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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供应链中断风险的法律防范:基于货运代理人迟延交付的实务分析

2026-09-24221

摘要:在全球化深入发展的背景下,货运代理作为连接国际贸易各环节的核心纽带,承担着运输协调、报关通关、仓储管理等综合性服务职能,其运营效率直接影响供应链稳定性。然而,受政治环境、自然因素、多方协作、内部管理不善等多重因素影响,货运代理面临运输延期、货物损失及费用损失等现实挑战,致使国际贸易供应链中断风险频发。本文从货运代理业视角出发,聚焦货运代理人在实践中可能面对的各类内部、外部风险,结合实务案例分析风险成因,重点探讨法律层面的防范路径。研究旨在为货运代理人构建系统化风险防控体系提供法律与实务参考,助力缓解供应链中断对国际贸易的冲击。


关键词:国际贸易;供应链中断风险;货运代理;法律防范


1.货运代理行业现状

1.1.货运代理行业的业务范围

货运代理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二条,在本文中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国际货运代理以满足客户运输需求为核心,是国际贸易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综合性服务提供者,除提供运输服务外,还提供包装、运输方式选择、报关、报检、仓储、货物交付等服务。货运代理的服务内容对企业提出了极高的专业性要求,从业者需要深入了解国际贸易政策、各国运输法律法规、物流操作规范及多语言沟通技巧,为客户提供最优运输方案设计、风险规避建议等专业支持,并根据货物特性、运输时效要求、成本预算等因素,灵活组合海运、空运、陆运等多种运输方式,适配不同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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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货运代理人在国际贸易供应链中涉及的业务

1.2.货运代理行业面临的挑战

在全球化深入发展的背景下,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迎来了广阔的发展机遇。如:“一带一路”倡议等国际合作机制的推进,促进了沿线国家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与贸易便利化水平提升,为货运代理开辟了新兴市场,尤其是在中亚、东南亚等区域,物流网络的完善带动了货运代理业务的快速增长;以RCEP为代表的区域合作机制为货运代理人创造了新业务场景,而RCEP的争端解决机制为跨境物流纠纷提供了更稳定的法律预期,货运代理人可通过利用区域规则降低合规成本。不过尽管行业前景广阔,国际货运代理行业依然面临着多重现实挑战,这些挑战主要来自于宏观环境的不确定性、行业自身操作的复杂性等方面,易导致国际贸易供应链中断风险,进而产生相关的法律纠纷。

1.2.1.从宏观层面来看,行业受政治、经济、环境等多方因素的冲击尤为明显。

政治层面,部分国家和地区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关税壁垒、进出口限制政策频繁调整,如近年来中美贸易摩擦中加征关税、技术出口管制等措施,直接影响了货物运输的流向与成本;地区冲突与地缘政治紧张局势则导致部分运输航线中断或绕行,增加了运输时间与费用。如2024年红海危机迫使航运船只绕道非洲好望角,不仅导致运输时间延长、运力供应紧张,也导致了相关保费上涨及全球海运货物集装箱价格上涨。[1]

经济层面,全球通货膨胀加剧导致燃油价格、人工成本、港口费用等持续攀升,压缩了货运代理人的利润空间;汇率波动则使得跨境结算风险增加,给货运代理人的成本核算与费用回收带来困难。

环境层面,极端天气事件频发对运输安全与时效造成严重影响,如2023年北太平洋飓风导致多条海运航线延误;同时,全球对绿色低碳物流的要求日益提高,货运代理人需投入更多成本用于环保包装、新能源运输工具租赁等,短期内加重了运营负担。

1.2.2.从行业操作层面来看,货运代理过程的复杂性显著提升,对专业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国际货运代理需协调联络托运人、承运人、港口、海关、仓储企业等多方主体,任何一个环节的衔接不畅都可能导致供应链中断。运输工具的多样化与运输路线的全球化,使得运输方案设计需综合考虑时效性、成本、安全性等多重因素,如对生鲜货物需选择冷链运输并精准把控温控节点,对高价值货物需设计多路径备选方案以降低风险。此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海关监管政策、检验检疫标准存在差异,如欧盟的REACH法规[2]、美国的FDA认证[3]等,要求货运代理人精准掌握相关规则,否则易引发清关延误等问题。

