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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经济学原理分析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基础

2024-06-211448

引言:近年来碳排放已经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焦点之一,因为经济增长的需求,工业化带来的碳排放量不断攀升,导致“温室效应”破坏了生态环境,引起了各界的担忧。因此在联合国的努力下,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开始采取行动,减少地球的碳排放量,以此来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在法学界,如何解释碳排放权的法律基础,碳排放权交易纠纷处理应当遵循什么法律原则,实践中要解决这个问题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结合多种学科的知识和技术,才能得到最好的解决方案。本文将从法经济学角度,对如何更加合理的解决碳排放问题进行分析。


2020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提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习主席的庄严宣告代表中国政府对全世界、对全人类的郑重承诺。碳排放的主体是制造业,虽然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而且我国的制造业又占到了全球制造业的约30%,在此条件下要实现这一承诺,必然要付出超出寻常的代价,但作为有责任、有担当的大国政府,这一承诺势必为全球的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起到积极作用。为了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我国必然要加大对碳排放行为的计划、规范和治理,同时需要在法律上对碳排放制度的设立和纠纷的解决确立理论基础。本文试图对司法实务中碳排放权交易纠纷的法律认定阐述自己的见解,为这一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供一种新的思考角度。


一、适用侵权责任法约束碳排放行为存在的法律障碍


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碳排放权超排纠纷时,一些法律从业者会习惯性的运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文来分析和解决这个问题,因为超排很容易被视为污染了环境,定性和追责也就比较容易理解。然而用侵权责任法来约束碳排放超标问题实际上存在着诸多障碍,其中碳排放中的碳指的是温室气体,而二氧化碳在温室气体排放中是占比最大的,所以碳超排往往是指二氧化碳含量的超排,本文将以二氧化碳为例展开具体论述。


(一)二氧化碳是否属于污染物存在很大争议


以美国为例,虽然 “美国马萨诸塞州诉美国环保署(EPA)案”使美国成为了世界唯一一个通过判例法确定将二氧化碳是一种温室气体,并将其列为受到《清洁空气法》管制的空气污染物之一,但在特朗普执政期间,美国政府又试图取消对二氧化碳作为大气污染物的认定。2019年,美国环保署(EPA)发布了一项新规定,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碳排放排除在《清洁空气法》的监管范围之外,以此削弱对温室气体的监管力度。然而,这一规定还面临着诉讼和诸多挑战,法院也曾发表过关于二氧化碳是否因该被视为污染物的不同意见。目前美国政府在重新审查这些环保法规,因此美国对于二氧化碳是否属于大气污染物的问题仍然存在争议。在欧盟各国法律体系下,二氧化碳通常被视为温室气体而非大气污染物。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在法律上的定义和概念不同,大气污染物通常是指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的化学物质和粒子,而温室气体则是指那些对气候变化有影响的气体。   


在我国,没有一部法律将二氧化碳气体列入污染物名单,虽然有部分学者在《大气污染防治法》几次修订过程中,多次主张过将二氧化碳纳入大气污染物名录内,但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几次修订均未采纳相关建议,截止目前还是明确将二氧化碳排除在大气污染物范围之外。


(二)碳排放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证明


尽管科学研究表明,二氧化碳是最主要的温室气体之一,大量二氧化碳排放加剧了温室效应,从而导致气候变化,但是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看,碳排放行为与气候变化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证明。首先,气候变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太阳辐射、海洋循环、大气环流、自然地形等。因此单一的碳排放行为很难被证明直接导致气候变化,其作用可能会被其他因素所掩盖或弱化。其次,由于气候变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难以通过短期的观测和研究来证明碳排放行为和气候变化之间的因果关系。在科学研究中,需要采用大量的数据和统计方法来研究碳排放行为和气候变化之间的关系。然而这些数据和方法的不确定性和局限性也会影响结论的可靠性。再次,因为碳排放行为和气候变化的关系对于不同的地区和时间尺度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证明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时需要考虑到这些差异,并对数据进行适当的处理和分析。这也会增加证明因果关系的难度。最后,对于温室效应产生的根源究竟是什么,不同的科学实验给出了相距甚远的结论,甚至有科学家称人类活动对气候变化的影响不足自然影响的百分之一。因此在诉讼中,没有能够被明确证明二氧化碳排放是生态损害的证据。


