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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合同法中,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需要具备三个要素:
(1)当事人的合意(Mutual Assent),其由要约(Offer)和承诺(Acceptance)组成;
(2)对价(Consideration);
(3)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抗辩因素(No Valid Defense),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欺诈或胁迫等。
经典案例 在Lucy v. Zehmer(Supreme Court of Virginia, 1954)案中,原告想要以5万美元购买被告的农场,应原告的要求,被告签署了一份合同。原告认为该合同有效,而被告主张他并非真的想要卖掉农场,他签署这份合同只是酒后开的玩笑,这份合同并未表达他的真实意愿,应属无效。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发自内心的同意或认可是否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法院在分析中指出,双方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讨论后,由被告签署了合同并将合同递交给了原告,合同中明确表示被告同意将农场以5万美元的价格出售,该农场的产权清晰,被告采用了书面的正式方式表达了出售农场的意愿,约定原告支付相应对价即可取得该农场,原告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该合同是真实有效的,而被告未能证明原告知道他在开玩笑,因此案涉合同有效。 综上,合同法中的“合意”是通过外部的客观标准加以判断的,而非主观上的意愿或信念。客观标准是判断要约和承诺是否有效的关键。 下图是本案所指的正式书面合同,是写在餐馆水单反面的几行文字,这也体现了美国法院对合同签订形式的宽容度,即使是写在手帕甚至草纸上的协议,只要具备合同的各项要件,就会被认定为是有效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