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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法律下,界定民事诉讼之范围时,单个案件可以提出多少个诉讼请求,或者有多少当事人可以并入诉讼,需要依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许多州在合并问题上都采纳了联邦诉讼规则。
无论是诉讼请求的合并(Joinder of Claims)还是当事人的合并(Joinder of Parties),都需要进行两步分析:
第一,是否满足诉讼规则关于合并的要求;
第二,是否满足对人管辖权、事项管辖权,以及某些情况下的审判地要求。
诉讼请求的合并
(Joinder of Claims)
联邦诉讼规则规定:当一方提起诉讼请求时,该方可以向对方提出所有能够提出的诉讼请求,无论这些诉讼请求之间是否有关系。
虽然有这一开放式规定,但并不意味着法院可以受理所有的诉讼请求,因为法院还必须拥有对人管辖权、事项管辖权,并在某些情况下满足审判地要求。
1、反诉(Counterclaim)
反诉是被告(或其他相对方)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应当在答辩状中提出反诉请求。其中:
(1)强制性反诉(Compulsory Counterclaim):如果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产生于同一交易或事件并基于相同的核心事实”,则属于强制性反诉。未提出强制性反诉的一方当事人将丧失提出该诉讼请求的机会,在其他诉讼中也不能再次提出。
强制性反诉有三个例外:①在原告提起诉讼时,反诉尚不成熟;②当诉讼开始时,反诉请求是另一个未决诉讼的争议事项;③法院对作出反诉裁决不可缺少的第三方不具有管辖权。
(2)任意性反诉(Permissive Counterclaim):指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并非产生于同一交易或事件。被告可以选择是否提出反诉,而非强制性要求。关于是否将任意性反诉合并审理,法院享有自由裁量权。
关于反诉请求中的对人管辖权、事项管辖权以及审判地问题:首先,大多数情况下,反诉请求中的当事人已经在案件中,因此对人管辖权一般不成问题;其次,在强制性反诉中,由于反诉请求产生于同一交易或事件,因此至少可以满足附属管辖权,但在任意性反诉中,需要独立分析法院是否具有事项管辖权;最后,只有少数法院对反诉的审判地提出了要求。
2、交叉请求(Crossclaim)
交叉请求指诉讼中的共同方之间提起的诉讼请求,比较常见的情形是多个被告之间的诉讼请求。例如在产品质量纠纷中,原告将瑕疵产品的经销商和生产商列为共同被告,经销商可以对生产商提出交叉请求。
交叉请求必须与原告的基本诉求出于同一交易或事件并基于相同的核心事实。但交叉请求是任意性的,即当事人可以提出交叉请求,也可以另行起诉。
在交叉请求中,由于各方已经是诉讼当事人,因此对人管辖权不是问题;并且,交叉请求要求基于同一交易或事件,可以支持附属管辖权,因此事项管辖权通常也不是问题;此外,在交叉请求中,不需要考虑审判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