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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案件如何处理商铺承租权问题的思考

2024-12-27696

摘要:商铺承租权是一种基于商铺租赁合同产生的用益物权,具备财产属性,离婚时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关键字:离婚 商铺承租权 用益物权 夫妻共有财产

常见的离婚诉讼是一个合并之诉,一般包括解除婚姻关系之诉、子女抚养之诉和财产分割之诉。在涉及商铺承租权争议的离婚案件中,还包括一个商铺承租权的确认之诉。

对于离婚案件中商铺承租权可否与其他问题合并审理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意见不一。一种观点认为,将离婚当事人并不拥有所有权的商铺纳入离婚案件审理范围并对承租权进行确认,这种司法干预是对商铺所有权人利益的侵害,在法律上缺乏依据。
另一种观点认为,商铺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是可以分离的,商铺承租权实质上是一种《民法典》所规定的用益物权,人民法院对这种用益物权加以保护作出确认并在离婚诉讼中予以分割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

笔者认同后一种观点。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商铺承租权不会妨碍所有权人对所有权的行使,无论法院把承租权利判给当事人的哪方,都不影响所有权人出租商铺的实质,商铺所有权人仍可以根据原有的或新的租赁合同,依法收取租金,监督使用人合理使用和妥善保护房屋。相反,如果不妥善处理承租权之争,则会激化矛盾,可能导致双方争抢商铺,贬损商铺价值,造成人员损伤。因此,不管从法律规定还是社会影响角度考量,离婚案件如果涉及商铺承租权争议的,法院应一并处理为宜。

那么,离婚案件应如何处理商铺承租权之争?笔者认为原则上和处理其他财产一样,主要要解决两方面问题:首先要明确诉争的商铺承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有,其次确定如何分割。

一、如何判断商铺承租权属于夫妻共有还是个人所有?

有一种观点认为,商铺承租权通常是基于租赁合同产生,基于合同的主体相对性原则,商铺承租权和签约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故认为商铺承租权类似于人身权,当然属于签约方的个人财产,不能分割。

笔者不认同这种观点,商铺承租权是一种因合同产生的用益物权,并不依附签约人的身份或人格,和人身权有着本质的区别,应适用《民法典》婚姻家事编第1064条、第1065条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的有关规定,一方或双方婚后取得的商铺承租权,没有证据证明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的,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笔者认为取得时间应以签署《商铺租赁合同》的时间为准,若没有书面合同的,则以一方实际使用商铺的日期为准。

用于支付商铺租赁费的款项来源是否会影响承租权的归属?笔者认为不影响,即便支付租赁费的款项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25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商铺承租通常都是投资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即便租金由一方个人财产支付,商铺承租权仍应属于夫妻共有。出资可作为分割方式的考量因素,以平衡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现实生活中,承租商铺通常都是用于经营,以夫妻一方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或其他法人将商铺所在地作为经营地的,是否影响商铺承租权的归属?笔者认为,经营地可以变更,并非和商铺不可分离,因此只要租赁合同由夫妻一方或双方签署,就不影响承租权的归属。除非商铺租赁合同由法人签署,这种情况下,商铺承租权归于法人而不直接归于夫妻任何一方,夫妻权益只能体现在对法人财产权益的分割上,而不能直接主张分割商铺承租权。

二、如何分割商铺承租权?

根据《民法典》第310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的,参照适用不动产、动产共有的有关规定。因此,对商铺共有承租权的分割可以参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76条关于夫妻共有房屋的处理规定:

1、双方都主张商铺承租权并同意竞价的,法院应对准许,价高者得,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2、一方主张商铺承租权的,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或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商铺承租权作出评估,取得商铺承租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商铺承租权的,因涉及商铺租赁合同的解除,法院不宜在离婚案件中处理,由夫妻双方和商铺出租方另案处理。

除了以上三种处理方式,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夫妻双方都主张商铺承租权,但一方或双方不同意竞价,这时法院要审理两个问题,商铺承租权判归哪方所有?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笔者认为商铺承租权判给何方应适用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最大化商铺承租权的经济效应。

补偿金额在无法协商或司法评估时,有的法院采用了分割商铺承租权权益份额的方式处理,即将共同共有的商铺承租权判决为夫妻双方按份共有。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式是及不负责任的,变更共有方式并不是对共有权利的分割,仅是权宜之计,只会激化矛盾,徒增当事人讼累、浪费司法资源。笔者认为,在双方对商铺承租权的价值无法协商一致且无法司法评估的情况下,法院有权根据双方报价以及商铺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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