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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系列专题 |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法之“证据开示”③(十三)

2023-05-293217

上一篇推文中,我们介绍了美国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Discovery)的六种方式中的强制披露(Required Disclosure)和笔录证言(Depositions),这里,我们向大家介绍其他四种方式。


书面质询

(Written Interrogatories)
书面质询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书面问题(问题不得超过25个,且只能向当事人提出),另一方必须在30日内进行书面答复,并在宣誓后签署。被提问的当事人可以反对,比如被要求提供受特权保护的信息。
书面质询可以揭示案件的背景事实、与当事人诉求和答辩有关的任何客观资料,还可以帮助澄清当事人的诉答文书。通常,当事人利用书面质询的回答,准备笔录证言的提问。

要求提供文件和物品

(Requests for Production of Documents and Things)
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拥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包括电子邮件)、电子储存信息或有形物品,或要求进入场所进行检查等。这是获取和查阅文件的常见途径。
请求方必须合理具体地指出希望获得的文件和物品(比如某一具体时间段的销售凭据),被请求方应当在30日内做出答复。

医学检查

(Mental & Physical Exams, IME)
在一方当事人申请让某人做身体或精神检查时,申请人必须初步证明该人的身体或精神状态存在问题。只有在法院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医学检查。
医学检验后,检验专家向申请人发送报告,被检验者有权获得报告副本。

要求承认

(Request for Admissions)
当事人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承认或否认有关事实、适用的法律以及关于二者的看法,并且没有数量上限,但只能适用于当事人。被要求的一方必须在30天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承认。
当事人可以借助这一工具迫使对方表明其在某一问题上的立场,并且可以缩小审理问题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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