1.2.3.从法律实践层面来看,行业在发生争议时缺乏高效的纠纷解决路径。

根据现有文章的调查数据,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在跨境物流法律纠纷中的占比远高于其他案由[4],这意味着货运代理行业在整个国际贸易供应链中相比其他环节更容易发生争议。但在纠纷解决中,由于货运代理业务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选择往往存在分歧,增加了纠纷解决的时间成本;纠纷解决人员的案件办理经验不足也会影响裁判质量,部分法官或仲裁员对货运代理业务流程、行业惯例缺乏深入了解,难以准确认定“货代责任边界”“费用垫付合理性”等专业问题。

2.货运代理人迟延交付法律风险与原因分析

2.1.货运代理人迟延交付的法律后果

对货运代理人来说,货物的迟延交付将产生多方面的不利后果。

从盈利角度来看,货物迟延交付可能导致托运人拒付服务费,且超期过程中还会产生超期费、仓储费等额外费用,货运代理人垫付后要追回往往需要通过诉讼等方式,追回成本极高甚至可能难以追回[5]。

从损失角度来看,货运代理人往往与托运人约定“货运代理人承诺在双方书面约定确认的时限内确保按时将货物运至托运人指定的目的地,如因货运代理人过错逾期到达的,则按照……赔偿托运人”[6]。货物迟延交付不仅违反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的约定,导致货运代理人承担违约责任;在严重超期的情况下还会导致收货人拒收货物,托运人被客户追究违约责任及客户资源流失的严重后果,造成托运人损失,货运代理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7]。

2.2.货运代理人迟延交付的原因分析

2.2.1.内部管理混乱导致供应链中断。

货运代理人作为供应链中的关键枢纽,其内部管理的混乱状态是引发供应链中断的核心诱因之一,且这种负面影响会渗透到物流运作的全流程,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2.2.1.1.货运代理人内部管理不善,导致迟延交付。

部分货运代理人存在业务流程混乱、岗位责任划分模糊等问题。第一,在货物接收环节未建立规范的验收与登记制度,导致货物信息错漏、误提。例如(2020)沪民终560号案件,连云港某物流公司作为货运代理人,既未与合作方协商明确提货流程,也未核实提货单、货权转移通知单的真实性,仅凭复印件便径行放货,其未通过充分提示、协商或约定厘清操作规范,显然违背了谨慎勤勉的代理义务,最终导致货物被案外人骗提。第二,货运代理人在运输环节亦缺乏对承运商的实时监控机制与风险预判能力,既无法及时应对车辆故障、路线拥堵等突发状况,也未能提前研判特殊时段的运输压力。笔者承办的一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便凸显了这一问题,该案中货运代理人因未预见到货物送达时期恰逢美国圣诞季,对这一特殊时间段运输路线可能出现的拥堵状况缺乏预判与应对预案,最终导致货物未能在托运人要求的时间内送达。第三,在单据流转环节,因人工操作失误造成提单、报关单等关键文件延误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这些管理漏洞会直接打乱运输计划,使得货物难以按约定时间完成交付,进而引发供应链上下游的衔接断裂。

2.2.1.2.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约定不明,延缓运输进程。

实务中,除了当事人能举证证明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或一方当事人签发提单的案件外,更多的纠纷案件是既没有书面合同,也没有一方签发的提单,而是双方通过QQ、微信、电话、电子邮件就将合同履行完毕。[8]这种不规范的约定模式对运输进程的拖累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运输方式的模糊界定导致前期筹备受阻,若未明确采用海运、空运、陆运还是多式联运,或对不同运输方式的衔接节点、责任划分未作清晰规定,货运代理人需耗费额外时间与托运人沟通确认,甚至因临时调整运输方案而延误货物出运。二是运输时间约定的混乱加剧全程延误,若对货物的启运时点、预计到达期限、全程运输时长等未明确,或对可能出现的延误情形(如天气原因导致滞期)及处理方式(如是否减免费用、如何赔偿损失)无预设规则,极易引发执行中的推诿,当运输出现延误时,双方因缺乏合同依据难以快速达成解决方案,货物滞留时间被进一步拉长。

2.2.1.3.货运代理人对货物性质审核不到位,导致海关查验及清关延误。

托运人在委托货运代理时,若故意或过失隐瞒货物关键信息—包括真实性质(如将危险品伪报为普通货物)、实际数量、准确重量(如申报重量与实际偏差过大)、特殊属性(如含违禁成分未声明)等,而货运代理人对货物审核不到位,极容易发生海关查验,进而阻滞清关流程。笔者曾承办的一起货运代理合同便是这种情况:托运人从迪拜运回国内的设备,将二手设备伪报为新设备申报,导致设备被海关重点查验,直至40多天后才完成清关,造成货物严重迟延交付。这种申报不实不仅可能导致货运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其引发的延迟交付更会波及整个供应链:上游生产企业可能因原料短缺被迫调整生产计划,下游销售企业则面临库存不足的压力。