(三)碳排放行为造成的气候变化损害难以量化


即便承认碳排放行为给环境带来的损害,其主要表现为全球气候变化,包括海平面上升、冰川融化、极端气候事件等等。这些气候变化的影响会影响自然生态系统、物种分布和数量、水资源、土地和森林覆盖等等。如果适用侵权责任法,通常需要将损失量化,这是因为侵权责任法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补偿因他人侵害而遭受的损失,因此需要确切地确定损失的性质和程度,以便计算出应该获得的赔偿金额。然而,环境损害的量化是一个复杂而困难的问题,特别是在涉及碳排放的情况下。虽然目前有科学家们已经开发出了各种气候模型和评估方法,可以评估二氧化碳排放超标对气候变化的影响。但这些影响实际上是难以准确量化的,因为它们涉及到复杂的地球系统和生态系统,其变化和影响不仅难以预测,而且还受到许多外部因素的干扰。环境损害尤其是气候变化的量化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评估结果的不准确性。   


(四)在诉讼中用侵权责任法处理碳排放权纠纷很难让败诉方接受


侵权责任法用于一般污染损害赔偿案件是非常符合立法意图的,在排污与污染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污染造成的损害计算,法律责任的确定,清除污染、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担,法律规定清晰、明确,便于操作。比如向水体排污、向空气排放有毒气体、向土壤排污,都是很容易定性、定量、确定主体责任的。但制造业企业向空气中排放二氧化碳,正如前述所言,就很难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罚。而且纠纷参与的起诉人与被诉人,站在不同的角度,也很难认可相关的法律认定。同时由于认定的清晰度不足,还非常容易被败诉方找到漏洞进行反驳。


综上,笔者认为,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认定企业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碳就是污染环境的观点是很难成立的,所以法律上的侵权也就无从确定,适用侵权责任法来约束碳排放行为的法律基础是不足的,面类着诸多短时间内无法解决的障碍。


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法律基础是国际公约建立的共识


(一)关于“温室效应”破坏生态环境的法律基础

随着人类社会物质文明的极大丰富,人类生存的地球承受着资源被无节制的开发使用,环境被严重污染的现状,尤其是世界进入工业化时代后,“温室效应”的出现,时刻提醒着人类必须面对气温普遍上升、冰川融化、海平面升高等极端气候的影响。因此人类如何与环境共生共存,成为科学界、法律界甚至各国政府和民众共同关心的大事。在此背景下,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节能减排被认为是减缓环境恶化,恢复生态的有力手段,并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199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议定书》确定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2015年12月12日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通过《巴黎协定》、2016年4月22日在纽约签署的气候变化协定,该协定为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作出安排。   


联合国主持的气候变化相关会议通过的国际公约,为降低“温室效应”对环境的破坏,保护生态环境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二氧化碳作为触发“温室效应”的主要成分,节能减排是国际共识


尽管在“温室效应”中,二氧化碳排放被认为是导致“温室效应”排名第一的罪魁祸首,但二氧化碳排放直接破坏生态环境的结论在科学界存在非常大的争议,许多发展中国家甚至认为要求减少碳排放是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贸易壁垒之后新的政治压迫手段,目的是增加发展中国家的负担,因此成为国际政治斗争的组成部分。只是近年来的气候变化,使得各国政府和民众承认需要对人类的活动进行干预。


联合国主持的通过的《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确定了二氧化碳作为触发“温室效应”的主要成分,节能减排是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因此节能减排成为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共识,而不是定论的科学结论。


(三)设定节能减排目标和碳排放权交易是兼顾发展和保护的主要手段


虽然各国对减低“温室效应”的目标形成共识,但工业化是人类物质文明的里程碑标志,在世界范围内对工业化的态度,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不同,对谁应当承担节能减排的主要责任争论不休,发达国家有义务为发展中国家节能减排提供资金支持这一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政治博弈的问题,但节能减排和碳排放权交易无疑是将发展于保护的最有效办法。


