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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美国联邦法院的管辖权,具体包括对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和事项管辖权(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其中,事项管辖权又包括异籍管辖权(Diversity Jurisdiction)、联邦问题管辖权(Federal Question Jurisdiction)和附属管辖权(Supplemental Jurisdiction)。
基于主权原则,各州对本州内的被告享有绝对的管辖权,但若涉及州外被告,问题就变得非常复杂。一州为了保护自己的州民,容易丧失原则地把州外被告拉到自己的州内进行诉讼,这样不仅会损害州外被告的利益,还有可能侵犯他州的主权。一州法院只有在对州外被告享有管辖权时,所作的判决才是有效的并且可以在其他州得到执行。
“ 经典案例 下面介绍两个案例,大家可以思考一下法院作出不同判决结果的原因。 (1)Perkins v. Benguet Consol. Mining Co. (U.S. Supreme Court, 1952) 案情:被告是一家依据菲律宾法律成立的外国公司,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占领菲律宾期间,公司被迫停止了在菲律宾的采矿业务,但公司继续存在,公司的总裁、经理以及主要股东在美国俄亥俄州设立了办事处和银行账户,在该州召开董事会、收发商业信函,使用该州银行支付股票转让价款、支付员工工资和其他开支等。 问题:俄亥俄州对这家在菲律宾成立的外国公司是否享有一般对人管辖权? 法院认为,被告在俄亥俄州从事了持续的、系统性的业务,虽然这些业务是有限的一般业务,但这些业务足以使该州获得对被告的一般对人管辖权。 (2)Helicopteros Nacionales de Colombia, S.A. v. Hall (U.S. Supreme Court, 1984) 案情:被告是哥伦比亚共和国的一家公司,与秘鲁的一家联营企业签订了一份提供直升机运输服务的合同,这家秘鲁联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是总部设在美国德州的一家公司。被告与德州的联系是:曾派遣其CEO到德州与该联营企业谈判运输服务合同,接受该联营企业在德州银行开出的服务费支票,从德州制造商购买(而非销售)直升机、设备和培训服务,并曾派人员到德州制造商的工厂进行培训。后来被告提供服务的直升机在秘鲁坠毁,四位遇难者员工的继承人在德州对被告提起诉讼。 问题:德州对被告哥伦比亚公司是否享有一般对人管辖权? 法院认为,导致遇难员工死亡的飞机在秘鲁坠毁,该事件与被告和德州之间的接触没有关系(即没有特殊对人管辖权),且被告与德州的接触也不是连续或系统性的,因此被告与德州的接触不足以使其服从德州法院的一般对人管辖权。 备注: 通过比较上面两个案例,可以看到案件事实上的差异对判决结果的影响,这也是为什么美国的诉讼律师在代理案件时,需要查阅大量的案例,寻找与代理案件事实接近的有利判例,用于支持自己一方的主张和辩论。许多律师还会查阅对对方有利的判决,寻找事实的差异点,用以反驳对方的主张和辩论意见。 一名优秀的律师,必须要对法律有精准的理解,关注法律和事实的细节差异,并且将事实与法律联系起来,提供有说服力的分析和辩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