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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系列专题 |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法之“上诉”②(十七)

2023-06-121942

在美国民事诉讼法中,上诉(Appeals)须注意以下两个重要规则/原则:


终局判决规则

(The“Final Judgment”Rule)

对联邦地区法院的终局判决,联邦上诉法院享有上诉管辖权。换言之,法定上诉权的适用对象限定于“终局判决”。终局判决是解决整个案件争议的判决,是在实体方面终结了诉讼,审案法院除了执行判决外、无其他事项可做的判决。

初审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会有数百个命令和裁决,这些命令和裁决大多数都是“中间性的”,比如,决定某一证据是否应当被排除使用。在中间裁决失利的当事人有两种救济途径:(1)适用终局判决规则的例外规定;(2)等到整个案件得到解决后才能进行上诉审查。

终局判决规则的例外包括:(1)涉及准许、维持、修改、驳回或撤销禁令的命令;(2)任命破产管理人或拒绝结束其接管财产之状态的相关命令;(3)决定海商案件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命令。之所以设定上述例外,是因为美国国会认为这些命令非常重要,无需等到终局裁决。

在先判决原则

(Doctrine of Former Adjudication)

(1)诉求排除原则(Claim Preclusion / Res Judicata)

诉求排除也称为既判力,指诉讼请求人仅有一次机会提出自己的诉求,再次起诉会被驳回。它禁止诉讼请求人主张本能够在案件1中提出却未能提出的救济权利,因此会导致案件2被驳回。

联邦法和大多数州采用“交易测试标准”(Transactional Test)来界定诉讼请求的范围,关注两个案件是否包含同一有效事实(Operative Facts)、同一交易或事件(Transaction or Occurrence)。

少数州关注的是被告行为所侵犯的权利,通常被称为“基本权利理论”(the Primary Rights Theory),诉讼请求人有权对被侵犯的每一项权利分别提起诉讼。

(2)争点排除原则(Issue Preclusion / Collateral Estoppel)

争点排除是指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一项终局判决排除了当事人对相同的事实或法律问题的再次诉讼:①争议点实际上已被审理、被裁决,并且对先前的判决是必要的且②援引争点排除原则不会造成不公平。

注意,争点排除仅禁止当事人就案件1中已经诉讼且做出裁决的某一项争议点再次提起诉讼,其本身并不会导致案件2被驳回,只是减少了案件2中争议点的数量,从而缩小了案件2审理内容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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