(四)碳排放权交易的本质是通过经济上的互利实现节能减排的目的


碳排放权交易,是指用市场经济来促进环境保护的重要机制,按照物理中的质量守恒的原理,允许企业在碳排放权交易规定的排放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可以用这些减少的碳排放量(配额),使用或交易企业之间以及国内外的能源。《京都议定书》第17主题规定,碳排放交易是一个可交易的配额制度,以议定书附件B所列承诺的减排和限排承诺计算的配额为基础,建立国际和国内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碳需求方可以向有配额的供给方购买配额,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为总体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同时保护经济发展的手段,是基于经济学的理论建立的制度,而不是基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建立的,虽然制度确立后,交易通过契约的订立确定了权利义务,但这属于合同义务而非法定义务。


三、应用法经济学分析碳排放制度更符合其合理性


法经济学是一种将经济学原理应用于法律问题的交叉学科。它主要关注的是法律规则和制度如何影响经济行为,以及经济学原理如何指导法律规则和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旨在研究如何优化资源分配,以使得涉及的各相关方实现最大的社会利益。这种方法的主要思想是,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通过契约的约定,合理分配这些资源,以实现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笔者认为,站在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碳排放权制度建立和交易规则,能够准确地把握其理论基础。

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中,法经济学的观点就是各国政府的共识是均认可以用节能减排的手段减缓、甚至降低全球的碳排放,从而减缓“温室效应”,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因此各国政府均强调建立制度实现节能减排。联合国根据各国每年实际的碳排放数量,确定全球每年的碳排放总量,在此基础上明确每个国家未来排放量的增加或减少额度,确定未来每年节能减排的目标。当各国认可自己的碳排放额度和未来增加以及减少目标后,各国通过节能减排实现的减少额度,并可以在国际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进行交易。同样在一个国家内部,各个地区和各个行业,也可以通过节能减排,把减少的排放额度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通过这种交易,使得对碳需求方和供给方各取所需,实现某一地区,甚至全球范围内的碳排放总量平衡,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平衡。


法经济学的核心是经济学理论的法制化,因此在确立其法律地位的同时,还要考察其经济学的内涵。碳排放权交易还涉及到经济学中的外部性,指的是一种市场失灵的情况,即某个经济活动的成本或收益不仅仅影响了该活动的直接参与者,还会对其他人或社会产生影响,但这些影响并未在市场价格中得到充分反映。具体来说,当某个经济活动的成本或收益对第三方产生了正面或负面的影响,而这些影响并未在市场价格中得到充分反映时,就会出现外部性。这些第三方可能是该活动的周围居民、其他企业或者整个社会。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例如,某个工厂的排污可能会对周围居民的健康产生负面影响,就是负外部性。同样地,某个企业采用环保技术可能会对环境产生正面影响,就是正外部性。


外部性内部化是指通过政策手段让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考虑到其行为对其他经济主体的影响,并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外部性承担相应的成本或享受相应的效益。这样做可以纠正市场失灵,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外部性内部化可以将经济行为带来的外部影响变为内部影响,从而消除外部影响,使经济运行在帕累托最优状态。简单来说,帕累托最优状态是指在给定的资源条件下,不能再通过对一方利益的提高而不损害其他方利益的方式来改进局面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任何人的利益都不会在对其他人的利益不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再得到提高。这种状态被认为是一种最优的状态,因为它最大化了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四、法经济学如何应用于解决碳排放问题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碳排放问题是一个涉及到经济、法律和环境问题的复杂的问题。法经济学强调通过制定有效的法律规则和政策来解决碳排放问题,以实现最大化社会效益。前文所述的外部性内部化理论是制定环境政策的重要经济学理论基础。

碳排放问题是一个典型的外部性问题。外部性是指一种经济活动对其他人或企业造成的影响,而这些影响并没有反映在价格中。例如,工厂的碳排放会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但这些成本并没有反映在工厂的生产成本中。因此,减少碳排放需要采取外部性修正措施,以反映外部性成本。根据内部化外部性理论,应当通过法律手段,让排放者承担相应的社会成本,从而促使其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法经济学可以帮助确定最佳的外部性修正措施,以减少碳排放并实现最大的社会福利。其中,最常见的外部性修正措施包括碳税和碳交易。下面将对这两种措施进行详细介绍。


