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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钢丝绳在工业领域中应用十分广泛,但在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一系列各类损伤威胁它的安全和寿命。钢丝绳无损检测仪器是在不破坏钢丝绳的情况下,通过技术手段对其内部和外部的状况进行安全性和可靠性的检查和评估。
D公司及T公司均为钢丝绳无损检测仪器的经营者。2021年,D公司以侵害技术秘密为由,将T公司、L公司、J公司以及自然人Y、自然人E、自然人C、自然人S(其中,自然人Y、自然人E为D公司的前股东,自然人C、自然人S为D公司的前员工)诉至法院,主张立即停止侵害D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并承担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五百万元。
我所律师团队(刘艳锋、姜地、祁玉馨、陈颖曦等律师)作为T公司的代理人提出:
1.程序上:
第一,D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诉侵权产品的购买渠道不明确,并非源自T公司的官方渠道,被诉侵权产品与T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明显区别;且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技术秘密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同。D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T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
第二,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
2.实体上:
D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不成立,不满足技术秘密的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三要件。涉案技术秘密或为所属领域行业惯例或已被公开渠道所公开;且D公司将载有涉案技术秘密的产品上市后,公众通过“反向工程”的形式即可获得相关技术信息。为了使法官能够更清楚查明事实,代理律师制作《秘点对比表》将涉案技术秘密与公开信息进行比对,以说明涉案技术秘密不具有“秘密性”。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D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认定D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T公司实施了侵害行为。
裁判要旨
1.D公司主张取得涉嫌使用其技术秘密的被诉侵权产品时间为2015年,而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为2021年12月,已远超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且未向法院主张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由。
2.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若权利人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人实施了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可以从被诉侵权技术信息与涉案技术秘密是否构成相同或者实质相同、被诉侵权人是否掌握涉案技术秘密或存在接触的可能性、以及被诉侵权技术信息是否存在合法来源的路径进行分析认定。但权利人仍需提供合法来源的被诉侵权产品,并将被诉侵权产品与主张保护的技术秘密进行侵权比对,判断是否构成“接触+实质相同”证明要件。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领域的典型案例,其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1. 本案系公司前股东、前员工未被认定侵害前公司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例,重申了技术秘密保护的边界,平衡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自由竞争的冲突,有助于维护良性创新环境。
2.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技术秘密案件证据规则的严格把握,也进一步厘清了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权利人与被诉侵权人举证责任的分配。
启 示
企业的商业秘密管理工作需从制度建设、技术防护、法律保障等多方面入手,构建全面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1.明确商业秘密范围
梳理企业关键信息(如技术配方、客户名单、算法、供应链数据等),根据商业秘密的三性准确界定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并将商业秘密按照重要性等级(如绝密、机密、秘密)进行划分,制定差异化保护策略。
2.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
完善的保密制度需要系统化的设计,保密制度文件包括:《保密协议》《企业保密管理办法》等。企业应与员工(尤其是技术人员、高管等能够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核心人员)、合作伙伴等签订保密协议等,协议中约定具体的秘密信息,明确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
3.技术防护措施
如企业可通过访问权限分级、数据加密等方式构建技术防火墙。访问权限分级即控制企业员工接触秘密信息的权限。数据加密即使用加密软件等方式存储、传输文件。
4.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应做好商业秘密形成过程的证据留存工作,如研发记录等。发现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及时通过民事诉讼或刑事报案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通过以上措施,企业可系统性降低商业秘密泄露风险,并在纠纷中占据法律优势。
对于被告来说,应当从程序和实体上充分抗辩,尤其不应当忽视原告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应当用好“证据规则”,以对方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充分或证据瑕疵抗辩可能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