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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权投资领域,对赌条款是平衡投资方与原股东利益、激励管理层实现经营目标的重要工具。然而,当业绩未达标、政策环境变化、公司治理结构调整等多重因素交织,对赌纠纷往往演变为一场涉及法律、财务、商业逻辑的复杂博弈。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某业绩对赌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投资方,上市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在审计报告效力认定、情势变更抗辩、公司接管责任等关键争议中取得全面胜诉,成功协助客户锁定近亿元业绩补偿款。
本案不仅是一起典型的对赌协议纠纷,更在业绩补偿的计算依据、对赌期间政策变化的司法定性、公司治理调整对业绩责任的影响等方面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参考。
一、案件核心争议:业绩对赌的三大法律攻防点
1. 业绩承诺方否认业绩完成情况专项审计结论的,投资方如何反驳?
本案中,《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业绩承诺期间实现的净利润“以经全体股东共同认可的具有适当资质的独立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为准”。投资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专项审计,并提前向业绩承诺方实际控制人发函确认,实际控制人在函件上签字。审计报告出具后,双方更在《备忘录》中明确“共同认可由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实现的经营业绩进行审计”。
业绩承诺方在诉讼中辩称未认可会计师事务所,并质疑“审核报告”非“审计报告”的效力。天驰君泰律师团队精准把握证据链:从选聘函的签字确认,到《备忘录》的明确约定,再到业绩承诺方向政府部门发送的《请示函》中自认补偿金额与审计结果一致,层层递进,充分证明双方已就审计机构和审计结果达成合意。此外,律师团队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践入手,提出上市公司业绩对赌中,绝大部分均以“审核报告”而非“审计报告”形式确认经营业绩。法院最终采纳以上观点,认定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报告作为业绩完成情况的认定依据。
2. 业绩承诺方以对赌期间行业政策发生变化为由提出情势变更抗辩,投资方如何反驳?
因本案目标公司主要从事药品代理业务,业绩承诺方主张2017年全国推行的药品采购“两票制”政策导致目标公司营收受挫,构成情势变更,应减免其业绩补偿责任。
天驰君泰团队从三方面有力反驳:第一,可预见性:国务院2016年已明确“两票制”改革方向,2017年政策逐步推开。作为长期从事医药行业的专业公司,业绩承诺方对政策趋势应具有合理预见性。第二,商业风险范畴:政策调整带来的行业冲击属于商业风险,而非合同基础条件的根本变化。第三,合同履行事实:对赌期届满后签署的《备忘录》以及业绩承诺方向政府部门发送的《请示函》中,均未就“两票制”影响对业绩承诺作出调整,说明业绩承诺方已接受该风险。
法院完全采纳上述观点,认定“两票制”不构成情势变更,业绩补偿责任不应减免。
3.对赌期间投资方介入经营管理的,如何在“行使股东权利”与“导致对赌失败”之间划定红线?
在商业实践中,投资方(尤其是大股东)在对赌期内完全“袖手旁观”既不符合商业逻辑,也不现实。本案中,业绩承诺方即以“投资方在对赌期间更换目标公司总经理、调整管理层,导致业绩下滑”为由,主张减免补偿责任。这一抗辩触及了对赌纠纷中的一个深水区问题:当投资方既是股东又是经营者时,对赌失败的锅该由谁来背?
天驰君泰团队从三方面对业绩承诺方的抗辩进行了反驳:第一,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股权转让后投资方有权选派多数董事、委派董事长和财务总监,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确定。该治理安排是业绩承诺方在签约时已预见并接受的。第二,证据不足:业绩承诺方未能证明管理层调整与业绩未达标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亦未能量化影响程度。第三,商业逻辑:对赌期内原股东仍需为业绩负责,除非投资方恶意干预经营,否则不改变补偿义务。
法院支持以上观点,认定业绩承诺方应继续承担补偿责任。
二、对赌纠纷的实务启示:本案给投资方和创业者/原股东的三点建议
1.关于审计机构的选定和审计报告的审查
对赌协议通常约定业绩完成情况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为准,看似清晰的条款却在实践中引发大量争议,比如双方无法选聘同一家审计机构、一方不配合选聘审计机构、一方不认可审计结论等等。本案中,业绩承诺方即试图否认审计机构及其审计报告效力,但因事前签字确认、事后书面认可,其抗辩未获支持。
对于投资方而言,如业绩承诺方拒不配合选聘审计机构,投资方可以单方选聘,以书面形式向业绩承诺方发送拟聘机构名单、选聘理由、询价过程,要求其书面确认。如业绩承诺方不配合导致无法审计的,投资方也可以在诉讼中申请司法审计,并将对方不配合选聘、拒绝提供资料等行为作为过错证据提交。
对于创业者/原股东而言,若不同意投资方选聘的审计机构,应明确提出替代方案,并说明理由,切忌“不签字也不反对”,沉默在商事交易中可能被解释为默认。如对审计结论有异议,业绩承诺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投资方、审计机构,但应指出具体错误、量化影响金额、提供替代计算依据等,泛泛而谈的“不认可”在诉讼中几乎没有说服力。
2. 关于对赌期间政策风险的预判与分配
行业政策变化属于行业常见风险,对赌双方应在协议中明确是否将其纳入业绩调整因素。传统的不可抗力条款往往只涵盖自然灾害、战争等极端情况,很难覆盖行业政策的影响。建议将“重大政策变化”作为独立的业绩调整触发项,并结合行业特性和地域特点对行业政策进行“正面清单”列举。政策变化不是对赌失败的万能挡箭牌。 对于投资方而言,要通过“可预见性+事后行为”锁定风险分配;对于创业者而言,要通过“事前条款+及时主张”预留调整空间。本案的启示在于,对赌协议的本质是一份基于“可预见性”的风险分配合同。当市场环境日益复杂,行业政策变动加速,将宏观的政策不确定性转化为合同中的确定性条款,是维护交易公平、减少事后纠纷的最优解。
3. 关于投资方介入目标公司治理的边界
本案的终审判决传递了一个重要的司法信号:对赌期内投资方介入经营,只要不超出协议授权、不违背商业合理性、不构成恶意干预,就不应成为原股东逃避补偿责任的挡箭牌。
对于投资方而言,介入目标公司的经营是权利,也是责任。行使权利时,应始终秉持“商业合理性”原则,保留决策依据,避免因程序瑕疵或行为失当给对方留下把柄。
对于创业者/原股东而言,对赌意味着交出部分控制权。在接受投资时,应充分评估未来可能面临的公司治理变化,并在协议中对“投资方干预的边界”作出明确约定,而非事后简单以“你接管了”为由主张免责。
三、结语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天驰君泰的客户挽回了近亿元经济损失,更在对赌协议的履行标准、审计报告的司法采信、情势变更的适用边界等方面提供了裁判参考。对赌协议不是零和博弈,而是基于商业预判的风险分配机制。当争议发生时,唯有扎实的证据链、精准的法律论证、清晰的商业逻辑,才能赢得法庭的认可。
天驰君泰始终致力于为投资机构和实体企业提供专业、精准、高效的商事争议解决服务,助力客户在复杂商业环境中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