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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开示由当事人自行管理,法官进行监督并在当事人发生分歧时介入,以推动案件的进行。通过开庭前的证据披露,每一方当事人都有机会获知其他当事人手中与争议相关的信息和证据。
支持证据开示制度的理念是:证据开示可以帮助当事人了解真相,鼓励当事人在案件正式审判前和解,并可以避免突袭式审判。
但是,第一次接触证据开示程序的人,通常会惊叹证据披露范围的广泛性以及证据开示程序所消耗的巨大时间、精力和金钱成本。因此,对于是否应当借鉴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存在极大争议。
证据开示的六种方式/手段
● 强制披露(Required Disclosure)
● 笔录证言(Depositions)
● 书面质询(Written Interrogatories)
● 要求提供文件和物品(Requests for Production of Documents and Things)
● 医学检查(Mental & Physical Exams, IME)
● 要求承认(Request for Admiss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