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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系列专题 |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法之送达②(九)

2023-05-154011

向自然人被告送达书状的五种方式

(1)送达本人(Personal Service):可以在停车场、歌剧院,甚至公共厕所等任何地方送达被告本人。(实践中被告可能会拒绝签收,此种情况下,送达人可以把诉讼书状塞到被告手里或放在被告身边后立即离开,依然构成有效送达)

(2)替代送达(Substituted Service):在被告个人住宅或经常居住地,向居住在那里的达到适当年龄且具有适当辨别能力的人送达。

(3)向代理人送达(Service upon an Agent):代理人必须是被告任命或法律授权的人。

(4)符合联邦法院所在州的法律规定的送达(Comport with the State Law):比如州法律允许的邮寄送达、出版物通知等。

(5)被告放弃要求诉讼文书的正式送达(Waiver)。

向公司(或其他组织)送达书状的四种方式

(1)向公司高管、管理或综合事务代理人送达(To an officer, a Managing or General Agent of Corporation)。

(2)符合联邦法院所在州法律规定的送达(Comport with the State Law)。

(3)向公司或法律授权的代理人送达(Agent Authorized by Corporation or by Law)。

(4)被告放弃要求诉讼文书的正式送达(Waiver)。

Notes:

联邦诉讼规则允许并鼓励被告通过书面方式,放弃正式送达的程序要求,被告选择放弃要求正式送达有以下三个理由:

(1)被告仍然可以就法院的对人管辖权、事项管辖权和审判地提出异议;

(2)被告可以获得答复起诉状的额外时间,答复时间从正常的21天延长到60天(外国被告延长到90天),自发出放弃表格(Waiver Form)之日起计算;

(3)如果被告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正式送达程序,被告需要承担原告为正式送达所支出的相关费用(包括送达费用和律师费等)。

诉讼书状的国际送达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简称《海牙送达公约》)于1965年11月15日由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主持达成,截至目前,《海牙送达公约》包括了中国和美国等七十多个缔约国。

《海牙公约》要求每一缔约国指定一个中央机关(Central Authority),接受来自其他缔约国的送达请求书(Request for Service)。要送达的文书必须以英文、法文或文书发出国的官方文字写成,但任何缔约国的中央机关可以要求翻译成该国的官方文字。如果文件是合适的,则由中央机关完成送达。

如果没有国际条约协定的送达途径,美国联邦诉讼规则允许以下几种域外送达的途径:

(1)采用送达完成地国家许可的任何方式送达;

(2)允许原告请求外国政府就如何送达诉讼书状提供指示;

(3)在外国直接送达,采用签署送达回执的邮寄方式,由法院书记官向国外被告寄出,除非该外国法律禁止此方法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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