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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机、撤档,影视行业如何渡过疫情“寒冬”?

2020-02-071580

每年的伊始,影视行业总能提前嗅到春天的味道:对于制片公司来说,昼短夜长适合布光,正是剧组开机的好时节;春节将至,蓄势待发,宣发公司正在紧锣密鼓加紧为即将上映的新片宣传造势;院线影院自不必说,好戏连连,开门迎客,只怕自己的爆米花买断了货。


然而,这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却残忍的打破了往日的平静,剧组全部停机、春节大片纷纷撤档、全国影院大多停业,来自制片——发行——放映全产业链的疾风骤雨般的复合打击让影视行业从业者不得不认真审视他们面前残酷的现实。


“日子真的不好过,干了这么多年了,还真的从来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其实我们都是小本儿经营,年前我刚进的一批机器,还是我借钱买的,刚发了横店,剧组却停机了,不能给我结钱,我也还不上钱,再不行估计得折价就地卖了,但就怕也卖不出去。”一位在北京经营影视设备租赁生意的店主如是说。


店主的焦虑虽然直白,却鲜明的道出了影视产业环环相扣的逻辑关系:因为融资所以资金到位,因为资金到位所以剧组开机,因为剧组开机所以影片成片,因为影片成片所以发行开始,因为宣发完备所以影片上映,因为影片上映所以资金回笼,因为资金回笼所以再行融资。一旦平衡被打破,一切看上去都将难以挽回。


那么,一切真的无法挽回吗?在天灾面前,真的无计可施吗?非也!在这些问题的背后,实际上是疫情对于影视领域合同正常履行的影响,智慧的立法者为我们早早备下了一味“灵丹妙药”——“不可抗力”法定免责事由。通过合理合法运用这一免责事由,配合行业内部及政府部门针对疫情不断出台的种种帮扶政策,相信众多影视行业从业者依然可以感叹:春天就在那里,不离不弃。



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总则》第118条以及《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的规定,构成不可抗力需要同时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三不属性”,同时须为独立存在于当事人行为之外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事件一般表现为影响合同履行的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国家(政府)行为等。


以剧组停机一事为例,停机自然将导致包括场地、摄影棚租赁、摄影设备租赁、演员的表演服务等一系列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影响这些合同履行的原因并非合同当事人主动造成的,而是国家(政府)行为使然。以横店影视城所在的东阳市为例,早在1月24日东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便发布了1号令,公告取消聚集性活动并严格限制人员的流动和聚集。东阳市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之下,采取的上述紧急措施导致剧组停机,当事人的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这满足了不可抗力事件的构成要件。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参考2003年的“非典”疫情,彼时法院多数认为构成不可抗力,而此次的新冠病毒疫情来势更凶,这使我们更有理由相信它足以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据此,从法律构成要件来说,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强调,不可抗力并非万能,合理合法运用才是关键。


不可抗力如何免除合同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只能免除不可抗力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所发生的责任。如果不可抗力与债务人的原因共同构成损害发生的原因,则债务人须承担相应部分的责任,在履行迟延的情况下更是要承担加重责任。


那么影视行业从业者该如何正确适用不可抗力呢?


以剧组购买影视剧道具合同为例,因全国各地,尤其是湖北地区政府采取了封城或者限制交通等防控措施,导致客观上无法交付,或者不能按时交付货物的,双方可根据买卖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相关条款的约定,协商延期履行交货义务或者解除合同。


对于场地、摄影棚租赁合同,剧组除可根据不可抗力事由解除合同,从而主张返还未使用部分的租金外,由于停止工作而无法使用场地和摄影棚,如果按照原有租赁合同履行,则会显失公平,剧组还可以主张与出租方协商减免租金。


而对于剧组主创人员(如主演、导演等)的聘用合同,这类服务有的涉及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如果服务提供者确因感染“新冠肺炎”或因疑似被隔离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劳务、服务的,可以根据不可抗力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仅仅因为害怕感染病毒而拒绝服务或劳务的,一般认为并不构成不可抗力。


面对不可抗力,影视公司能做什么


根据《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合同法》94条第1款之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为了降低合同履行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笔者为影视公司提出以下应对建议。

尽早评估,谨慎判断


首先,影视公司可以尽早评估疫情对于合同履行是否会造成影响,如果产生影响,还要进一步审查是否构成因影响具体合同履行而能够免除相应责任的不可抗力。如上文所述的剧组购买影视道具合同,因疫情导致客观上无法履行合同的,应当构成不可抗力。而在影视项目的投融资合同中,如果疫情并不直接导致对合同履行的阻碍,仅是对合同主体的偿付能力造成影响的,则合同主体仍要履行合同项下相关款项的支付义务。


开具证明,尽快通知


如果受疫情影响,合同主体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义务,应尽快向合同相对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发送书面函件或电子邮件通知等,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相关证明文件包括:

(1)有关政府部门因控制疫情而发布的行政措施或行政命令;

(2)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有关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3)如剧组主创人员因患“新冠肺炎”或者因疑似被隔离观察,应提供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及被隔离观察的相关证明等。


前不久,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发布通告,企业如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按时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可以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但需注意的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所开具的不可抗力证明仅仅能作为不可抗力情形的补充证明,最终能够起到的作用还要根据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而加以认定。

友好协商,和衷共济


合同双方尽量按照“不可抗力”相关情形进行协商,对合同签订补充协议,对原协议做出协商一致的变更。倘若受到此次疫情影响,合同主体已经完全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合同相对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并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合同。


四方支援 共克时艰


虽然疫情可能认定为不可抗力,能够减少或分散合同主体的相关风险及损失,但面对疫情带给影视行业的艰难环境,行业内的单位仍应当相互理解与扶持。


1月31日,我们欣喜的看到,为帮助停工的剧组减少损失,走出困境,横店影视城发出《公告》为剧组免除拍摄基地、摄影棚费用,减半收取酒店房费,更为感动的是为当地群众演员和普通演员提供房租补贴和生活补贴。不仅是影视行业,在各行各业类似的剧情还在轮番登场,不由得感叹:在病毒肆虐之下,人性的光辉永远光彩夺目。


与此同时,各地政府在对抗疫情的同时也同样时刻关注着影视行业的生存与发展,北京、上海、重庆、山东、苏州、杭州、湖州、济南等多地纷纷发布企业扶持政策,并着重关注小微企业。例如北京市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明确要做好企业服务,帮助各类企业稳定生产经营,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在困难企业融资方面给与支持,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


在灾难面前,只要各方同心协力,一定会战胜灾难,影视行业也会再次迎来春天。


文章最后,引用《淮南子·览冥训》中的名句,与诸君共勉,共祈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


望古之际,四极废,九州裂,天不兼覆,地不周载,火炎炎而不灭,水泱泱而不息。猛兽食颛民,鸷鸟攫老弱。于是女娲炼五色石以补苍天,断鳌足以立四极,杀黑龙以济冀州,积芦灰以止淫水。苍天补,四极正;淫水涸,冀州平;狡虫死,颛民生;背方州,抱圆天。

——《淮南子·览冥训》

作者:董媛媛、王欣瑞、冯俊玲、李欣然、成一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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