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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笔者在“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公司治理实务探析(上)”一文中对现行法律法规关于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规则进行介绍,并对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这两类特殊主体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实践情况进行梳理。本文将结合上市公司的最新监管规则以及实操案例,从审计委员会的组成、审计委员会职权、审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以及设置审计委员会应履行的合规程序方面进行梳理和总结,希望能够为有需要的公司在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方面提供指导和帮助。
一、审计委员会的组成
根据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特别地,就上市公司而言,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实务过程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的公司可以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格式条款内容,将审计委员会的组成要求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关于审计委员会组成的格式条款内容如下:
序号 事项 具体条款表述 依据 1 审计委员会的组成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人数】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人数】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三十四条
二、审计委员会的职权方面
根据新《公司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结合新《公司法》有关监事会职权的相关规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范围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序号 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范围 依据 1 检查公司财务 新《公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3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新《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 依照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8 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新《公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9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新《公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10 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新《公司法》第八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11 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新《公司法》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12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新《公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实务过程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的公司可以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格式条款内容,根据需要将审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关于审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的主要格式条款内容如下:
序号 事项 具体条款表述 依据 1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四十九条 2 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七条 3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九条 4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一十七条 5 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释: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三十八条
三、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议事规则
在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议事规则方面,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仅对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规定即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但未对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进行规定,具体而言需要结合不同类型公司治理的需要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
笔者注意到,就上市公司而言,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1)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2)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3)披露财务会计报告;(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此外,上市公司还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即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3)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实务过程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的公司可以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格式条款内容,将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同时,设置审计委员会的公司还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关于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格式条款内容如下:
序号 类别 具体条款表述 备注 1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注释:除上述规定外,公司可以在章程中就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其他规定。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三十六条 2 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三十五条
实务过程中,公司在设置审计委员会代行监事会职权的过程中需要做到程序合规,并注意以下事项,避免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而被撤销:
序号 事项 要点提示 1 就设置审计委员会代行监事会职权事宜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形成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修订的公司章程 1.公司内部发起部门(一般为董事会)就设置审计委员会代行监事会职权事宜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向各股东征求意见,并最终形成公司章程修正案(草案)或新修订的公司章程(草案)。 2.在公司章程修正案(草案)或新修订的公司章程(草案)完成后,上董事会、监事会/监事决策前,建议先将公司章程修正案(草案)或新修订的公司章程(草案)送到市场监管部门预审,避免提交公司内部机构审议的公司章程修正案(草案)或新修订的公司章程(草案)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要求存在不符的情况。 2 董事会、监事会/监事以及股东会审议、决策 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监事需要就取消监事会以及公司章程修正案(草案)或新修订的公司章程(草案)的事项进行审议,并申请提交股东会讨论决策。 2.股东会审议取消监事会以及公司章程修正案(草案)或新修订的公司章程(草案)的事项需经表决权绝对多数股东同意而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上市公司)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履行信息披露(上市公司) 就上市公司而言,取消监事会以及审议公司章程修正案(草案)或新修订的公司章程(草案)的事项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应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予以公告。 4 报监管部门核准(特殊行业公司) 一些特殊行业的公司的取消监事会以及审议公司章程修正案(草案)或新修订的公司章程(草案)的事项需要报主管机关前置批准,如银行、保险、信托公司等金融行业公司需要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进行前置核准,证券公司则需要由证监会前置核准。 5 工商备案 取消监事会以及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修订的公司章程需要向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6 置备保管 公司应保存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作为公司档案进行保管,供股东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