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各自均有《公司法》赋予的法定职权和公司章程载明的约定职权。股东会决议是股东会成员行使股东职权的直接体现,董事会决议是董事执行股东意思表示、治理公司的直接体现。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在很大程度或者从一定意义上讲,会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营、影响股东的权利。如果决议内容不当、决议程序不合法合规,很有可能会损害股东权益、公司权益甚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自2023年12月以来,大家对经多次审议的新《公司法》草案多次讨论,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今天,我们就公司常见的决议效力问题浅做讨论。
《公司法》(2018修正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 | 《公司法》(2023修订版) |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 第四条 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 第五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效力
从民法角度,股东会决议本质是公司股东意思表达一致的体现。所以股东会决议和民事合同一样,法律效力分为成立有效、无效和可撤销。董事会决议作为董事会成员意思表达一致的体现,法律效力亦同上述。至于何种情形为无效、何种情形为可撤销,在历次公司法修订和修正版本中都有明确的体现。《公司法》(2018修订)和《公司法》(2023修正)对于决议的效力都做了明确规定:
从前文所列法律条款对比可见,决议无效的情形始终都是唯一的,即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决议可撤销的情形有两种:一为,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二为,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决议不成立的情形,在《公司法》(2018修订)中并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中有所列举(详见前文列表内容)。但是最新《公司法》(2023修正)中新增了决议不成立的情形规定:1.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2.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4.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从以上四种决议不成立的情形可见,公司法的新增并未吸纳司法解释中的兜底情形,即其他决议不成立的情形表述,对会议出席人数的合法合规性和表决结果的影响也做了更为精准明确的规定。会议出席或决议人数不符合要求,同意人数未达到决议通过的比例,均属于决议不成立。 由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可见,毋庸置疑,违反法律规定的决议是自始无效的。对于程序违法和内容违法意思自治约定(公司章程)的决议效力并不是当然无效,而是属于可撤销情形,决议内容在被认定撤销前是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未保护、尊重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是不具备法律生效条件,构成决议不成立,也就谈不上法律效力和约束力的问题。另外,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一次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往往需要表决的事项是多项的,如果发生决议不成立的情形,需要特别关注决议效力是影响了全部需要审议表决的事项,还是仅对部分或个别决议事项产生影响。如果有人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持有异议态度,或股东、董事等发现效力存在瑕疵,希望纠正时,该如何实操呢?如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所作决议,存在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的风险,或属于不成立的情形,则公司股东或董事会应当中止或暂不予执行该决议,并及时遵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程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董事会,重新作出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新决议替代原决议,以弥补或减小公司损失。同一般民事行为,对于无效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任何人均可主张确认该决议无效。但在实践中,往往是股东或代表公司利益的董事、股东作为原告提出效力确认的诉讼更为多见。可撤销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在被人民法院裁决确认撤销之前是有效的,不是任一股东单方主张即可否定其效力的。故必须由相关利害关系人,即公司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撤销该决议。需要格外注意的是:决议撤销之诉的诉讼时效为60日,自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而且在《公司法》(2023修正)中新增了决议撤销之诉的除斥期间,即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除斥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断、中止,故如在一年除斥期间内未提起撤销之诉的,则很可能丧失胜诉权。程序瑕疵是决议被撤销的主要情形之一,所以很多情况下,但凡决议作出存在程序瑕疵或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均可以请求该决议被撤销。但在具体实践中,不少股东会决议或董事决议,虽然程序存在瑕疵但是最终决议内容和对公司影响并无不同。而且有些案件基于各方面原因的综合考虑,股东提起决议撤销的诉讼是一种策略手段,最终效果并不追求该决议被撤销。故本次公司法修改,结合以往司法实践经验,明确了“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这样的但书条款。故自2024年7月1日起,在决议撤销诉讼案件中,需要将“轻微瑕疵”、“对决议产生的实质影响”予以分析研判,根据每个案件具体情况,区别何为“实质影响”。这将是决议能否被撤销的审查重点。以上内容仅是作者结合多年诉讼案件实务经验,针对本次新公司法修改的基本法律逻辑解读,后续将会把《公司法》常涉争议的条款结合具体案件实例,陆续进行总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