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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驰君泰代理不正当竞争案件再传佳绩—中国首例语音指令不正当竞争案

2021-01-293343

“xiaodu xiaodu”“嗯,在呢”“今天天气如何”,随着语音指令词的发出,搭载百度DuerOS(小度人工智能助手)的智能设备,就会按照用户的需求,通过互联网大数据分析,清晰地反馈今天的天气情况。随着智能产品的普及,这类场景将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中国消费者身边。数据显示,2020年全球智能音箱出货量达1.36亿台。[1]作为国内智能音箱市场的头部企业,百度公司的小度智能音箱系列产品一经推出就受到了广泛关注。国际权威调研机构Canalys数据显示,2020年上半年小度智能音箱全品类出货量位居国内第一。[2]近日,我所作为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成功代理了全国首例涉智能产品语音指令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并最终获得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


一、案件背景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在线公司”)是小度智能音箱等AI电子产品的开发者和运营者,“xiaodu xiaodu”是百度在线公司用于AI电子产品中的具有唤醒和操作功能的语音指令。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语音指令词“xiaodu xiaodu”已具有一定影响。


2019年,百度在线公司发现,北京子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乐公司”)生产、销售与小度智能音箱相同的AI电子产品杜丫丫学习机。该公司使用与“xiaodu xiaodu”相同的语音指令对其产品进行唤醒和操作,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破坏了百度在线公司及其产品与“xiaodu xiaodu”语音指令词之间的对应关系。


2019年9月,百度在线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子乐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经过百度在线公司的长期大量使用、形式多样的宣传推广, “xiaodu xiaodu”作为用户频繁使用的语音指令词,已经与百度在线公司及其产品建立起了明确、稳定的联系,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保护。


子乐公司明知 “xiaodu xiaodu”语音指令词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仅不避让,反而使用与百度在线公司的“xiaodu xiaodu”完全相同的语音指令词对其产品进行唤醒和操作,在主观上具有恶意,在客观上也极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及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令子乐公司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百度在线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由于被告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二、本案意义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人机交互的广度和深度都会有所增加。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智能产品,其核心是人机语音交互。一般来讲,语音交互流程被分为五个环节,即“唤醒、响应、输入、理解、反馈”。[3]对于常见的语音交互产品而言,需要通过定义一个将产品从待机状态唤醒,以及执行某一具体操作的词语—语音指令词—来实现特定的人机语音交互功能。本案通过赋予“语音指令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具有深远的意义,具体如下:


(一)认定“语音指令词”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民事权益


“语音指令词”作为一项新生事物,一般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1、研发及运营成本高昂。智能产品所依据的人工智能技术,被认为是新的技术驱动力,正在引发第四次工业革命。[4]人工智能技术的开发不仅需要具备大量的基础设施(算力、数据、算法)投入,同时现阶段也离不开大量的高素质人才,对人工智能技术进行人工干预。2020年10月12日,百度公司创始人、董事长李彦宏在第三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上表示,目前百度公司对于人工智能的研发费用已经占到收入的19%。[5]从我国人工智能企业层级上看,具备自主研发能力的企业占比不足25%,其余绝大多数企业集中在应用层面。[6]人工智能技术的高昂研发、运营成本,使得真正掌握自主核心技术,拥有自主“语音指令词”的企业较为稀缺。


2、使用次数多,易被相关公众识别。由于唤醒智能产品和在指令智能产品执行某一具体操作之前均需要“语音指令词”,从这一意义上来看,“语音指令词”就如同一把打开和启动智能产品的钥匙,相关公众只要使用具有语音交互功能的智能产品,就会频繁使用“语音指令词”。数据显示,小度助手月语音交互总次数达53亿次。而小米旗下的小爱同学日均唤醒次数达1.3亿次。[7]“语音指令词”作为语音唤醒输入环节中的重要因素,不仅会影响相关公众的第一印象,也会直接影响唤醒率,因此企业往往会通过大量的调研,选择一款既被消费者喜爱,又不容易被误唤醒,同时又与品牌具有关联的“语音指令词”,并通过大量的宣传、推广,使相关公众通过“语音指令词”,就可以把企业和其提供的智能产品建立起对应关系。


3、被模仿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语音指令词”与公众之间的联系媒介是“语音”,而不是具体的“文字”。以本案为例,百度在线公司的语音指令词为“xiaodu xiaodu”,无论其文字表现为“小度 小度”,还是子乐公司在后使用的“小杜 小杜”,抑或“小渡 小渡”、“小肚小肚”等其他任何同音不同形的文字表现形式,基于智能产品的特殊性,相关公众都会以“xiaodu xiaodu”这一特有语音指令来识别产品来源,而不会特别关注该语音指令的文字表现形式。百度在线公司出具的证据也清晰表明,当消费者将百度在线公司的“小度智能音箱”与子乐公司的“杜丫丫学习机”放在一起,同时呼出“xiaodu xiaodu”的语音指令时,两台机器被同时唤醒,极易造成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即误认为杜丫丫英语学习机与百度在线公司的小度智能音箱及其相关服务可能存在产品研发、技术支持、授权合作等方面的特定联系,且已经造成了消费者发出“怎么会有两个小度?哦,此小杜非彼小度”的实际混淆。


