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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系列专题 |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法之诉答文书(七)

2023-05-093828

序  言 

不同国家面对的诸多法律问题,既有相似性,也有差异性。《美国法律系列课程基础与核心》(共10期)系统梳理了美国十大法律领域的核心概念与特征,并通过大量的案例,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将美国法律领域中复杂难懂的知识点介绍给了大家。我们将陆续把系列课程中的核心知识点摘录与整理出来与大家分享。


在美国民事诉讼法中,诉答文书(Pleadings)包括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以及被告回应其请求而提出答辩的文件。即包括起诉状(Complaint)、答辩状(Answer)及类似性质的法律文书。

起诉状(Complaint)

首先,原告必须在起诉状中提出一个可以由法院审理的诉讼请求。

起诉状应当包含的内容有:(1)简述法院享有管辖权的理由;(2)简短和清晰地陈述有关诉讼请求,表明其有权获得救济(内容应足以通知被告诉讼主张以及引发诉讼主张的事由);(3)提出救济请求。

联邦诉讼规则对起诉状的要求是:只需写明诉讼请求是什么以及该请求所依据的理由,以达到通知效果,我们称之为通知式起诉状(Notice Pleading)。

需要注意的是,在Bell Atlantic Corp. v. Twombly(U.S. Supreme Court, 2007)一案中,美国法院似乎对起诉状的要求设立了一个新的标准,依据该新标准,一些法院要求原告在起诉状里至少包含一些在表面上可信的事实和证据。

答辩状(Answer)& 动议(Motion)

被告的回应包括答辩状和动议。在被送达起诉文书后21日内(或法定的延长时间内),被告必须送达答辩状或动议。

与答辩状不同,动议是要求法院作出某种命令的申请,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可能会有很多口头或书面动议。针对原告在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联邦诉讼规则中罗列了七种抗辩动议:(1)缺乏事项管辖权;(2)缺乏对人管辖权;(3)不合适的审判地;(4)不充分的起诉文书;(5)不充分的起诉文书送达;(6)没有陈述能够给予救济的诉讼请求,即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7)没有根据诉讼规则第19条追加第三方。前述第(2)至第(5)款罗列的四项动议,必须要在首次回应文书(动议或答辩状)中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该抗辩。

对原告起诉状的回应,被告有两种选择:(1)可以首先依据上述诉讼规则提出动议,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如果法院拒绝了该动议,则被告必须在收到动议裁定后10日内送达答辩状;(2)可以直接提交答辩状(并包含动议内容),答辩状必须回应起诉状的指控并提出积极抗辩。


备注:在美国法院,当事人可以提出多个独立的诉讼请求或抗辩,无论这些诉求或抗辩之间是否一致。这是因为,在案件之初,还没有经历证据开示(Discovery)程序,当事人可能不知道实际发生了什么,也不知道庭审中可以确立什么事实,因此诉讼规则允许当事人提出选择性的、甚至是相互矛盾的诉求和抗辩,诉答文书也可能随着诉讼的展开而加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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