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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不同国家面对的诸多法律问题,既有相似性,也有差异性。《美国法律系列课程基础与核心》(共10期)系统梳理了美国十大法律领域的核心概念与特征,并通过大量的案例,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将美国法律领域中复杂难懂的知识点介绍给了大家。我们将陆续把系列课程中的核心知识点摘录与整理出来与大家分享。
在美国民事诉讼程序中,诉讼通知通常包含起诉状(Complaint)和传票(Summon),我们将二者统称为诉讼书状(Process),对诉讼书状的送达被称为Service of Process。
正当程序(Due Process)的基础和根本要求是:在任何具有终局性裁决的诉讼中,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通知都应当合理筹划(Reasonably Calculated),通知那些在诉讼中利益将受到影响的人,并且为其提供辩驳的机会。
经典案例 在Mullane v. Central Hanover Bank & Trust Co.(U.S. Supreme Court, 1950)一案中,被告是很多共同信托基金的受益人,原告采用了公告方式对众多被告进行通知,法院对通知是否违反正当程序条款进行了分析,将被告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通过适度努力仍不能确定其利益和下落的被告。对于这类被告,在出版物上发布通知是宪法允许的。法院指出,尽管在出版物上发布通知有很大可能没有传达给这类当事人,但与立法者努力选择的其他切实可行的通知办法相比,公告送达失败的可能性更小。 第二类是在普通商业交往中下落不为人所知,但通过调查可以发现的被告。对于这类被告,付诸某种努力且支出某些费用可以确定并联系上这些被告。但是,在这个特定的案件中,法院注意到,调查数量庞大且身份不断变化的被告存在切实的困难和费用问题,且诸多被告的利益微小而短暂,在此种情况下,在出版物上发布通知也是合理的。 第三类是目前有明确居住地的被告。对于这类被告,必须给予单独的通知,通过出版物通知不符合正当程序条款。 该案法院采用的标准是综合所有情况作出合理性判断,需要注意不同案件在事实和细节上的差别,如果第二类被告的人数很少且涉案金额巨大,那么使用出版物发布通知很可能就是不合理的。
诉讼书状的送达人(Process Server)
诉讼始于起诉状被登记之日,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要求原告(而非法院)在起诉状登记后的120天内向被告送达诉讼书状,除非原告能够说明造成延误的正当理由,否则案件将被撤销,但该撤销并不影响原告的实体权利,法院拥有决定延长送达期限的自由裁量权。
在1983年之前,美国联邦法院事务官(Marshals)负责送达诉讼书状。如今联邦诉讼规则规定,送达可以由已满18岁且不是当事人的任何人完成,送达诉讼书状的平民也不需要法院任命。有些比较保守的州由行政司法长官(Sheriff)或长官助理(Deputy)送达诉讼书状,平民只有在被法官任命后才可以送达文书。
诉讼书状的送达人应当向法院提交“送达证明(Proof of Service)或送达回执(Return)”。此外,诉讼书状的平民送达人必须通过宣誓书(Affidavit)提供送达证明,宣誓书是一个用伪证罪惩罚来保证真实性的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