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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Acceptance)是受要约人对订立协议意愿的表达。受要约人必须按照要约要求的条件进行承诺。要约决定了承诺的方式和方法。例如,我向你发出一个要约,表示“我愿意把车以500美元卖给你,你如果要接受我的要约,必须先游过门前的这条河,然后到我这里签署这份文件。”你觉得我很可笑,只是站在那里回答说“我接受你的要约”。我们之间有合同吗?答案是没有,因为你没有按照我的要约所要求的方式进行承诺。
“ 经典案例(沉默也可以被视为承诺) 在Day v. Caton(Supreme Court of Massachusetts, 1876)一案中,原告和被告是邻居,原告在双方的院落邻接处建了一堵墙,在整个建造过程中,被告都没有反对,这堵墙的一半落在被告的院子内,且被告享有对这半堵墙法律上的权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建造这堵墙一半的费用,被告拒绝了原告的要求。 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是,在原告修墙的过程中,被告的沉默是否应当被认定为承诺。 法院适用的法律是,如果一方主动接受并享受对方提供给自己的有价值的服务,而且他可以选择是接受还是拒绝该服务,那么,即使没有明显的证据证明他要求对方提供该服务,仍可以推定他同意或承诺为该服务支付费用。 法院将本案的事实与适用的法律要素进行了比对,最终认定本案中被告的沉默可以被视为同意支付费用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