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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系列专题 | 美国合同法之“承诺”(四)

2023-03-235071

承诺(Acceptance)是受要约人对订立协议意愿的表达。受要约人必须按照要约要求的条件进行承诺。要约决定了承诺的方式和方法。例如,我向你发出一个要约,表示“我愿意把车以500美元卖给你,你如果要接受我的要约,必须先游过门前的这条河,然后到我这里签署这份文件。”你觉得我很可笑,只是站在那里回答说“我接受你的要约”。我们之间有合同吗?答案是没有,因为你没有按照我的要约所要求的方式进行承诺。


承诺的生效时间一般遵循“投邮主义”(Mail-box Rule),即,除非要约另有规定,在规定的回复时间内邮寄出的承诺,在投寄时生效。承诺一经投邮即发生法律效力,投邮主义是英美法确定承诺生效、合同成立的原则。与之相反的是我国和其他一些国家适用的到达主义。需要注意的是,投邮主义只适用于“承诺”,不适用于要约、要约的撤销或对要约的拒绝等。

下面三个例子可以帮助大家理解“投邮主义”:

(1)我向你发出一个要约,你通过邮寄的方式将承诺发给我,在收到你的邮件前,我打电话向你撤销我的要约,我们之间有合同吗?答案是“有”,因为根据投邮主义,在你发出承诺的那一刻,我们之间就成立了合同;

(2)我向你发出一个要约,你通过邮寄方式将承诺发给我,但邮件在邮寄过程中丢失再也没有出现,我们之间有合同吗?答案是“有”,因为根据投邮主义,在你发出承诺的一刻,我们之间就成立了合同;

(3)我向你发出一个要约,你发出邮件拒绝我的要约,但过了几小时后,你改变主意又邮寄了一份同意接受要约的承诺函给我,你发的两封邮件同一天到达我的地址,我们之间有合同吗?答案是:取决于我首先打开哪封邮件,换言之,取决于哪一个信息首先传递给了我。如果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前已经发出其他信息内容,比如已发出拒绝或反要约,则投邮主义不再适用。

经典案例(沉默也可以被视为承诺)


Day v. Caton(Supreme Court of Massachusetts, 1876)一案中,原告和被告是邻居,原告在双方的院落邻接处建了一堵墙,在整个建造过程中,被告都没有反对,这堵墙的一半落在被告的院子内,且被告享有对这半堵墙法律上的权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建造这堵墙一半的费用,被告拒绝了原告的要求。


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是,在原告修墙的过程中,被告的沉默是否应当被认定为承诺。


法院适用的法律是,如果一方主动接受并享受对方提供给自己的有价值的服务,而且他可以选择是接受还是拒绝该服务,那么,即使没有明显的证据证明他要求对方提供该服务,仍可以推定他同意或承诺为该服务支付费用。


法院将本案的事实与适用的法律要素进行了比对,最终认定本案中被告的沉默可以被视为同意支付费用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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