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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篇推文中,我们提到美国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Discovery)的六种方式,这里,我们详细介绍其中的两种方式。
强制披露(Required Disclosure)
强制披露包括三类:
第一,强制的初始披露(Initial Disclosure),其目的在于加快基本信息的交换并减少文书工作。在诉讼早期阶段,当事人必须披露以下信息:(1)当事人可以用来支持其主张或答辩的可披露信息的证人和文件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及披露信息的主题,除非该信息仅限于弹劾证人使用;(2)支持当事人主张或答辩的所有文件、物品、电子存储信息,按类别和位置分类的副本或描述,除非该信息仅限于弹劾证人使用;(3)提供主张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4)可能满足全部或部分判决要求的任何保险协议。
第二,强制披露专家证人及其报告(Experts & Expert Reports),当事人必须在庭审前90天披露专家证人及其书面报告,以防止在庭审中发生专家证言突袭。
第三,庭审前强制披露,目的是为庭审提供便利并制定庭审蓝图。当事人必须在庭审前30天披露以下信息:(1)愿意出庭作证和可以出庭作证的证人情况;(2)庭审提供的口供;(3)将在庭审时提供和可能提供的证物。
被要求披露信息的一方可以提出反对,当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法院将作出裁决。常见的反对理由包括:
(1)要求过于宽泛(Overbroad)、要求含糊且模棱两可(Vague and Ambiguous);
(2)造成的负担和压力过重(Overly Burdensome and Oppressive);
(3)属于受特权保护的信息(Privileged Information);
(4)属于为庭审准备的文件和物品(Work Product,常称为“工作成果”);
(5)要求披露的信息与案件无关且不能根据合理推断取得发现证据的线索(Irrelevancy)。
被要求披露信息的一方还可以申请保护令(Protective Orders):在证据开示的过程中,如果有正当理由,法院可以颁布命令保护当事人免受烦扰、尴尬、压迫或不适当的负担及费用。
要求披露信息的一方则可以申请强制披露(Motion to Compel),提交动议,要求法院命令另一方回应其要求并披露信息。
笔录证言(Depositions)
笔录证言是由证人在庭外宣誓并提供口头证词,法官无须在场,但所述证词通常会形成文字,由法庭认可的记录人员记录在案用于诉讼。
提供笔录证言的可以是个人或公司,公司可指定某位知悉相关事项的个人代表公司提供笔录证言。在要求诉讼一方或证人进行笔录证言时,对方应向其发出传票(Subpoena),笔录证言的时间和地点通常由双方的律师商定,人数上限为10个,但双方可以协商请求法院增加或减少。
几乎所有的问题均由录证方的律师提出,提供笔录证言的证人由其律师在场陪同,并可以就问题提出反对(Objection),该反对会记录在证词记录内。除非问题会导致披露被特权保护的信息,证人一般会被要求回答所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