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至2021年10月,中国已经与39个国家签订了涉及民商事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已生效的有38项,其中34项规定了外国法院判决承认和执行的条件;此外,中国法院依据互惠原则先后承认和执行了新加坡、美国等国法院的商事判决,中国法院的判决也先后得到德国、新加坡、美国、以色列等多个国家法院的承认和执行。2018年至2020年期间,中国法院共受理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案件1301件,审结1226件,其中予以承认和执行的1142件,涉及30多个国家。[1] 基于国际法中的司法主权原则,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只在其本国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若想在他国发生效力,则必须得到他国的承认和执行。2019年7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了《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s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中国曾多次选派资深法官参与该公约的起草谈判,并对公约文本进行了签署确认,但该公约仍有待在中国被正式批准生效。 在公约正式生效前,中国法院目前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依据有两种:(1)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2)互惠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