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

打开手机,扫一扫二维码
即可通过手机访问网站

×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欧洲统一专利制度

2023-03-242716

2023年2月17日,德国政府向欧盟理事会交存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 的批准书。该步骤标志着参与的欧盟成员国成功完成了必要的批准程序,使单一专利包对目前的17个国家生效。包括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在内的新系统将在2023年6月1日投入运行。单一专利制度将标志着欧洲专利制度自1973年建立以来历史上最重要的单一改革。新制度将通过向欧洲专利局提交单一专利(Unitary Patent)申请,在所有参与的欧盟成员国实现统一的专利保护并为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在全欧洲的专利诉讼提供集中平台。[1]


2023年6月1日起,欧洲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系统将同时正式开始运行。至此,上世纪70年代提出的由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组成的欧洲统一专利制度即将落地实施。而从2023年1月1日起过渡措施已陆续开始实施。

一、单一专利

单一专利是基于欧洲专利局(EPO)根据《欧洲专利条约》(EPC)的规则和程序授予的欧洲专利。即当一件欧洲专利申请获得授权时,申请人可以向欧洲专利局在 25个参与成员国的领土内申请单一效力(Unitary Effect),并在满足特定要求情况下被注册为单一专利。单一专利不会取代欧洲现有的专利保护途径,但将成为国家专利[2]和经典欧洲专利[3]之外的额外选择。

单一专利和经典欧洲专利从申请、审查直到授予欧洲专利时程序完全一致,仍都将由EPO采用同样的检索和审查标准进行统一审查和授权,授权后的异议程序也一样,区别仅在授予欧洲专利后。单一专利无需向典型欧洲专利那样必须到各个国家逐个“生效”。另外,单一专利在登记和年费支付方面与经典欧洲专利也不同。

首先,专利权人只需在授权后一个月内提交单一效力请求,并通过欧洲专利局集中执行的单一直接程序获得单一专利,该专利在最多25个参与成员国中提供统一保护。提交单一效力请求不收取任何费用。过渡期内在提交单一效力请求时,还需一并提交欧洲专利说明书的完整译文:如果受理文件为法语或者德语,需提供英语译文;如果受理文件为英语,则需提供除英语外任何一种欧盟成员国官方语言的译文。该过渡期从2023年6月1日开始为期6年(有可能被延长至最长12年)。过渡期后,在提交单一效力请求时将不需要翻译。

其次,EPO将提供一个新的单一专利保护登记册,其中将包括与单一专利相关的法律状态信息,例如许可、转让、限制、撤销和失效。转让和许可可以在单一法律制度下在EPO集中注册,而不是通过逐个国家的国家专利注册簿中的多个并行注册。

最后,也是重要的是,单一专利的年度续展费将支付给欧洲专利局。这对专利权人来说将非常有利且便利,因为他们将不再需要以不同的货币向多个适用不同法律要求(费率、时间段、支付方式和代理方面等)的国家专利局支付国家续展费。
单一专利将于2023年6月1日正式生效。为帮助已有申请人获得单一专利,欧洲专利局公布了两项过渡期措施。一是提前请求单一专利效力,统一专利体系在2023年6月1日正式开始,而在此之前从2023年1月1日起的五个月内申请人即可请求在单一专利系统开始后注册为单一专利。二是请求延期发布授予欧洲专利权决定,从而给申请人留住注册为单一专利的机会。

二、统一专利法院

已有25个欧盟成员签署了建立《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目前17个成员国受到该协议的约束: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瑞典。

根据《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第32条1款约定,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主要包括:第一,因专利和补充保护证书的侵权以及确认不侵权提起的诉讼;第二,要求签发临时措施、保全措施和临时禁令的诉讼;第三,要求宣告专利无效及宣告补充保护证书无效的诉讼和反诉;第四,要求基于公开的欧洲专利申请所赋予的临时保护的损害赔偿或补偿的诉讼;第五,与在专利授权前对发明的使用或与在先使用权相关的诉讼。统一专利法院管辖的欧洲专利范围包括两类,第一类为欧洲单一专利的侵权和无效相关案件;第二类为在条约国生效且未办理退出(opt-out)的经典欧洲专利的侵权和无效相关案件。

此前经典欧洲专利权人为维权必须提起多个平行的国家专利侵权诉讼,这存在以下问题:(1)专利诉讼程序不统一;(2)不同国家的专利诉讼会带来高昂成本;(3)不同国家的诉讼结果可能不同。这就使得挑选法院往往不可避免,当事人会寻找并利用不同国家法院程序上的不同。比较而言,统一专利法院制度通过统一管辖很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即结束在不同国家进行诉讼的必要性,提供更简单、快捷和高效的司法程序,又通过单一专利侵权和有效性领域的判例提高法律确定性。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包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和一个案件登记处(Registry),其中一审法院由总部位于巴黎分庭设于慕尼黑的中央法庭(Central Division),以及几个地方法庭(Local Divisions)和地区法庭(Regional Divisions)组成。地方法庭设在维也纳、布鲁塞尔、根本哈根、赫尔辛基、巴黎、杜塞尔多夫、汉堡、曼海姆、慕尼黑、米兰、海牙、里斯本和卢布尔雅那,地区法庭设在斯德哥尔摩、里加、塔林和维尔纽斯。[4]上诉法院和案件登记处设在卢森堡,审理不服一审法院裁决的上诉案件。统一专利法院的法官由具有法律资格的法官和具有丰富专利诉讼专业知识的技术法官组成。
同时,统一专利法院将在里斯本和卢布尔雅那设立专利调解和仲裁中心(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 Centre),以促进典型欧洲专利和单一专利有关的争端案件的友好解决。

