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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赣州是一座有2200多年历史的古城,现存有众多宋代文物及文史古迹,老城区至今仍保留着宋代时期的城市街道布局、地下排水系统等。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赣州市被北京大学考古系教授宿白、中国文物研究所顾问罗哲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副主任郑孝燮等专家誉为“宋城博物馆”,1994年1月,被国务院列为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更好地实施赣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助推旅游扶贫,赣州市政府将“江南宋城”作为重点项目,对六个区域的街巷道路进行全面整治,形成“江南宋城历史文化旅游区”,景区内包括古城墙、宋代排水沟、郁孤台等文物,博物馆、民居、医院、学校等居民生活设施,人民群众生活在景区,即“城是景区,景区是城”,成为“人民生活”与“历史文化保护”的典范,2020年6月10日,被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确立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该景区成为赣州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不可或缺的符号基点、重要的公共资源,靓丽的名片。
2020年,S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江南宋城”运营者G某公司诉至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审认为在“江南宋城”景区内部及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处使用“江南宋城”“江南·宋城”“宋城”等字样构成商标侵权,责令G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赔偿损失并消除影响。
G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委托我所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天驰君泰律师团队(主办律师刘艳锋、姜地,协办律师祁玉馨、陈颖曦)提出:
本案非个案,非私营或国营企业纠纷,非一省一市纠纷,关系中国历史文化传承,关系人民公共利益,关系景区等公共资源保护与运营,具有“全国性、典型性、示范性、指导性”,处理不好则不利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发扬,影响中国文化发展和传播,与人民的根本利益相悖,不利于革命老区经济发展......
代理律师实地取证;从“宋文化”历史,宋城全国普遍性及历史沿革现状,国家传统文化、景区政策,赣州地方情况,原被告双方实际使用情况,景区及商业旅游景区行业现状、惯例等多角度出发,层层递进,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搜集、查找、保存并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据时间涉及上千年、地域广泛、种类多;
为了使法官能够更清楚查明事实,代理律师当庭通过文字、图片、视频、PPT等多种方式全面举证、说明事实、提出代理意见。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并再审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S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本案中,G某公司在“江南宋城”景区内部及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处使用“江南宋城”“江南·宋城”“宋城”,系向社会公众传达该景区所承载的宋代历史、建筑、人文等信息,亦符合作为景区简称使用的惯例,属于正当合理使用。
典型意义
1.本案系“涉中华传统文化保护”的典型案例,具有“全国性、典型性、示范性、指导性”。
2.本案进一步厘清了商标的权利边界,即商标的禁用权范围与商标的显著性密切相关,若商标原本含义属于公共资源,则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在原有含义内正当使用。
3.本案具有较大的影响,对江西省、赣州市革命老区经济发展,历史文化的传承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启 示
无论商标权人原告,还是被诉侵权的被告,建议应具有“全案思维”,充分考虑“申请注册”“民事侵权”“撤销、复审、无效及诉讼”等行政案件,“战略性、全局性”的布局,以免出现“捅马蜂窝效应”等。
对于商标权人来讲,若明知商标显著性缺失,应谨慎行使诉权,避免诉请不被支持。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若商标存在“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或“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甚至还面临被无效的风险,得不偿失。同类案件众多,如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青花椒”案,天驰君泰刘艳锋、姜地等律师代理的咖啡行业典型案件“耶加雪菲”商标行政诉讼再审等案件。
对于被诉侵权人来讲,在面对商标侵权诉讼时,积极应对,甚至“将坏事变好事”,全面、多角度分析、布局、实施。尤其针对存在瑕疵的权利商标,被诉侵权人应充分挖掘自身存在的有利事实,充分论证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合理性、正当性,穷尽商事的、法律的多种方式,争取妥善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