竞争是市场最基本的运行机制,公平合理的竞争有助于促进收入的合理分配,推动经济技术的进步,使消费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但模仿他人在先知名“语音指令词”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就会严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相关企业在人工智能领域持续加大投入,抑制经济活力,恶化营商环境,最终影响经济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性法律,其宗旨在于禁止以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的正常经济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8]在当前尚无针对智能产品的专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给予“语音指令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具有充足的合理性与必然性,也是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的内在要求。


(二)丰富了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兜底条款”进行保护的客体范围,明确了“兜底条款”的适用条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是市场仿冒混淆行为的“兜底条款”,其设定的目的在于规制伴随经济发展引发的各种新型市场仿冒混淆行为,以防挂一漏万,同时该项规制的只能是不属于第6条第1、2、3项范围的任何市场活动标识和仿冒混淆行为。[9]然而,法律条文的开放性与模糊性,也给司法实践的适用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本案进一步明确了“兜底条款”的司法适用边界:


1、丰富了“兜底条款”保护的客体范围。如上所述,“语音指令词”属于语音的范畴,与传统《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客体即商品类标识、主体类标识、互联网商业标识[10]在类型上区别较大。但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立法目的就在于防止混淆,避免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且并没有对客体类型进行明确的限定,故对于新类型的“xiaodu xiaodu”语音指令词,也应当可以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正如一审判决所认定的:“尽管语音指令作为人工智能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较之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网络域名、网站名称等出现的较晚,在类型方面已存在一定差别,但只要其能够与该商品或服务及其提供者建立起特定的联系,且具有一定的影响,即应被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权益保护范围之内……”


2、明确了“兜底条款”适用的条件。一审判决同时认定“擅自将他人符合上述条件的语音指令进行使用,属于该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据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兜底条款”的适用条件就比较清晰了,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①受保护的客体具有一定的影响;②相关公众已经能够通过该客体,将权利人及其提供的商品建立起对应关系;③被诉商品与权利人的商品功能、受众、销售渠道等相同;④被诉行为使相关公众误认权利人与侵权人存在特定的联系。


(三)引导人工智能市场的良性发展,促进经济发展


数据显示,至少在未来10年,人工智能可以推动每年GDP增长1.2个百分点。预计到2030年,人工智能将推动全球经济总量增加13万亿美元。[11]人工智能逐渐成为全球经济新的增长点。为了鼓励人工智能的发展,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2016年7月,在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中,人工智能被作为新一代信息技术中的一项列入规划。201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人工智能正式发展成一项国家战略。自2017年开始,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连续三年出现了“人工智能”。2020年11月3日,新华社授权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明确指出:“瞄准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等前沿领域,实施一批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同各产业深度融合,推动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据统计,全国参与“语音指令词”相关环节的企业已经超过250家[12],市场庞大,竞争激烈,市场经济固有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急需国家通过“看得见的手”进行调整。给予“语音指令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有助于对市场竞争加以正确引导,合理配置资源,减少市场经济的盲目性造成的资源浪费,也有助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进而促进经济的全面发展。


三、律师建议


结合我们在代理本案过程中积累的经验以及一审判决,对于“语音指令词”的保护,我们建议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展开:


1、注意留存“语音指令词”研发、运营过程中的证据。由于“语音指令词”的研发、运营需要大量的成本,例如前述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引入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进行调研等,企业在这一过程中签订的合同、形成的票据,不仅可以佐证“语音指令词”的影响力,也可以作为侵权判赔的参考因素。


2、注意留存“语音指令词”使用过程中的证据。这里所说的“使用过程中的证据”,又可以细分为“最早使用证据”、“持续使用证据”、“有影响力的使用证据”。以本案为例,我们就“xiaodu xiaodu”语音指令词在国家图书馆进行了文献检索,全面梳理了百度在线公司使用“xiaodu xiaodu”语音指令词的时间、产品、使用场景、持续使用及具有影响力的宣传报道等。同时,结合宣传推广合同及“xiaodu xiaodu”语音指令词曾经在“央视网络春晚”、“央视元旦春晚”、“向往的生活”、“花花万物”等多个有影响力的晚会、网络综艺节目中出现的事实,清晰地体现出“xiaodu xiaodu”语音指令词经过长期、大量的宣传、推广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影响,能够与百度在线公司建立起对应关系。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语音指令词”是以“语音”形式体现,其证据形式多以音频、视频等“视听资料”的形式存在,为了防止该等证据灭失或补强其证据真实性,建议适时采取公证的形式留存。


