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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笔者结合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例,针对医药行业政府信息公开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行政调查、行政复议皆是行政执法行为,上述行政执法行为相关的案卷,称为行政执法相关案卷。
申请行政执法案卷公开,往往集中在以下两种情形:举报某产品有问题,举报方对执法部门做出的是否处罚的决定不满意,申请行政处罚案卷公开或者产品注册的案卷公开;产品注册没有通过审批,注册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行政许可案卷。
对于申请行政执法案卷的公开,信息公开主体(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主体,一般是行政机关,下同)往往会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文简称“条例”)16条规定(简单概括该规定的内容,即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为由,不予公开。若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往往会不予受理。
这种情况下,想获知行政执法案卷,如何实现?
对于举报人来说,若该被举报的行为与举报人的利益相关,即行政执法的结果对举报人来说,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则举报人可以针对行政执法结果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执法部门会提交能证明行政处罚合理性和合法性的所有相关证据,以证明行政执法的过程和行政处罚决定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对于产品注册申请人来说,注册申请审批结束后,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获得行政执法案卷中的信息。
对于申请某产品的信息公开,信息公开主体会看具体申请的是何种信息。若申请公开的是产品技术要求、产品安全评估报告这种跟企业商业秘密相关的信息,则信息公开主体会发函询问相关企业,该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是否同意向申请人公开,并要求提供证据证明相关信息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回函一般都会认为属于商业秘密,不同意公开。此时公开主体会评估不公开是否会对公共利益产生影响,以及是否可以做出区分之后,予以公开。一般情况下,信息公开主体会做出不予公开的答复,若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般也会支持信息公开主体的答复。
有一个问题,产品检验报告是否属于企业商业秘密,从而不予公开?对于该问题,(2017)京行终2367号判决做出了解答,认为“涉案产品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属企业提交的产品是否符合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安全有效的证明文件,不同于产品配方等信息,不具有商业秘密的属性”。因此,产品检验报告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取其他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检验报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内容比较丰富,包括竞争企业最感兴趣的被处罚企业的违法事实情况。那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众多信息中,哪些信息应主动公开?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部分内容应主动公开,但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都必须公开。
从初步案例检索的结果来看,是否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来获取行政处罚决定,各个法院的裁判观点不同。部分法院认为应支持申请人的知情权,如(2023)沪0115行初2359号,(2023)沪0106行初1169号,(2022)沪0106行初815号,(2022)京0106行初185号判决中法院的观点;部分法院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行政执法案卷的一部分,支持行政主体不予公开的答复。
值得一提的是,在笔者查到的所有不予公开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中,申请人皆要求同时公开行政处罚做出过程的案卷,而支持公开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中,基本都是单独要求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为了增加公开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概率,建议单独申请公开该决定书。
答案是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