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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判决,也称即决判决(Summary Judgement)是美国民事诉讼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
在经历了起诉、答辩、证据开示后,如果在重要事实上 (Material Facts) 不存在真正的争议 (Genuine Dispute),则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将全部或部分争议作为法律事项做出判决,而无需庭审。
重要事实(Material Facts)是根据所适用的法律可能影响案件结果的事实。
简易判决是一种审前程序,并且是一种终局性的裁判。由于事实问题通常由陪审团认定,而法律问题由法官决定,因此,如果案件存在重要事实上的争议,则法官不能适用简易判决,而应当在庭审时交由陪审团认定。
例如,原告声称被告超速行使,而被告抗辩他没有超速,这是一个事实认定问题,需要由陪审团来认定,因此不能适用简易判决。但是,如果双方都认可被告超速行使,对这一重要事实没有争议,则法官仅需要就超速的法律责任问题做出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适用简易判决程序。
在一方当事人提出简易判决申请时,所有证据都必须从最有利于对方当事人的角度来假设,如果证据足以使一个合理的陪审团做出有利于对方当事人的裁决,则法院不能采用简易判决。
在决定是否进行简易判决时,法院不应当衡量证据或证词的可信度,即哪一方陈述的事实更可信,如果有两个版本的事实需要审判,法官就应当拒绝作简易判决,而应当将争议在庭审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