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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法院体系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由三级法院组成:
最上面一级是联邦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位于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其职能包括审理联邦上诉法院的上诉案件,各州最高法院涉及联邦法律问题的上诉案件,以及宪法规定由其直接审理的一审案件。
中间是13个联邦巡回上诉法院(the Federal Circuit Court of Appeals),其中11个是按数字顺序排列的,分别管辖若干个州的联邦地区法院。例如,第6巡回上诉法院管辖的范围包括俄亥俄、肯塔基、田纳西和密歇根4个州;第7巡回上诉法院的管辖范围包括伊利诺伊、威斯康辛和印第安纳3个州。此外还有一个专为首都华盛顿特区设立的上诉法院和一个审理特定案件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最下面是94个联邦地区法院(the Federal District Courts)。有的州只有一个联邦地区法院(如蒙大拿州和阿拉斯加州),有的州则有2个联邦地区法院(如华盛顿州)、3个(如伊利诺伊州)甚至4个联邦地区法院(如纽约州和加利福尼亚州)。这取决于各州的人口密度、地理情况和案件数量等因素。
此外,联邦法院还有一些专门的法院(Special Courts)处理特殊类型的案件,比如,税收法院(the Tax Court)、国际贸易法院(the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和破产法院(Bankruptcy Court)等。
美国联邦法院只能审理联邦宪法罗列的案件类型,如果某一类案件不在该范围内,则属于州的权力,只能由州法院审理。
美国各州法院体系
美国各州也有权设立自己的法院,并根据本州法律审理案件。
州法院一般分为三级:初审法院、中级上诉法院、州最高法院。
只有涉及联邦问题的案件,才可以最终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各州可以自由为其州法院命名,通常,一州的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指的是最高级别的法院。
但是,纽约州对州法院的命名却充满了错位感,纽约州将初审法院称为最高法院(New York State Supreme Court),将上诉法院称为最高法院上诉分部(Appellate Division of the Supreme Court),而最高级别的法院却被称为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
在美国,不仅联邦与州的法院系统相互独立,各州之间的法院系统也相互独立。但基于宪法“充分信任和尊重条款”(Full Faith and Credit Clause),一州法院作出的有效判决有权在其他州法院得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