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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人真事改编影视作品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2025-01-033147

在真人真事改编影视作品时,会涉及诸多法律问题,比如制片方如何合法获取授权、原型人物隐私权与名誉权的保护以及作品内容可能涉及的侵权风险等。这些问题不仅关乎影视作品创作的合法合规性,也涉及原型人物的权益保护与行业规范建设。天驰君泰律师团队结合自身丰富的实务经验,对制作前的授权准备、隐私保护措施,再到真人真事改编背后延伸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全面分析了其中的法律风险与应对策略,以期为影视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多专业建议与法律支持。


一、制片方在拍摄前应该做哪些准备拿到合法授权?

制片方在拍摄基于真人真事改编的影视作品前,应该做好以下准备以拿到合法授权:
‌首先,要根据改编的影视作品,获得相应原型人物或事件的合法授权‌。一般而言,根据真人真事改编的影视作品会涉及个人的姓名、名誉、隐私等,制片方应该在正式拍摄前获得原型人物或其家属的书面同意,以避免后续的法律纠纷。例如,在电影《我不是药神》中,原型人物曾公开表示电影的拍摄并未经过他的授权,进而决定提起诉讼‌,好在后来与制片方达成和解,才免于诉累。

‌其次,制片方在取得相应授权前,要根据拍摄的影视作品的实际需要做好授权文件。比如,授权文件要明确授权方式、授权区域、授权期间、授权内容等,同时也要明确改编虚构的幅度以及片头片尾能否使用真人姓名和肖像等。
再次,制片方在制片过程中需注意保护原型人物及其家属的隐私权与名誉权‌。尤其是在涉及到伤害、犯罪、违反公序良俗等敏感事件时,应特别谨慎,最好能和原型人物或其家属进行沟通细节,协商一致,避免对原型人物及其家属造成二次伤害而造成纠纷。

‌最后,制片方还要注意确保影视作品中使用的第三方享有权利的素材(比如歌曲、图片等),都已获得相应的版权授权‌。取得第三方授权前,除了根据影视作品需要确定具体授权内容外,还要注意就授权方是否享有版权,版权链条是否完整等事宜做好审查确认。

二、如果没有拿到合法授权会有哪些问题?会侵犯原型人物的哪些权益?

首先,未经授权使用原型人物的故事或形象进行创作,可能会侵犯原型人物的人格权,包括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

1.名誉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和《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以真人真事或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的文学、艺术作品中不得含有对他人进行诽谤、侮辱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特别是电影中的角色与原型人物形成了对应的关系,电影中改编的细节内容存在失实,夸张,对其品德、能力等进行不实描述,可能导致公众对原型人物产生负面评价,从而侵犯其名誉权。

2.隐私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在真人真事改编创作电影的过程中,对于未公开的原型人物相关信息和资料、原型人物明确不同意改编的内容或原型人物不愿意公开的内容,应尽量避免在改编创作过程中涉及或使用该等信息、资料和内容,避免出现侵犯原型人物隐私权的情况。

3.肖像权和姓名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真人真事改编的电影中若使用原型人物的肖像或姓名,需要获得原型人物或其近亲属的授权,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其次,如果原型人物的故事、照片可能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在先作品,且原型人物享有著作权的,则未经授权会侵犯原型人物的著作权。原型人物的故事、照片可能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在先作品,例如包含独创性表达的人物传记、时事性文章、受访者口述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如果影视作品是根据此类在先作品进行再创作,则应取得相应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

三、在描绘伤害、犯罪等敏感事件时,影视作品往往会引发家属的情绪反应。结合相关法律分享制片方如何保护受害者及其家属的隐私权与名誉权?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因而在真人真事改编创作电影的过程中,制片方可优先选择一些已公开的资料、事件或取得原型人物或家属授权的内容为基础进行电影的创作,而对于未公开的有关信息和资料、原型人物或家属不愿意公开不同意改编的内容则应尽量回避,避免出现侵犯原型人物隐私权的情况。

比如在电视剧《他是谁》及电影《操场》的创作过程中,由于所涉原型人物已经过世,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制片方如果要使用原型人物的故事或相关信息,需要提前取得其近亲属的授权。在2021年,网传湖南“操场埋尸案”将被改编成电影《操场》时,被害人邓世平女儿就曾对媒体表示电影未获他们家属授权,也因此引发了巨大争议,给项目的推进造成了很大影响。另外,制片方还需要注意使用的部分应当限于近亲属同意公开的部分,避免近亲属主张侵权。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的规定,以真人真事或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的文学、艺术作品中不得含有对他人进行诽谤、侮辱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否则,受害人有权就创作者侵犯名誉权的理由追究创作者的责任。
在电视剧《他是谁》中的“余爱芹案”与“南大碎尸案”高度相似,在案发时间、被害人的名字(与刁爱青同音)一致,而且剧中人物衣物上的“艾卿”与刁爱青亲笔书写的“爱卿”也是相似的情况下,剧中对“余爱芹”的描述很容易被大众联想到刁爱青形成对应关系,而如果电视剧中关于“余爱芹和舍友不怎么交流、曾经夜不归宿、喜欢一个有妻子的作家、婚外情”等剧情存在失实、过于夸张的情况,造成刁爱青社会评价的降低,就可能构成对刁爱青名誉权的侵犯。因此,制片方在以真人真事改编创作电影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在尊重真实事件的基础上进行艺术创作,避免虚构侮辱、丑化等情节,尤其是在描绘刑事犯罪等敏感案件时,要特别关注理解受害者家属的感情,避免侵犯事件原型人物的名誉权和家属感情。

四、如果受害者及其家属的隐私权与名誉权受到侵犯,他们应该如何维权?

首先,如果受害者及其家属的隐私权与名誉权受到侵犯,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影视作品截图、视频,与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等,以便维权时使用。

其次,受害者及其家属可以向侵权方明确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如删除或替换侵权内容。

最后,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关于提起诉讼,有以下几个点需要掌握:
1.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管辖法院是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电视剧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侵权行为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2.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具备主观过错、客观行为、损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在受害者及其家属。关于名誉权纠纷,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布过两个司法解释,目前都已经失效,但内容可以作为参考,即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
3.关于赔偿:侵犯人格权除了可以主张物质损害赔偿,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赔偿金额一般不高,会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等综合判定。

五、还需关注的是,作品内容是否会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如果原型人物的故事、照片可能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在先作品,且原型人物享有著作权的,则未经授权会侵犯原型人物的著作权。

1.原型人物的故事、照片可能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在先作品,例如包含独创性表达的人物传记、时事性文章、受访者口述内容。如果影视作品是根据此类在先作品进行再创作,则应取得相应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

2.如果不构成作品,而是属于或类似《著作权法》第五条所规定“单纯事实消息”,则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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