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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一方对初审法院诉讼结果不满的,可以请求上诉法院进行审查,即上诉(Appeals)。民事案件中不存在联邦宪法赋予的上诉权,但联邦法院系统通过成文法授予了当事人上诉权,各州法院系统也通过州宪法或成文法提供了上诉权。
根据《联邦上诉程序规则》(the Federal Rules of Appellate Procedure, FRAP),上诉人必须在终局判决后30日内向初审法院提出上诉通知,并协助初审法院将卷宗移送至上诉法院。
上诉法院通常组成3人合议庭审理案件,但只是根据卷宗进行书面审理,并在合适的案件中听取双方律师的口头辩论。口头辩论后,法官们退庭商议并裁决案件。合议庭法官中的多数派意见成为上诉法院的判决意见,持不同意见的少数派可能会在判决书中发表不同观点。
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公布判决意见,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意见通常会公布在联邦法院判例汇编(Federal Reporter)中。
需要指出的是,上诉期间,初审法院的判决效力并不中止。除非上诉人缴纳了中止执行保证金(Suspending Bond),否则初审判决依然可以被执行。
上诉的审查标准
美国的上诉法院根据审查的不同问题,采用不同的审查标准:
(1)对于法律问题,适用“重新审查标准”(De Novo Standard),即上诉法院根据其独立判断,重新审查决定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2)对于事实问题,根据法官和陪审团认定的事实给予区别对待。其中:
对于法官认定的事实(Bench Trial),适用“明显错误标准”(Clearly Erroneous Standard)。即初审法官认定的事实一般被推定为正确,当上诉法院对所有证据有“明确和坚定的判断”,认为初审法院犯了错误时,会得出明显错误的结论。如果证据有两种可允许的观点,在两种观点之间选择其一不会构成明显错误。
对于陪审团认定的事实(Jury Trial),适用“实质证据标准”(Substantial Evidence Standard)。即证据必须以最有利于陪审团的结论来看待,除非没有理性的陪审员可以做出这样的决定,否则必须支持对事实的认定。
(3)关于法律与事实的混合问题。此种情况下,法律规则并无争议,问题是事实是否符合法律标准,适用“重新审查标准”(De Novo Standard)。
(4)针对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初审法院会对很多拥有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做出裁决,比如是否允许当事人修改诉答文书、是否强制证据披露、是否合并案件审理等。此类问题适用“滥用自由裁量权标准”(Abuse of Discretion Standard),只要初审法院的裁决没有明显错误或者并非毫无根据,就应当被维持。换言之,初审法院在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裁决时,只要做到大致正确,基于事实作出了合理范围内的裁决,就会得到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