3、及时将“语音指令词”对应的文字及汉语拼音注册为商标。“语音指令词”虽表现为“语音”形式,但其对应的文字,仍可能如本案当事人那样,使用在广告宣传、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产品屏幕贴膜等多种地方,甚至突出使用,作为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这就要求企业及时将“语音指令词”对应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对于商标标识而言,由于“语音指令词”本身并没有对应的特定文字,因此建议在注册时,不仅注册与品牌最相关的标识(例如本案的“小度小度”),也包括其同音字、形似字。甚至对应的汉语拼音,也可以作为企业宣传的媒介,建议申请注册。对于商品而言,建议结合产品的功能、用途等,至少要覆盖与之最接近的现有商品项目;同时不仅要考虑当前的业务需求,还应提前为将来的业务布局,做到“业务未动,商标先行”;此外,鉴于人工智能领域目前尚没有完全对应的商品项目,必要时可以考虑进行非规范申请,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天驰君泰在不正当竞争领域优势明显


本案是天驰君泰最新代理的又一典型不正当竞争案件。自1994年天驰君泰代理中国首例不正当竞争案至今已28年,天驰君泰一直致力于深耕不正当竞争领域案件,代理不同类型的重大、复杂、创新性案件,典型案件包括且不限于:


案件类型1:【使用他人商业秘密】


天驰君泰代理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诉中国旅行社总社,获得胜诉


典型意义:中国首例不正当竞争案,首次在不正当竞争案中采取证据保全,该案将“客户名单”认定为是企业的商业秘密,为法院今后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


案件类型2:【利用广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天驰君泰在北京柏安资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智慧名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百脑汇”经营者)案中,代理被告抗辩


典型意义:首次确认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竞争关系”是一种广义竞争关系,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


案件类型3:【擅自使用他人姓名】


天驰君泰代理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潍坊瑞驰汽车系统有限公司,获得胜诉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名人姓名的财产性权益的保护。本案对名人姓名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案件类型4:【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


天驰君泰代理北京庆丰包子铺诉山东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获得胜诉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当在先企业字号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的情况下,公民虽然可以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但在将其姓名作为商标或企业字号进行商业性使用时,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更不得损害他人权益。


案件类型5:【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域名主体部分】


天驰君泰代理北京人人车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诉优舫(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获得胜诉


典型意义:本案是我国“互联网+国家战略”背景下代表性案例,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创新性的将APP名称作为“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进行保护,并进一步确认了在发展迅速的互联网经济下判断商品服务类型的裁判规则。


案件类型6:【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


天驰君泰代理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获得胜诉


典型意义:存在竞争关系的行业内龙头企业,更应当正当利用自己已有商标、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和市场资源,不断创新经营模式,推广新产品,避免出现攀附他人商誉、不正当争夺消费市场的行为,自觉维护行业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起到表率作用,而不是相反。


案件类型7:【擅自使用驰名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


天驰君泰代理央视动漫集团有限公司诉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获得胜诉


典型意义: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注册企业字号,即使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在客观上仍然容易引人误认为该商品来自于驰名商标权利人或者与驰名商标权利人存在特定的关联,从而造成市场混淆。


天驰君泰知识产权部不仅在商标、版权、专利领域成绩斐然,也始终走在反法的最前沿,是少有的代理过不正当竞争领域全类型案件的律所。天驰君泰律师不断运用自身丰富的经验和智慧,及时有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力的促进了企业创新发展,同时也为优化营商环境、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参考文献:

[1]参见《2020年全球智能音箱出货量达1.36亿台 同比增长39.7%》,载https://new.qq.com/rain/a/20210115a02oq800。

[2]参见《看懂2020年智能浪潮,我们从百度和谷歌的AI足迹出发》,载https://new.qq.com/omn/20210120/20210120A0FFLC00.html。

[3]参见《拿什么名字唤醒你?我的智能小伙伴》,载http://science.china.com.cn/2018-01/23/content_40198523.htm。

[4]参见《杨元庆:人工智能正在引发第四次工业革命》,载https://ishare.ifeng.com/c/s/7qOeRvtuJMn。

[5]参见《李彦宏:百度人工智能技术研发费用占收入19%》,载https://xueqiu.com/S/BIDU/160769080。

[6]参见《2020年中国人工智能API经济白皮书》,载https://www.sohu.com/a/426795269_445326。

[7]参见《百度高管解读Q3财报:AI新业务实现两位数稳健增长,预计明年会更高》,载http://science.china.com.cn/2020-11/17/content_41362374.htm;《小爱同学的AI营销进化论》,载http://3g.donews.com/News/donews_detail/23794.html。

[8]参见《反对不正当竞争,推动高质量发展》,载https://news.youth.cn/jsxw/202101/t20210114_12663611.htm。

[9]参见孔祥俊:《论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时代精神》,载《东方法学》,2018年第1期。

[10]参见《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混淆行为条款理解与适用》,载https://www.sohu.com/a/222552606_99916761。

[11]参见《麦肯锡:2030年AI贡献可达13万亿美元 对中国影响尤甚》,载https://www.gelonghui.com/news/136569。

[12]参见《2020年中国智能语音行业研究报告:入局企业数量252家》,载https://www.jiemian.com/article/39692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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