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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驰君泰成功代理“电视剧《龙门镖局》宣传推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0-04-292312

前言

今年4.26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陆续发布了2019年审理的最有影响和最有研究价值的知产案件。我所郭春飞律师团队承办的“电视剧《龙门镖局》宣传推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成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北京高院“2019 年度北京法院知产司法保护十大案例”。该案涉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众多,案情复杂,郭春飞律师团队代理被告方,一审法院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改判认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同时入选“2019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与娱乐法事例”及“2019年度中国文化传媒领域十大影响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联盟影业公司是家喻户晓的电视剧《武林外传》的制片方,被告小马奔腾壹公司、小马奔腾公司、安徽广播电视台等是电视剧《龙门镖局》的八个联合出品方。因两剧本均出自编剧陈万宁(宁财神)之手,且两剧客观上存在一脉相承的人物关系,原告认为在后出品的《龙门镖局》在宣传发行过程中故意与《武林外传》进行对比,明示、暗示《龙门镖局》与《武林外传》存在前世今生关系,且编剧陈万宁多次宣称《龙门镖局》系《武林外传》的升级版,厚此薄彼,故将八被告诉至北京知产法院,主张其构成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和使用知名商品名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索赔3000万元。


争议焦点

1.编剧陈万宁的个人言论是否应由被告承担责任。

2.被控行为是否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3.被控行为是否属于商业诋毁行为。

4.被控行为是否属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行为。

5.被控行为是否同时违反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审裁判要点

1.根据陈万宁与壹影视公司在《龙门镖局》编剧合同中的约定,应壹影视公司要求,其应参加电视剧相关宣传活动,因此陈万宁的行为应视为《龙门镖局》相关权利主体的宣传行为。

2.媒体宣称《武林外传》与《龙门镖局》存在“前世今生”关系,是对两剧关系的客观描述,不会引人误解,不构成虚假宣传;而陈万宁多次宣称《龙门镖局》系《武林外传》的“升级版”,会影响相关公众的观剧选择,且部分媒体对两剧的提供者产生了实际的混淆,构成对商品作片面对比的虚假宣传行为。

3.陈万宁多次称《龙门镖局》能“完胜”《武林外传》,易使相关公众认为《龙门镖局》在质量等各方面均胜于《武林外传》,从而对原告的商誉进行不适当贬低,提高自身商誉,属于商业诋毁行为;而《新民晚报》《新京报》关于“较之于《武林外传》在置景和服装上的因陋就简,《龙门镖局》可以说是高端洋气”“比起当年寒酸的情景喜剧《武林外传》,《龙门镖局》多场景、多调度、多特效,开篇三集就展示出了他强大的野心”的报道基本反映了客观现实,属于自由评论的范畴,不属于商业诋毁。

4.“武林外传”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但电视剧《龙门镖局》的商品名称系“龙门镖局”,与“武林外传”文字截然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被控行为不属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行为。

5.为避免妨碍市场自由竞争,需严格把握原则规定的适用条件。被控行为已分别属于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制范围,除此以外原告据以主张原则规定并无对应的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故本案并无适用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这一原则规定的余地。


二审裁判要点

1.由于艺术作品本身的特性,以及观众欣赏需求的多样性,其水平和质量的高低往往缺乏客观的标准,相关公众对于一部影视剧的质量评判通常也不会仅依赖于他人的推介。电视剧观众不会像购买商品的相关公众那样,基于某一产品系另一产品的升级版的表述就选择一个产品并当然地放弃另一产品。就版权交易市场而言,在案证据无法证明上述宣传内容对《武林外传》电视剧的版权授权市场带来了负面影响,或因此遭受损失。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电影《武林外传》的出品单位包括北京小马奔腾影业有限公司,一审法院认为部分媒体对两剧的提供者产生了实际混淆是错误的。综上,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陈万宁有关《龙门镖局》是《武林外传》“升级版”的表述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2.《龙门镖局》和《武林外传》相比确实在某些方面有所改变或提升,考虑到影视剧等艺术作品在优劣的评判方面缺乏客观标准,因此上述改变或者提升是否能够达到“完胜”的程度,属于见仁见智的问题。陈万宁有关“完胜”的表述一方面确实缺乏客观标准或参数,但另一方面,该表述尚不足以使相关公众据此得出两剧优劣的评判结论,并进而降低或贬损原告的商誉。


重要意义

1.本案厘清了正当文艺评论和对比性宣传的边界和尺度,为确立此类纠纷的司法裁判规则提供了借鉴。

2.本案也明确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经营者的认定、联合出品的影视剧侵权责任人的认定,以及影视剧编剧个人宣传言论的责任归属的判断,为日后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借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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