为了给经典欧洲专利权人自由选择权,欧洲专利局出台了经典欧洲专利的退出Opt-out)机制,给予现有经典欧洲专利权人主动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管辖的机会。该退出机制仅针对经典欧洲专利,单一专利不享有退出权。从日出期(Sunrise,从2023年3月1日到2023年6月1日)起到UPC过渡期(暂定7年)结束前1个月(2030年5月1日之前),经典欧洲专利权人都可以请求退出。但是,如果有人已经在统一专利法院发起了诉讼,则不能再办理退出(Opt-out理论上2023年6月1日就可能有人在UPC发起诉讼,为避免因被提起诉讼而无法申请退出,专利权人应考虑在日出期间尽早提交退出请求。针对该退出,专利权人还享有一次撤销退出(Opt-in)即将案件重新纳入统一专利法院管辖的机会。针对重新加入的经典欧洲专利不能再次退出。

三、总结和建议

单一专利作为真正意义上的欧洲专利,仅由欧洲专利局负责统一受理、审查、授权、异议和维护,整个过程无需欧洲任何一个国家专利局直接参与。单一专利侵权诉讼和无效案件也由统一专利法院统一管辖,实现欧洲专利维权和无效的一体化。

考虑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的特点,中国主体如何应对欧洲单一专利新体系,建议如下:

针对申请人或者潜在申请人:

第一,深刻理解欧洲单一专利仅为获得欧洲专利增加了新途径,特别是为需要在多个欧洲国家获得专利保护提供了更经济、更便捷的新途径。经典欧洲专利和国家专利的途径将继续存在。

第二,需要综合利用各种专利途径:欧洲单一专利目前仅在25个成员国生效,而经典欧洲专利可以获得多达44个欧洲国家(39个成员国,1个扩展过和4个效力国)的专利权。再考虑到单一专利注册费和年费在缴纳途径和数额上与经典欧洲专利的区别。单一专利并不总是最优或唯一选择,很多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需要获得专利保护的欧洲国家范围以及保护的成本等因素选择通过单一专利途径或者/和经典欧洲专利途径,甚至国家专利途径以获得对欧洲市场的专利保护。

第三,虽然单一专利系统在2023年6月1日才正式开始运行,但从2023年1月1日开始两项帮助现有经典欧洲专利申请人获得单一专利的过渡措施即已实施,包括请求单一专利效力和请求延期发布授予欧洲专利权决定。一旦注册为单一专利,将大大降低整个欧洲市场的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但同时也面临被一次性无效掉的风险,申请人应深刻理解并充分利用这两项过渡措施。

针对已有经典欧洲专利权人:

未退出的经典欧洲专利权属于统一专利法院专属管辖。2023年6月1日起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开始运行,他人即可能向统一专利法院提起诉讼,从而阻却专利权人办理退出。

已有经典欧洲专利权人应提早考虑并选择是否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管辖,一旦确定要退出就尽早在2023年6月1日前办理退出。是否需要退出主要考量两个因素:专利侵权诉讼成功率和专利本身的稳定性。如果专利权比较稳定且维权成功率较高则优选统一专利法院管辖,充分利用统一专利法院提供的高效欧洲范围的判决和禁令;反之则可考虑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管辖。当然申请人可能有许多不同层面的经典欧洲专利,可以基于实际市场情况进行一些策略性管辖布局和选择。

欧洲市场上的第三人:

统一专利法院也提供了更便捷的统一维权平台,经典欧洲专利权人原出于经济等因素考虑未启动的维权现在可能会被重启。为此,第三人应该更规范自己的商业行为,避免因侵犯他人专利权而被维权。同时,统一专利法院提供了一种欧洲范围内统一的无效程序,第三人可充分利用,在被提起侵权诉讼时进行有力反击。


[1] https://www.epo.org/news-events/news/2023/20230217.html
[2] 国家专利指向欧洲某个国家的专利局提交申请并获得授权的专利。
[3] 经典欧洲专利指欧洲专利局(EPO)根据《欧洲专利条约》(EPC)的规则和程序统一审查授予的欧洲专利,该欧洲专利授权后需要到各国分别办理生效手续,进而获得这些国家的专利权。
[4] https://www.unified-patent-court.org/en/court/presentation


  •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 免责声明 | 私隐保护声明 | 京ICP备15006147号-2 | 律谷科技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