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仲裁委员会作为全国首批成立的七家试点仲裁机构之一,近日其对《仲裁规则》作出了全新的修订与汇编,引起上海乃至全国法律领域从业人员的高度关注。2022年版《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仲裁规则》”)于2022年6月19日经改革后,经新一届上海仲裁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于2022年7月1日正式实施。[1]笔者通过纵观此次新修订的2022版《仲裁规则》,发现其大致从数字化仲裁,公平公正,与国际接轨三个角度进行了全新的探索。
一、将绿色仲裁与智慧仲裁原则写入《仲裁规则》
根据新《仲裁规则》第十条的规定,仲裁委倡导绿色仲裁与智慧仲裁原则,鼓励当事人通过信息化、数字化等环保方式解决争议,并为当事人和仲裁庭提供相应便利。根据新《仲裁规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委或者仲裁庭可以决定全部或部分仲裁程序借助信息技术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立案、送达、开庭、质证。根据新《仲裁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委的智慧仲裁平台提交仲裁材料,也可以通过邮寄、当面递交或者其他方式提交仲裁材料。根据新《仲裁规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决定通过在线视频、视频会议平台等方式开庭。根据新《仲裁规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一)当事人对送达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委可以优先采取电子方式送达有关仲裁的文书、通知、材料等(以下简称“仲裁文件”)。已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当事人提出需要纸质仲裁文件的,仲裁委予以提供。(二)仲裁委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发送的仲裁文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视为送达:1.送达至受送达人的电子送达地址所在系统、营业地、注册地、居住地、户籍登记地址、身份证地址、口头或书面向仲裁委确认的地址、对外使用的任何有效地址、当事人协议中列明的地址、或者仲裁委认为适当的其他通讯地址中的任意一个地址;2.投递至受送达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通讯地址;3.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收到仲裁文件后变更地址而未通知仲裁委的,仲裁委将后续仲裁文件投递给受送达人原送达地址。(三)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采取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送达方式的,送达时间以最先送达到受送达人的时间为准。这是上海仲裁委首次将绿色仲裁与智慧仲裁作为一项仲裁原则写入《仲裁规则》,数字化解决争议所涉及的方面也是包括但不限于网上立案、送达、开庭与质证,可见上海仲裁委对于在案件中提高网络信息化程度的重大决心。结合实际来看,笔者近日在上海仲裁委员会的案件立案申请,也确实是通过上海仲裁委的微信小程序,即“上海仲裁委员会微仲裁”进行的,平台上不乏“申请立案”、“在线开庭”、“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多项功能,不难看出上海仲裁委员会在智慧化方面已经做出不少的努力。能够通过线上的方式提交立案申请,极大地减少了当事人及法律行业从业人员在立案时间、金钱以及精力上的成本,为当事人选择上海仲裁委员会作为争议解决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进一步维护仲裁的公平公正性,提高仲裁公信力
根据新《仲裁规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一)仲裁员接受选定或者指定前,应当自行核实利益冲突情形,并签署独立公正声明书。(二)仲裁员应当在声明书中披露其知悉的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或者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并且应当承诺能够为案件付出满足仲裁庭和当事人合理期待的时间、精力并具备专业能力。(三)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员知悉新的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或者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时,应当立即进行书面披露。(四)仲裁委结合案件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布仲裁员姓名等与仲裁庭组成相关的信息。根据新《仲裁规则》第三十四条第八款的规定,如果当事人采用第三方资助方式的,为协助仲裁员遵守其在本条下的义务,当事人应当自第三方资助协议成立生效时,立即将其签订的资助其提出仲裁请求或者进行答辩的协议,以及基于该协议对仲裁结果具有经济利益的任何第三方的情况通知仲裁委、仲裁庭和其他当事人。根据新《仲裁规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仲裁庭应当在最后一次开庭之日后,尽快将裁决书草案提交仲裁委核阅。在不影响仲裁庭独立裁决的前提下,仲裁委可以对裁决书的形式进行修改,也可以提示仲裁庭注意实体问题。上述几项仲裁规则分别从实体和程序方面进一步对仲裁员的选定,仲裁结果的公正性等方面进行了相关规制。长期以来,仲裁机制因其不同于诉讼机制的仲裁员选定规则为人们所津津乐道。当事人一方面享受这种灵活自治的规则,另一方面也不免担心仲裁员选定程序上的公正性。新《仲裁规则》第三十三条通过仲裁员签署声明书,仲裁员信息披露以及组庭信息公布的方式,有效地抚平了当事人在仲裁员选定方面的顾虑。同时,在保证仲裁保密性的前提下,极大地提高了仲裁的透明度。第三方资助是指与案涉争议无关的第三方当事人为当事人的仲裁活动提供资金或其他物质上的支持,并在被资助方获胜时取得一定报酬的行为。目前世界上越来越多的主流国际仲裁地对该种现象持开放态度。[2]通过新《仲裁规则》第三十四条第八款的规定,可以看出上海仲裁委对第三方资助的态度是开放但谨慎的,当事人可以接受第三方资助,但是必须在协议成立时,立即将相关信息披露给仲裁委、仲裁庭及其他当事人,以确保仲裁结果的公正性。新《仲裁规则》第五十三条进一步对仲裁结果的实体审查作出了规定,即仲裁委有权以修改或者提示的方式对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书进行核阅,以保证仲裁结果实体方面的公正性。
三、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根据新《仲裁规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经各方同意或按照相关条约规定,仲裁委受理国际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国际投资争议仲裁案件。根据新《仲裁规则》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第二条第二项案件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仲裁委依据该规则及相关程序指引管理案件。根据新《仲裁规则》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当事人将本规则第二条第三项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交付仲裁委仲裁的,仲裁委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及相关程序指引管理案件。根据新《仲裁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一)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仲裁地的,由仲裁委或仲裁庭确定仲裁协议所适用的法律。(二)当事人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的,仲裁庭组成前,仲裁委可以根据表面证据对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作出初步决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庭可以对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作出决定,仲裁委的初步决定不影响仲裁庭作出的决定。以上几项仲裁规则分别从扩大仲裁受理范围,将国际投资争议仲裁案件纳入仲裁受理范围,直接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引入仲裁协议准据法的层面,进一步明确了上海仲裁委的国际化发展方向,同时也是中央推动上海仲裁委成为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的重要举措之一。[3]以上是笔者对此次上海仲裁委2022版《仲裁规则》的几项重要变化的思考与总结,包括提高数字化程度,维护仲裁机制的公正性以及提高国际化程度三个方面,不难看出上海仲裁委并没有因受到此次疫情的影响而萎靡不振,而是正在不断地与时俱进,持续保障当事人的仲裁权利。
[1] 《上海仲裁委员会发布2022年版仲裁规则》,http://www.accsh.org/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45&id=411&menu=gg-45-。
[2] 国际仲裁实务:第三方资助的现状与未来|高杉LEGAL,https://mp.weixin.qq.com/s/6RnLkaSL2Ou52qOzpjSuuw。[3] 2022年版《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草案)》 正公开征求意见,https://mp.weixin.qq.com/s/Da9YJz2Fnh37t1JueFacE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