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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审理
美国联邦宪法第七修正案规定:在普通法诉讼(Suits at Common Law)中,当争议的价值超过20美金时,当事人有获得陪审团审理的权利。虽然第七修正案只适用于在联邦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但许多州的宪法或成文法也赋予了当事人获得陪审团审理的权利。
普通法诉讼与衡平法诉讼相对应。普通法的救济方式主要是损害赔偿,即金钱上的赔偿。当普通法的救济方式不能满足某些情况下债权人的要求时,衡平法提供了一些新的救济方式,弥补了普通法救济的不足,比如强制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禁令(Injunction)、撤销或变更合同(Rescission or Reformation of Contract)等。
历史上,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是分开的,如今,两者已合二为一,几乎所有的法院都可以提供普通法和衡平法上的救济。但如果原告只寻求衡平法上的救济,则不享有获得陪审团审理的权利。此外,在许多案件中,当事人可以放弃陪审团审理(Jury Trial)的权利,而选择由法官审理案件(Bench Trial)。
选择陪审团的程序
(1)法院的行政人员通过登记的选民、驾照持有人、纳税人和接受社会福利的人等多种资料来源,编制一份潜在的陪审员“候选人名单”。
(2)法院根据需要传唤名单上的人员,要求其履行陪审团职责,每天都会有一组人受到传唤被派送到需要陪审团的法庭,构成候选陪审人员(Venire)。
(3)候选陪审人员需要经历预先审查程序。法官、当事人或律师都可以对候选人员进行询问,可以采用书面问卷和口头询问的方式,旨在确定候选成员是否带有偏见,对事实是否有个人的了解,或者是否与一方当事人(或律师)有关系。当事人的律师会仔细观察每一个潜在的陪审员,研究他们对各种问题的反应,努力发现该人在案件中可能存在“倾向”的线索。
(4)诉讼的每一方都有两种途径排除候选陪审员:一是根据法定理由排除,比如存在偏见或者与当事人(或律师)有关系,此种情形下排除人数没有限制;二是不需要理由的行使排除权,即凭直觉排除,每一方当事人有3次排除机会,但不能基于种族歧视。
(5)联邦民事案件陪审团的人数不得少于6人,不超过12人,出于经济原因,联邦法院通常选任6名陪审员(注意与刑事案件的陪审团人数要求不同)。实践中,为了避免有陪审员因法定事由被中途解雇,在审理冗长的案件时,谨慎的法官可能会选任至少7名陪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