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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8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下文简称“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经济下行压力之下,“债权无法实现”的问题普遍存在着,对中小企业生存的保障,促使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修订。条例给广大中小企业的回款提供了哪些抓手,又设定了哪些监督方式?
1、条例规制哪些主体对中小企业的哪些支付?
因此,条例规制的是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交易,交易甲方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交易乙方是中小企业。因此,大型企业之间的交易,中小企业之间的交易,不属于条例规制的范围。
同时,依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
2、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进行了规定。在微信小程序上搜索《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可以进行中小企业规模自测。
根据条例第29条的规定,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3、回款期限是多长?(条例第9条)
采购主体 | 起算点和期限 | 合同另有约定时 |
机关、事业单位 | 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 | 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
大型企业 | 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不得以第三方付款作为付款条件 |
4、哪些拖延支付的行为被禁止?
条例规定 | 禁止的拖延支付的行为 |
第10条 | 拖延检验或者验收,以拖延付款 |
第11条 | 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
第12条 | 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14条 | 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为由,拖延付款 |
第15条 | 不得以部分争议拒付全部款项,无争议部分应当及时付款 |
5、如何规范保证金的收取?(条例第13条)
保证金的种类 | 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其他保证金 |
保证金的形式 | 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应接受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 |
保证金的退还 | 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与中小企业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核算并退还 |
6、条例对逾期利息有何规定?(条例第3条、17条)
是否有逾期利息? | 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
逾期利息如何约定? | 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未作约定,什么利息标准? | 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
7、条例的规定,如何监督执行?
1)公开公示,以便于公众监督
公开内容 | 上一年度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 |
公开时间和途径
|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大型企业应当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2)大型企业对子公司的监督
大型企业应当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情况,纳入企业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体系,并督促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3)行政监督(具体措施包括监督检查、函询约谈、督办通报、投诉处理等)
针对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对主管部门汇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进行汇报。本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进行函询约谈,对情节严重的,予以督办通报,必要时可以会同拖欠单位上级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联合进行。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国家统一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并规定投诉处理机制。
4)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会面临哪些处罚?
除了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规定的对相关领导进行处分之外,对相关拖欠款项主体的处罚前提是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相关处罚从轻到重包括:
● 受理投诉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程序将有关失信情况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
● 对大型企业在财政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审批、融资获取、市场准入、资质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