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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5)摘要》,从全国法院2025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梳理出45个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其中,由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孟锐律师代理的“集装箱建筑物模块”发明专利确权案【案号:(2024)最高法知行终681、682号】入选专利案件审判第10项,涉及“克服技术偏见的认定”。
2026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裁判要旨摘要(2025)》,第18项同步收录本案,标题为“集装箱建筑物模块发明专利确权案”,裁判要旨与年度报告摘要一致。两份文件在今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相继发布,为实务界提供了统一的检索与参照口径。
一、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本案系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无效宣告审查中曾以“克服技术偏见”为由,认定涉案专利具备创造性并维持专利权有效。天驰君泰代理团队系统梳理了历年来专利复审无效程序及司法审判中关于技术偏见认定的典型案例与学术文献,对国知局上述认定提出质疑。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中,对技术偏见与经济效益考量的区分标准予以明确,支持了代理团队关于技术偏见认定界限的核心主张,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裁判规则。
二、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明确:
如果特定技术手段因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存在的错误技术认知而被摒弃,而专利技术方案基于正确技术认知采用了该技术手段,则专利可能因克服技术偏见而具备创造性。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摒弃该技术手段是基于经济效益考量而非技术认知偏差,则专利技术方案采用该技术手段并非系克服技术偏见,不能因此认定其具备创造性。
三、规则解读:划清“技术偏见”与“经济选择”的边界
本案裁判要旨的精髓在于厘清了《专利审查指南》中“技术偏见”的认定标准,为专利授权确权实践提供了清晰的判断框架:
1. 技术偏见的本质——“认知错误”而非“利益取舍”
技术偏见的核心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技术手段能否解决技术问题存在错误的、固化的技术认知。这种认知偏差导致技术人员在主观上认为某技术手段不可行或必然失败,从而将其排除在技术选项之外。
2. 经济效益考量不构成技术偏见
如果技术人员不采用某技术手段仅仅是出于成本、利润、市场风险等经济层面的权衡,而非认为该技术手段在技术上无法实现或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则这种“不采用”属于理性的商业选择,而非被偏见蒙蔽。此时,专利权人主张“克服技术偏见”缺乏事实基础。
3. 对创造性判断的深远影响
“克服技术偏见”是专利法上认定创造性的重要考量因素。一旦认定成立,通常意味着专利技术方案偏离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路径,具备“非显而易见性”。本案规则的确立,有效防止了专利权人滥用“技术偏见”概念不当扩大专利保护范围,同时也为真正的突破性创新提供了应有的保护空间。
四、实务启示:专利诉讼中的攻防要点
本案对专利无效宣告及侵权诉讼实务具有重要指导价值:
对专利权人而言: 主张“克服技术偏见”时,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存在普遍且错误的技术认知,而非仅仅证明该技术手段在市场上少有人用。证据形式可包括教科书、技术手册、行业标准、专家证言等,重点应指向技术层面的“固有思维”,而非商业层面的“性价比考量”。
对无效请求人/被诉侵权人而言: 应仔细甄别专利权人的“技术偏见”主张。若能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采用该技术手段是基于成本、效率、产业链配套等经济因素,即可有效瓦解专利权人的创造性抗辩,为无效宣告或侵权抗辩打开突破口。
五、代理团队
本案由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孟锐律师团队代理。团队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围绕创造性判断中的技术事实与法律适用展开系统研究与精细化论证,所提出的关于技术偏见认定界限的意见获得最高人民法院认可。本案入选年度报告摘要及法庭裁判要旨摘要,也体现了天驰君泰在专利行政诉讼领域长期积累的实务经验。
六、结语
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标准日益精细。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将持续关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动态,以扎实的专业功底助力客户在专利布局、确权、维权全链条中把握先机,为“真创新”提供“真保护”。
让每一份技术智慧,都能获得法律的尊重与守护。
本文裁判要旨引自《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5)摘要》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5)》。
主办律师: 孟锐 高级合伙人
律所: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