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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驰君泰成功代理最高院软件著作权侵权再审案,扭转原审1100万判赔、法人与公司连带责任的不利局面

2026-04-2941

案情介绍:

D某公司系“D”软件著作权人,并于2018年5月获得著作权登记证书。赵某自2006年起任职于D某公司,于2019年离职,并创立H某公司,经过多次股权变动,2020年H某公司股东变更为赵某一人。H某公司开发了“H1”和“H2”两款软件。D某公司以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将H某公司及赵某诉至法院。经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均认定H某公司与赵某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二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100余万元,并向D某公司赔礼道歉。


判决生效后,D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仅扣划了H某公司账上所有资金,还向赵某发出限制消费令,查封赵某名下不动产,致使H某公司经营面临严重困难,赵某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面对不利情况,H某公司及赵某委托我所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我所律师(刘艳锋、祁玉馨、姜地、陈颖曦)在接受委托后,立即重新全面梳理证据材料,运用全案特色法律服务模式,从法律和商业两个层面展开分析论证,全面制定应对策略:一方面,从权利基础的可版权性、是否构成接触+实质性近似、原审判赔合理性等多个维度积极提起再审申请,全面论述原审判决存在的错误认定;另一方面,积极促使各方达成和解,争取纠纷尽快一揽子解决。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并在再审审理期间出具调解书,促使双方纠纷妥善解决,一并解除对D某公司、赵某的执行措施,使D某公司经营及赵某个人生活回归正轨。

 

启示:

1.公司在日常宣传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夸大宣传,减少在被诉侵权时相关夸大宣传的数据成为认定判赔过程中不利自认证据的风险。

2.一人公司应避免人格混同,健全公司制度,做好风险隔离,避免因公司涉诉牵连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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