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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承办的海南某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成功通过破产和解程序结案。本案是海口破产法庭成立以来,首例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获法院认可的破产案件,为自贸港民营企业风险化解提供了可复制的司法方案。
本项目由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团队提供全程深度法律服务。天驰君泰管理人团队秉持“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利益、为债务人争取再生机会”的原则,通过精准施策,扎实推进,成功破解“无产可破”、程序路径选择僵化、各方利益协调难度大等核心难题,以专业的服务与显著的成果赢得了法院、债权人的高度赞誉。

一、案件背景
企业困境简述:海南某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成立于2016年,主营园林景观业务,注册资本1000万元。因经营不善,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2025年3月4日,海口中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初始状态:经管理人调查,公司账面资产仅余银行账户余额2.58元及一台车辆,偿债能力严重不足。三名自然人股东均未实缴出资,企业处于典型的“无产可破”状态,若继续清算,债权人清偿率极低,企业也将面临注销。
二、办案难点与挑战
本案在破产清算程序启动之初即面临多重困境:
1、资产严重不足,清算价值极低:企业实际可处置资产几乎为零,破产清算将导致债权人清偿率极低,职工债权亦难以保障。
2、股东未实缴出资,追缴难度大:三名自然人股东均未履行出资义务,若通过诉讼追缴,程序复杂、周期长、成本高,且存在执行不确定性。
3、程序路径选择僵化:在“无产可破”的固有认知下,案件易陷入清算僵局,债务人缺乏重生通道,债权人亦难以实现实质受偿。
4、各方利益协调难度大:虽债权人仅5户,但涉及职工、供应商等多方主体,利益诉求不一,和解意愿需逐一凝聚。
三、办案策略
在海口破产法庭的指导下,本所管理人团队秉持“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利益、为债务人争取再生机会”的原则,精准施策,扎实推进:
1、法院指导,明确方向
依托海口破产法庭的专业支持,管理人在程序转换、和解协议合法性审查等方面获得及时指导,确保和解程序依法合规推进。
2、精准诊断,识别企业再生价值
管理人通过对园林公司经营历史、行业背景、股东意愿等深入调查,判断企业仍具备经营基础和再生潜力,具备转向和解程序的基础条件。
3、多轮博弈,促成共识
管理人与全体5户债权人、债务人及股东开展多轮“背靠背”沟通与集中协商,充分释明清算与和解的利弊,促成各方就清偿方案达成一致。
4、方案设计,兼顾可行性与公平性
在和解协议设计中,管理人引导股东自愿代偿债务,拟实现对债权的100%全额清偿,既保障债权人权益,又为企业保留法人主体资格和经营可能,避免了清算注销的不可逆后果。
5、源头治理,避免诉累
管理人通过和解方式,有效避免了启动未实缴出资追缴诉讼的程序负担,实现了破产审判与源头治理的有机结合,助力“终本清仓”,实质性化解债务纠纷。
四、案件意义
1、开辟挽救新路径,破解清算困境
本案打破了“无产可破即清算”的传统思维,通过和解程序为经营价值尚存但资产匮乏的企业提供了重生路径,体现了破产制度的包容性与灵活性。
2、实现债权最大化受偿,践行司法为民
拟通过和解协议实现对全部债权的100%清偿,切实维护债权人尤其是职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彰显破产审判的温度与实效。
3、彰显和解制度价值,提升破产审判质效
本案程序高效、成本低廉、协商充分,体现了破产和解在简案快办、精办中的制度优势,也为破产审判中引导当事人和解提供了有益范例。
4、优化自贸港营商环境,强化司法服务保障
作为海口破产法庭成立以来首例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获法院认可的破产案件,本案为自贸港民营企业风险化解提供了可复制的司法方案,展现了司法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积极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