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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我所胡枢鹏律师承办赌博案, 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

2022-11-21389

承办律师:胡枢鹏  胡镇涛(实习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


01案情简介

2020年6月,当事人L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wepoker平台上创建“太阳城pk”俱乐部,多次召集多名赌客在该俱乐部以玩德州扑克的形式进行赌博,并抽头获利,当事人S(已另案处理)明知当事人L利用该俱乐部赌博并抽头获利,仍协助其收取赌资、转账。经查证,该俱乐部的赌资金额为88956元。


公安局分局认为,当事人L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涉嫌赌博罪,并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经胡枢鹏律师与承办检察官的充分沟通,后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02辩护思路

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胡枢鹏律师接受当事人L委托,经过全面的事实梳理,胡枢鹏律师提出以下意见,供人民检察院参考:


(一)关于定性部分,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定性准确,以赌博罪更能够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根据浙江地区同一平台的相关判例,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创建赌博群,并纠集他人在wepoker平台以德州扑克方式进行赌博,并从“底池”中按一定比例抽头渔利,涉案赌资超180万元,获利超16万元,并最终以赌博罪定罪量刑。而在本案中,L的行为模式与上述案件基本一致,符合赌博罪的特征,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定性准确,以赌博罪追究L的责任更能够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且为保持省内相关案件的处理一致性,亦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责任。


(二)关于事实部分,辩护人对起诉意见书认定的涉案赌资无异议,但抽头渔利部分辩护人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实的为至少889.56元


辩护人仔细比对S支付宝数据,以交易对方信息栏目筛选转账记录,转账数据与侦查机关认定的数据一致,因此起诉意见书认定的本案涉案赌资为88956元无误。


结合本案在案证据,根据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应当认定L的抽水数额为889.56元。虽然L本人在供述中曾提及“获利是23万元的样子”,但结合全案证据,无法查清本案的抽头渔利数额,并没有客观证据证明本案L抽头渔利数额为23万元,应当以查证属实的客观证据为准。辩护人根据S支付宝数据筛选,即便以S全部转账收入(除L以外)都认定为涉案赌资,并以3%作为抽头渔利的点数计算得出数字为100802元,该数字与23万差距显著,且S的全部转账收入不可能都是赌资,如2020年6月27日L向S转账888元并备注“谢谢辛苦了”证实S的转账收入并不都是赌资。因此,本案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能够证实L抽头渔利23万元。且结合S的供述,本案抽头比例是1-3%的标准,根据查证属实的涉案赌资88956元及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应当认定L的抽水数额至少为889.56元,L本人自愿退出该部分获利。


(三)关于量刑部分,辩护人认为L具有自首、自愿退赔、侦查阶段即认罪认罚等情节,符合不起诉的条件,恳请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首先,L具备自首情节。归案经过证实L自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应当依法认定其自首情节。


其次,L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根据证据卷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L归案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即自愿认罪认罚,且其本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最后,L系初犯,且是民营企业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L投资的多家企业注册资本超过1亿7000万,且其担任高管的企业自成立以来一直合法、稳定经营,请求人民检察院对其从轻处罚。


03 处理结果

2022年11月,人民检察院在胡枢鹏律师的见证下,L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为:对赌博罪认罪认罚并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表示同意。自此,L涉嫌赌博案亦完美收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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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驰君泰杭州论坛 作者:胡枢鹏、胡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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