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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技术合同典型案例,看“技术合同继续履行”的攻守要点

2025-07-21245

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类型合同的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法院是否支持的裁判观点并不相同。对于法院来说,对于技术合同,为了有利于技术的合作与发展,需要尽量维持合同的稳定性,因此判决解除合同非常谨慎。对于原告来说,往往对于解除合同后的损失难以举证,因此继续履行合同才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最佳途径。


但“技术合同继续履行”的请求,往往需要双方的多轮配合。继续履行的判

项是否能强制执行?原告请求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履行顺序?被告是否实际能够履行?种种问题让此类案件难度陡增。本文试图从最高院一则典型案例中,探索“技术合同继续履行”的攻守要点。


【典型案例】

本案一审北京知产法院,判决全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最高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终887号判决,基本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事实】

A公司(委托方)和B公司(受托方)2017年11月22日签订涉案委托技术开发合同,项目名称为“吻合器电控系统开发”,B公司仅对纯电控部分负责,其它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机械等方面由A公司自行开发,协议附件对合同的技术内容、设计要求及指标参数进行了详细约定

合同约定1关于设计资料,包括设计原理图,PCB版图,PCB工程文件,BOM表,嵌入式软件,设计说明;在交付上述资料后的三个月内,B公司对A公司完成电控系统验收及产品开发其他所需文件的编制进行远程专业协助。2.关于开发经费及其支付或结算方式,开发经费总计75000元(含税),按40%、40%、20%比例方式付款。B公司将涉案合同第二项所包括的设计资料及辅助资料全部交付给A公司,A公司验收合格后支付最后20%,即15000元。3.关于知识产权,因执行合同产生的可交付物[包括但不限于咨询报告、许可软件作为涉案合同标的的配置文档、提交文档及开发成果(包括源代码)]及相关知识产权在开发费用全部结清后方归A公司所有,在此之前归B公司所有

合同履行2018年12月,B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涉案专利。

2019年1月11日,A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给B公司发送了《PE项目电控系统验收报告》,报告结论显示:该次验收进行让步接收,可进入下一阶段文件验收。

2019年1月23日,B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A公司发送了资料包,主要包含:电池和控制板的原理图和PCB文件;电池和控制板的源代码;电池和控制板电子元器件清单;控制板设计说明。2019年2月和3月,B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A公司发送了更新的资料包。

2019年4月1日,A公司向B公司出具了设计资料验收报告,结论为:B公司提交的设计资料验收不通过。

B公司于2019年4月3日通过电子邮件向A公司发送了复函,主要内容为:不认可A公司的验收反馈,敦促A公司完成资料验收。

2019年7月17日,B公司向A公司开具解除函,要求解除合同

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B公司继续履行涉案合同项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符合系统设计要求的吻合器电控系统开发资料、开发系统的源代码、消除程序刷入限制条件等,由A公司进行验证,确认设计资料满足涉案合同及合同附件的功能需求;确认涉案专利申请权属于A公司;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等。


【裁判观点】

1、涉案合同属于技术合作合同,还是技术开发合同?

涉案合同约定了生产协议条款:如合同内容开发成功,并经A公司验证合格,A公司依据实际需求委托B公司生产组件;每批次委托生产前,双方还须签订批次采购协议,规定委托生产数量、总价及交期。

B公司主张双方实际为合作关系,涉案合同约定的开发费用过低,双方约定B公司通过受托生产收回开发成本。对此,应当通过涉案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来确定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

涉案合同虽然约定了“生产协议”条款,但从内容看其是对将来双方订立合同的安排,为预约性合同条款,不构成涉案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从合同权利义务约定可以看出,A公司的合同目的是取得、掌握开发成果,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关系为委托开发关系,而非合作关系。


2、B公司的交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构成违约?

这个问题跟合同条款的理解相关。B公司认为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电控部分相关源代码以及其他开发成果相关资料需要交付给A公司。

法院认为,合同约定,因执行合同产生的可交付物(包括源代码)及相关知识产权在开发费用全部结清后方归A公司所有,在此之前归B公司所有。为了达成取得开发成果知识产权的合同约定内容,实现掌握开发成果的合同目的,A公司对于B公司交付电控部分相关源代码以及其他开发成果相关资料具有合理预期,B公司也应配合在条件成就时交付相应资料除合同约定的设计资料外,交付“输出产品及文件”栏目所列的源代码、代码释义也是实现上述合同目的的当然之意。

B公司在复函中对于A公司要求交付源代码的回复是“合同无此过分要求”,并在二审中明确表示B公司只需要交付嵌入式软件,而无需交付源代码。上述表示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属于明确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债务。因此,法院认定B公司的资料交付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3、交付开发成果知识产权的条件是否成就?

A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尚未支付最后一笔合同款项,按照合同约定B公司交付知识产权的条件尚未成就,但还应考察是否因B公司的不当交付或者其他行为而导致A公司支付最后一笔款项的义务条件未成就上文已经查明,A公司拒绝支付最后一笔款项是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构成违约。

虽然按照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交付开发成果知识产权的条件未成就,但A公司未支付最后一笔合同款项是由于B公司的不当交付导致,条件不成就并不阻碍A公司在诉讼中依据合同约定要求B公司向其转移涉案专利申请权

同时,鉴于B公司交付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其发送复函时付款条件尚未成就,A公司未付款行为不构成违约,故B公司发出的解除函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4.涉案专利申请权权属如何处理?

