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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不可抗力事实证明——中国贸促会的守护力

2020-02-057113

“万物之中,希望最美;最美之物,永不凋零。”


不可抗力条款的运用,也是守护疫情之下民众合法权益的一份力量。


“中国出具首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 —— 中国新闻网


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贸促会”)官网公告,2月2日上午,中国贸促会向浙江湖州某汽配制造企业出具全国首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以助力该企业最大限度减轻因疫情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据悉,该企业为法国标致公司非洲工厂转向机壳体供货商,受本次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向境外客户交付产品。如不能及时提供无法履行合同原因的合法证明,企业不仅要承担价值240万人民币的直接合同损失,还可能会因导致对方生产线停产两周造成约3000万人民币的损失被追偿,商誉受到的影响更是不可估量。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如是说。


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亦如此规定。


从国内至国际贸易关系,在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下,受影响的当事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免于承担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责任。


直观而言,例如地震、火山爆发、海啸、台风、洪涝、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战争、动乱、骚乱等社会现象,是比较典型的不可抗力情形。


然而,政府干预或禁令、政策变动调整、市场行情大幅度波动等情况,是否会被认定为构成不可抗力,需要进一步分析确定。


本次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虽然中国贸促会已经出具了证明书,但是该文书仅证明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通知这一事实,并没有直接对本次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进行定性。


从国内视角来看,截至2020年1月29日,全国共有31个省份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从本次疫情的发生,以及截至目前的防治情况来看,我们认为本次疫情基本可以认定为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不可抗力。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相关合同纠纷会被“一刀切”。


虽然目前司法机关尚未发布针对本次疫情的指导性意见,但结合与本次疫情相似的“非典”时期相关司法认定来看,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该通知中规定如下:


- 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 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不可抗力)的规定妥善处理。


该通知现已废止,但是对于本次疫情不可抗力性质的认定,以及所影响合同的纠纷处理,具有参考价值。比如关于本次疫情的防治,中国贸促会证明书中所提及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等政府采取的措施,如果直接导致了相关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那么参考前述通知,也将被按照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从国际视角来看,世界卫生组织也于当地时间1月30日晚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国际卫生条例》规定,“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系指按该条例规定所确定的不同寻常的事件:(1)通过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它国家的公共卫生危害;以及(2)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


该定义暗示出现了以下的局面:严重、突然、不寻常、意外,对公共卫生的影响很可能超出受影响国国界,并且可能需要立即采取国际行动【1】。


结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来看,本次疫情并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障碍,对于疫情发生前已经订立的合同,也并非当事人能够事先考虑、避免或克服的情况,故本次疫情也应属于该公约规定之可以免责的情形。


受影响的一方,此时该做些什么?


01整体梳理、预判风险。


整体审查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分析判断合同的继续履行是否可能受到此次疫情以及政府防治措施的影响,核查合同是否有特别针对不可抗力的约定、是否可以涵盖此次发生的疫情以及处理方法,预判损失和违约法律风险,及时准备应对方案。


02沟通协商、通知解除。


对于履行可能或已经受到影响的合同,尽早与合同对方当事人通过快递、邮件、微信、短信等方式(应优先采取合同中约定的联系与通知方式)取得沟通联系,结合客观情势协商确定处理与解决方案,达成书面的协商一致;对于受影响直接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协商一致或采取合同约定方式通知对方解除。


03搜集整理、固定证据。


我国《合同法》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在采取前述措施的同时,应搜集、固定证明本次疫情对合同履约造成影响甚至不能履行的证据材料。可以准备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当地公证机关、中国贸促会等机构出具的公告文件、不可抗力证明书,海运、陆运或空运的延运、延飞、取消的通知等证明文件,相关新闻报道、调查报告,医院等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隔离证明,已经造成损失的数据、凭证等材料。


尤其针对受影响的国际贸易而言,目前可见,多省、市人民政府官网已经刊登了关于可以申请中国贸促会出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的公告,并明确: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属于商事证明领域中的事实性证明行为,是指由中国贸促会及其授权的分、支会应申请人的申请,对与不可抗力有关的事实进行证明,出具后当事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迟延履行合同的责任。该证明已得到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的认可,在域外具有强大的执行力。


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结合中国贸促会的章程规定,同时基于国际贸易惯例的需求,中国贸促会依法出具相关的不可抗力事件证明。


如何申请不可抗力事件证明?


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办证大厅人员流动数量、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保障企业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开发了线上认证平台http://www.rzccpit.com/,实现“不见面办公”帮助企业线上办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企业亦可通过QQ群、电话等方式与当地贸促会联系办理证书。

企业需提交的佐证材料:

1企业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

2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

3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

4其他所能提供的材料


春天已经到来,疫情终会过去。天驰君泰将同中国贸促会一起,成为各位的法律守护力,共克时艰,一如既往地以高效、高质量的专业法律服务,尽最大力量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相关引用

【1】刘栋. 解读|世卫讨论 “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意味什么?[EB/OL]. (2020-02-04)[2020-01-24].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561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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