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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案件涉刑驳回起诉裁定中被告的上诉权

2025-07-14164

在民事诉讼中,若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原告对驳回起诉裁定不服有权提起上诉毋庸置疑,但被告对因案件存在涉刑嫌疑驳回起诉裁定是否有权提起上诉,引发了笔者的思考。本文简要探讨民事案件因存在涉刑嫌疑被驳回起诉后被告的可上诉性。

一 问题的提出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民事案件因涉及刑事犯罪而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例如,合同纠纷中可能隐藏诈骗行为,或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件中可能涉及职务侵占等刑事犯罪。法院在审理时若发现此类情形,通常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裁定驳回起诉,并建议当事人通过刑事途径解决争议。

然而,法院的驳回裁定是否必然正确?被告是否有权对此类裁定提出上诉?这一问题涉及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平衡,笔者产生了疑惑。

二 民事涉刑驳回起诉裁定的法律依据

(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一条规定:“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该规定明确了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应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是否与犯罪事实为同一事实作为民事案件是否受理的标准。人民法院认为不属于民事案件而有犯罪嫌疑的,应当驳回起诉,移交其他机关处理。

三 被告是否享有上诉权?

(一)涉刑驳回起诉裁定的性质

涉刑驳回起诉属于程序性裁定,而非实体判决。其核心在于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或需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行审理。

(二)现有法律规定的模糊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部分学者认为驳回起诉裁定在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范围内,且该条款并未限制规定可以上诉的主体,即并未将被告排除在可以上诉的主体之外。因此,可以推定被告享有就此类裁定的上诉权。

但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但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范目的是裁定的适用范围以及可上诉裁定的范围。从诉讼利益来看,人民法院驳回的是原告的起诉,被告未遭受诉讼权利的减损,反而因此暂免于民事纠纷的诉累。因此,虽然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未限制驳回起诉裁定的上诉主体,但从学理上应当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作限缩解释:仅原告具有提起上诉的权利。九民纪要第一百二十八条列举的民刑交叉应当分别审理的五种情形也仅是为了充分保障原告的民事诉权,民刑并进,防止因民事审理终止对原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从程序上看,涉刑驳回起诉裁定若允许被告上诉,程序上会出现二审中双方就案件是否存在涉刑的嫌疑进行举证或辩论,并继续由民事审判庭认定案件是否存在涉刑嫌疑,但案件具体是否涉嫌刑事犯罪最终应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予以判定,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因即案件不属于民事审判的范畴,仅是具有涉刑嫌疑。若仍允许被告进行上诉,二审的审查范围就超出了民事审判的范围。同时,因涉刑驳回起诉裁定移动公安机关后,如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书,或者立案侦查后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或者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原告均可以再次提起民事诉讼,允许被告对此类裁定上诉可能导致程序空转和司法资源浪费,降低司法效率且无实质推进意义。

四 结论

虽然根据民事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与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置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可以理解为被告对民事涉刑驳回起诉裁定享有上诉权。毕竟人民法院也可能存在错误认定案件是否存在涉刑嫌疑的情形,应当赋予被告将自己隔离在刑事风险以外的权利。

但在判断当事人是否能够上诉时,要紧扣诉的利益这一诉讼要件。是否拥有诉的利益是诉讼程序能否启动的重要依据。上诉利益是指当事人是否拥有上诉的必要性和实效性,是人民法院审查上诉是否成立的基本要素。在涉刑案件中,原告提出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建立起民事法律的系属关系。在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因案件具有涉刑嫌疑驳回起诉并建议当事人通过刑事途径解决争议,原告的诉权没有得到保障,民事请求无法得到支持,依法可以提起上诉。

但反观被告,由于驳回原告起诉裁定的本质是终止对被告的民事追责,被告未遭受诉讼权利的减损,反而因此暂免于民事纠纷的诉累,驳回起诉并未损害被告的利益,被告对此并没有上诉的必要性和实效性,不存在上诉利益。从程序上来看,法院作出涉刑驳回裁定的核心为“程序分流”,只是将嫌疑案件移职能机关,而非终局性定责。若赋予被告上诉权则会在二审中使民庭过度卷入“涉刑嫌疑”的实质审查,偏离民事审判权边界,并且案件具体是否涉嫌刑事犯罪最终应由公安机关予以判定,允许被告上诉极有可能造成程序空转,浪费司法资源,无法实现任何程序价值。故此笔者建议,应仅有原告可以对此类裁定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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