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的上述请求以其支付最后一笔款项为条件。合同订立的目的主要在于保障合同双方依约履行。在双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一方请求对方履行义务,但因对方违约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实际履行自己一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人民法院不宜仅基于请求方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而迳行驳回请求方的诉讼请求,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判决双方互为对待给付义务,以实现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便于纠纷一次性解决。


【律师观点】

1、二审诉讼中,A公司明确表示放弃原审中第一项诉讼请求(即要求B公司继续交付技术资料、源代码,由A公司进行验证),为何?

本案A公司要求继续履行,但本案合同约定属于交叉履行的情形,即B公司进行技术资料交付,A公司验收;验收通过之后,A公司付15000元;B公司把所有因执行合同而得的可交付物和知识产权皆转移给B公司。

B公司在庭审中明确拒绝履行技术资料交付的义务,认为已经完成了交付。笔者认为,删除的第一项诉讼请求,需要B公司先履行,A公司再验收,履行情况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产生争议。同时没有第一项诉讼请求履行的结论,确认和变更专利申请权的诉讼请求的条件又无法成就,A公司重要诉请可能无法在本案中解决。

故在本次诉讼中,若坚持该项诉讼请求,A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难以一次性解决,很可能法院会仅仅就第一项诉讼请求进行判决,其他诉讼请求认为应该在第一项诉讼请求履行完了之后,如果对方仍然拒绝履行,再次起诉。因此,权衡之下,A公司放弃了该项诉请。

这也告诉我们,在继续履行类的诉讼中,如何设计诉讼请求至关重要关于这一点,202312月份实施的《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也进行了相关规定,跟笔者的理解一致。


2、合同履行中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诉讼中二审为了赢得法院判决对方履行后续义务而积极履行前项义务,亦可以使对方后续义务履行的条件成就。

本案中,一审法院以A公司没有履行付款义务,确认和变更专利申请权的条件不成就而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而二审法院则认为,不能仅仅从表面上看付款义务有没有履行,而应该查明未付款是否有正当理由、付款条件是否实际成就。

这也关系到B公司是否有合同解除权。如果B公司有解除权,则合同已经解除,A公司无权要求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变更申请权。

当法院查明合同没有解除、A公司不要求B公司继续交付技术资料供A公司验收,此时合同履行步骤到了A公司支付尾款、B公司转移专利申请权这一步。而A公司在二审期间的实际履行因B公司拒绝接收而履行未果法院认为,该情形属于B公司不当阻止A公司请求的条件成就,应视为该条件即A公司请求取得涉案专利申请权的条件已成就。通过一系列举动,A公司促成了法院对专利申请权变更诉讼请求的支持。

A公司的一系列举动,向我们示范了,“继续履行”类的合同纠纷中,即使合同履行中行使了先履行抗辩权,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使得法院支持我方要求对方履行后续合同义务的诉请,可以主动履行己方的前续合同义务。


3、为何A公司在二审要进一步确认诉讼请求?

A公司在原审中请求确认涉案专利申请权归属,二审中表示由于涉案专利由B公司提出申请,其请求确认申请权归属也包括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向其转移涉案专利申请权。

A公司之所以要这样确认诉讼请求,是因为仅有确权的判项,是无法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从而在B公司不配合变更的情况下,无法通过强制执行变更专利申请权。而只有行为给付之诉,可以达到想要专利申请权强制变更的效果,因此A公司在二审中,对诉讼请求进行了明确。

这也告诉我们,对于仅提出了确权诉请的案件,如果案件二审才接手,可以这样弥补一审诉讼请求设计的不足。


4、为何法院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顺序进行判决?

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先支付尾款,B公司才有义务配合进行专利申请权的变更。但法院却判决两个公司对待给付,并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顺序来判决。

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B公司不当交付在先,A公司本身对未支付尾款有正当理由。而且,A公司在二审期间的实际履行因B公司拒绝接收而履行未果。B公司不当阻止A公司请求的条件成就,应视为该条件即A公司请求取得涉案专利申请权的条件已成就。

同时,基于A公司愿意给付尾款15000元的事实,为促使双方全面履行合同、一次性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可一并要求A公司向B公司支付尾款。

最后,A公司对待给付款项的金额不大,且B公司对A公司还负有给付违约金6000元的义务,本案中无A公司不履行其对待给付义务之虞,院不特别要求A公司向原审法院先行交付该笔款项,而作出了对待给付判决。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确认涉案专利申请权归A公司所有,并判令双方为对待给付,即B公司配合A公司办理涉案专利申请权变更登记,A公司向B公司支付开发费尾款15000元。


5、一个诉讼的小技巧:在诉讼中提交公司邮箱续费合同,可以用于证明公司的邮箱服务由案外人提供,从而证明公司邮箱提取的邮件内容客观、真实,增强公司邮箱邮件的真实性。


作者:柯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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