立科技伦理委员会,依法从事科技伦理风险评估及审查。


四是内容合规。国家针对网络信息内容的监管,主要是明确禁止制作、查阅、复制、传播的网络信息类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构成了网络信息服务管理的法律基础。在专项治理方面,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低俗、庸俗、媚俗、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内容的不良信息;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健全用户注册、账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尤其是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而言,其既是内容的生产者又是内容服务平台的双重角色,在内容管理上应当承担内容生产管理的责任和平台管理的责任。同时,《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深度合成内容的提供者如何加强内容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比如采取技术或者人工方式对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的输入数据和合成结果进行审核等,避免侵犯著作权、公民人格权和商誉。此外,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涉及互联网新闻、网络出版、网络直播、网络视听节目等服务的,还需要遵守相应监管领域互联网内容领域的监管规定。针对内容管理,目前国内已有首例判决认定平台对内容管理的算法判定负有适度解释和说明义务。


五是人工智能产品民事侵权责任。随着自动驾驶、无人机、人形机器人、集成人工智能系统产品等人工智能实体的研发,人工智能实体由于自身行为侵权必须承担何等民事责任具有理论上的探讨空间。《产品质量法》对产品适用无过错责任进行了明确,《民法典》也对产品责任、高度危险责任明确了相关义务和责任分配。未来,针对人工智能产品的不同级别进行法律风险与责任的划分,并针对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进行监管,可能需要更多研讨。


六是人工智能技术出口管制合规。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出口管制法》等法律以及《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等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了涵盖货物、技术、服务等多类型产业在内的法规体系,为包括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相关企业从事技术和产品出口提供了合规指引。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在各产业中的普遍应用,企业在涉及人工智能技术的相关物项和技术服务出口与投资过程中,需高度关注日趋严格的技术出口管制国家安全审查。


二、人工智能新业态产业合规相关律师实务探讨


人工智能与垂直领域的业态深度融合,如何实现合规发展,是律师行业的新命题。作为一名AI专业律师,一方面需要熟悉人工智能应用的业态特定的规制框架,比如在医药、金融等业态,都有其特定且复杂的规制体系与要求,这是合规评估的起点。另一方面,律师还需要熟悉人工智能的规制框架并识别出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并结合企业的需求提出可行的合规路径。


针对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企业,律师可以针对性提供法律服务方案。比如针对创业期、成长期企业,需要提供市场准入和商业模式的合规评估,为企业的规模量产提供融资服务。对于规模型企业,可为企业数据财产权益提供合规服务,为企业境内外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出口管制合规提供解决方案,为企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对于平台型企业可提供人工智能产品的合规风险评估,为模型备案、算法伦理、数据审计等提供政策研究与合规评估,协助企业开展前瞻性、综合性平台治理。


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将深刻影响我们当下与未来的生产生活,在看到人工智能所带来的机遇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秉持审慎的态度,对其应用所带的法律风险与社会风险进行充分研究与预防。作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推动者,年轻律师可以主动适应新需求新变化,结合所服务的行业、企业特定经验,通过公众参与渠道,为人工智能领域课题研究提供案例,为政策与标准制定提供建议,为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实施、行业和企业合规发展提供高质量专业法律服务。


作者: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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