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2日,商务部首次发布《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简称全国版、自贸区版负面清单),自2024年4月21日起施行。
这是继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后,我国服务业的又一次重要制度型开放。此前,我国已5次修订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跨境服务贸易(外商投资)的开放。此次两张负面清单的发布,是我国首次在全国对跨境服务贸易实施负面清单管理。
服务贸易有四种模式: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流动、商业存在。其中前三种模式统称为跨境服务贸易,统计为服务贸易进出口;商业存在属于非跨境服务贸易(基于外商设立机构经营)。

我国市场准入管理模式分为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正面清单规定“可以做什么”,负面清单则是一种更加开放、透明的管理模式,“法无禁止皆可为”。负面清单的特别管理措施,又分为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前者“市场主体不得进入”。此前,我国有两张全国性的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前者适用境内外投资者、后者适用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经营(即商业存在)。

二、全国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的历史、分布情况及差异对比
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之前在自贸港试点,此次是首次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全国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共71条,首次在全国范围对跨境服务贸易建立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明确了跨境服务贸易准入的“基准线”。自贸试验区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共68条,在自然人职业资格、专业服务、金融、文化等领域作出开放安排,有序推进跨境服务领域扩大开放。(三)全国版(2024)、自贸区版(2024版)、自贸港版(2021版)服务贸易清单的差异对比
至此,跨境必读的四张清单都已正式发布,分别是: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全国版、自贸版、海南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全国版、海南版、中西部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全国版、自贸版、海南版) 。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在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适用,以“全国一张清单”的管理模式维护我国市场秩序,以清单的方式列明在我国限制、禁止经营的行业领域和业务,适用于中国所有的内外资企业;
2.《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关系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仅针对境外投资者,属于外商投资管理范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适用于境内外投资者,属于国民待遇 。对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遵守市场准入管理要求。
3.《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关系
这两张清单都脱胎于1995年开始实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这份目录规定了外商投资四大类,包括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成了对外商投资指导的主要文件。2017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正式提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原则上不得实行对外资准入的限制性措施。2018年,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从以往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独立出来,成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从此,外商投资领域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正式形成。
4.《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与《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的关系
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实体,比如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境内主体为境内市场主体开展服务,所以按照广义服务贸易的口径,称之为“商业存在”。广义服务贸易口径包括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四种模式,其中商业存在是之前外资提供服务贸易的主要形式。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就是指不在境内设立实体的情况下,境外主体直接为境内主体提供的服务,包括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
四、全国版和自贸试验区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的出台背景和重大意义涉及中国进一步开放经济和与国际标准接轨的战略目标,其重大意义如下:
1. 增强开放性:通过具体指明外国服务提供者可以自由运营的领域,除非明确限制,这些清单有助于实现更高级别的开放。此举与国际经济实践相符,有助于吸引外国投资。
2.增强对中国市场的信心:更清晰的规则和更大的透明度有助于增强外国投资者的信心。了解具体的限制有助于规划在中国的投资和运营。
3.促进创新:允许更多外国参与各种服务领域预期将促进竞争、创新和最佳实践。这对中国服务行业的现代化至关重要。
4.自贸区差别政策:为自贸区设立单独的清单允许这些区域先行先试更自由的贸易实践,这可以作为未来更广泛国家政策的试验场。这有助于在全国推广前对政策进行微调。
这些清单标志着中国承诺创造一个更开放的经济环境,以利于外国投资和全球一体化的重要一步。通过继续放宽服务市场的限制,中国旨在提升其国内经济结构,同时为全球经济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