(一)碳税

碳税是对碳排放实行征税,以反映外部性成本。通过征收碳税,企业将面临更高的生产成本,从而激励它们采取减排措施。与其他形式的环境税相比,碳税的一个主要优点是其易于实施和监管。然而,在确定碳税水平时,需要权衡企业和消费者的成本和减排的效益。如果碳税设置过高,它可能会增加企业和消费者的负担,从而影响经济增长和就业。因此,用法经济学可以帮助确定最佳的碳税水平,以实现最大的社会福利。


法经济学中,最佳碳税水平应该等于碳排放的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社会成本是指由一单位碳排放引起的外部性成本,例如环境污染、气候变化和健康风险等。通过估算碳排放的边际社会成本,经济学家可以确定最佳的碳税水平,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此外,法经济学还可以帮助确定如何分配碳税的收入。一种方法是将其用于支持清洁技术的发展和创新,以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另一种方法是将其用于改善社会基础设施,例如修建更多的自行车道和公共交通系统,以鼓励人们减少驾车。


(二)碳交易


碳排放权权交易制度的含义及主要内容


碳排放交易制度是指通过政府部门建立一个碳排放权市场,将企业排放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权进行交易,以达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在碳交易中,企业可以选择在减少碳排放方面进行投资,以获得碳排放减少所带来的收益。如果一个企业减少了更多的碳排放量,它可以通过碳交易获得更多的收益。相反,如果一个企业的碳排放量超过了其分配的排放配额,它将需要购买额外的排放配额,这将增加其生产成本。同时,市场机制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以通过供需关系来决定碳排放配额的价格。如果碳排放配额的供应量不足,价格将上涨,这将促使企业更积极地采取减排措施。如果供应量过剩,价格将下跌,这将降低企业采取减排措施的动力。因此,市场机制可以通过价格信号来引导企业采取减排措施,从而实现减少碳排放的目标。   


碳排放交易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碳排放权配额的分配,政府根据国家减排目标和企业排放情况,确定每个企业的碳排放权配额,同时建立碳排放权市场,实行配额交易制度。通过碳排放权配额的分配,政府可以引导企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第二,碳排放权市场的建立和管理。政府通过相关机构建立碳排放权市场,并制定相应的市场规则和管理制度,确保市场的公平、透明和有效运转。第三,碳排放权的交易和定价。企业可以通过碳排放权市场进行碳排放权的交易,市场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政府可以通过设定最低交易价和最高交易价等方式对碳排放权价格进行引导和管理。第四,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督和管理。政府对碳排放权交易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企业依法参与交易,规范交易行为,遏制不当交易行为的发生。第五,碳排放权交易的惩罚和奖励。政府对违反交易规则和限制性行为的企业进行处罚,同时对参与减排、超额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进行奖励,以推动企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五、结论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如果企业出现了碳排放超标问题即超过了分配给其的排放配额时,那么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是较为合理和实际可行的:第一,责令企业购买相应的碳排放配额来抵消其超出的排放量。第二,对超额排放企业处以一定的行政罚款。第三,还可以借鉴欧盟的经验,将碳排放超标问题与税收优惠等相结合,极端情况下还可能涉及到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对于碳排放领域产生的纠纷,应该更多的站在法经济学的角度来解决,而不应当简单的或者生搬硬套侵权责任法来分析这类问题。政府可以引导企业逐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达到降低二氧化碳排放超标的目的。同时,政府可以通过奖励和惩罚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碳排放交易,促进碳交易市场的发展。碳排放交易制度可以在政府引导下,实现市场化运作,提高碳排放的价格,推动企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最终达到控制二氧化碳排放超标的目的。这样一来,对于解决企业的碳排放问题,对于调节各个国家、各个地区、各个行业之间碳排放不平衡,平衡各方权利和义务,都给出了一个相对有效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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