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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上午9:30-10:00,就天驰君泰代理的华谊兄弟公司诉金阿欢、非诚勿扰婚姻介绍所“非誠勿擾”著作权侵权案,担任审判长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王金山院长通过线上进行了二审宣判,判决驳回上诉人金阿欢及非诚勿扰婚介所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案情回顾
金阿欢、永嘉县非诚勿扰婚姻介绍所(普通合伙)(简称非诚勿扰婚介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美术作品“非誠勿擾”申请为商标,并在其经营的非诚勿扰婚恋交友网站上使用。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建红律师、张会律师,接受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谊兄弟公司)的委托,将金阿欢及非诚勿扰婚介所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律师费等合理费用。一审法院审理认定,金阿欢及非诚勿扰婚介所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向华谊兄弟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金阿欢及非诚勿扰婚介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案后,由王金山院长担任审判长、冯刚法官和杨洁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该案。
争议焦点
二审法院根据各方证据及辩诉意见,将本案争议焦点总结如下:
1涉案“非誠勿擾”四个繁体字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2涉案“非誠勿擾”是否为冯小刚及石海鹰创作。
3华谊兄弟公司是否享有涉案“非誠勿擾”的著作权。
4金阿欢、非诚勿扰婚介所对涉案“非誠勿擾”的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合法的商标性使用行为。
5金阿欢、非诚勿扰婚介所对涉案“非誠勿擾”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6一审法院关于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数额的认定是否合理。
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中,涉案“非誠勿擾”整体视觉上具有一定的艺术性与审美价值,能够体现作者独特的构思和编排,符合创造性的要求,具有独创性。同时,涉案“非誠勿擾”,能够单独复制并使用,符合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作品条件,构成美术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权属的认定规定了初步证据原则,即在无相反证据时,根据作品的署名推定权利归属。本案中,华谊兄弟公司提交的其与冯小刚、石海鹰签订的《协议书》及《声明》等证据,可以认定涉案“非誠勿擾”系冯小刚、石海鹰创作,华谊兄弟公司通过委托创作协议取得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金阿欢将涉案“非誠勿擾”申请为商标,金阿欢、非诚勿扰婚介所在其经营的非诚勿扰婚恋交友网站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擅自使用涉案“非誠勿擾”的行为,构成侵害华谊兄弟公司对涉案“非誠勿擾”的著作权,应当向华谊兄弟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金阿欢、非诚勿扰婚介所对涉案“非誠勿擾”的使用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其行为不合理的损害了华谊兄弟公司对涉案“非誠勿擾”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根据金阿欢、非诚勿扰婚介所使用的方式、结合华谊兄弟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的范围及合理支出的票据等,酌情确定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及合理支出金额并无不当。
综上,金阿欢及非诚勿扰婚介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重要意义
尽管注册商标与著作权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发生权利冲突,因超过商标法规定的争议期限而不可撤销,但著作权人仍然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对商标注册人、商标使用人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历经三年的“非誠勿擾”著作权侵权案终于尘埃落定,恰逢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该案的判决结果彰显了司法审判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和重视,积极贯彻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司法力度的要求,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从天驰君泰商标团队代理的江苏卫视“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再审胜诉,到今日“非誠勿擾”著作权侵权案二审宣判,我所代理的“非诚勿扰”系列知识产权案件完美收官。深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保护知识产权,天驰君泰知产团队时刻伴您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