2.2.2.外部不可控因素导致供应链中断。

2.2.2.1.实际承运人原因致迟延交付。

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中,货运代理人可以独立选择实际承运人,由实际承运人按照货运代理人指示运输货物并在双方约定时间内完成交付。但是在实际货物运输过程中,货运代理人并不能完全控制实际承运人的运输过程,实际承运人出现不合理绕航、运输工具故障、船期延误等突发情况也是导致货物迟延交付的主要原因。但是又由于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货运代理人与实际承运人是相互独立的两个合同关系,导致实际承运人向货运代理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并不当然填平货运代理人向托运人进行的损害赔偿,导致货运代理人实际存在较大损失。比如在上海华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空”)、上海匠心多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匠心多运”)与上海申得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得欧”)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9]中,上海华空为申得欧提供货运代理服务,约定运输在途时间8天,迟延交付承担相应责任;上海华空与匠心多运签订运输合同,由匠心多运实际运输货物,约定运输在途时间7天,上下浮动2天。后由于匠心多运原因导致货物交付超期,上海华空被申得欧扣除全部运输费用并向申得欧客户支付损害赔偿金。但是在上海华空向匠心多运主张迟延交付的责任时,由于双方未就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且上海华空未向匠心多运释明其与申得欧之间的迟延交付相关约定,上海华空与申得欧之间的违约责任条款并不当然对匠心多运产生效力,最终上海华空向申得欧支付的赔偿款远大于匠心多运向上海华空承担的违约责任。

2.2.2.2.不可抗力原因致迟延交付甚至无法交付。

不可抗力因素是供应链中断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供应链中断后责任划分的重大影响因素[10]。比如在起运港、中转港、卸港、目的港、最终目的地突发自然灾害而造成货物延期送达或无法送达至收货人。[11]

一般在货运代理合同中托运人与货运代理人会就这一情况作出明确约定,但是在实际纠纷处理中该条款并不一定能发挥预想效果。一方面,由于托运人损害赔偿主张与不可抗力发生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货运代理人并不一定能够完整举证不可抗力现实的存在;[12]另一方面,如果仅笼统约定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在分段运输的情形中,在前一程已经违约的情况下第二程能否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也存在较大争议,不利于货运代理人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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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货运代理迟延交付原因中的不可抗力因素总结

2.2.2.3.其他原因导致货物运输进程延缓。

货运代理中迟延交付的外部原因除了最常见的实际承运人原因、不可抗力原因外,还存在海关清关文件不齐全、海关例行检查、其他第三方原因等多种影响因素。比如在上海优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优可”)与浙江省国贸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国贸”)案件[13]中,上海优可作为货运代理人,代理运输浙江国贸货物,在海关查验中因货物放射性超标且证件不齐全,导致货物被退回产生货物滞留费用,且浙江国贸拒付服务费。风险产生原因一方面是货物证明材料不全,另一方面就是海关检查花费较长时间。

再如在广东通达物流实业公司(以下简称“通达物流”)与广州建翔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翔码头”)案件[14]中,通达物流代理运输湘南公司货物,委托建翔码头完成货物报关等事宜,但是由于建翔码头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查封,导致货物报关资料被海关查扣,货物滞港,产生散货堆存费等各项费用,且在滞港过程中货物霉变产生货损,通达物流因迟延交付向湘南公司承担违约金、外商赔偿、货损等费用。本案的货物迟延交付原因主要就是海关清关与报关公司涉罪导致货物滞港及无人跟进工作。本案最终裁判中建翔码头向通达物流承担的违约责任中法院仅支持建翔码头向通达物流赔偿其直接损失,赔偿金也未能完全覆盖通达物流向湘南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

3.货运代理人法律防范与合规应对

货运代理人在国际贸易中面临多重风险,这些风险不仅影响货运代理人的经营效益,更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威胁整个国际贸易供应链的稳定性,因而货运代理人需要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完善外部合作,以提高物流效率、保障供应链安全,促进全球贸易的稳定发展。

3.1.货运代理人开展内部合规管理。

3.1.1.规范内部管理,加快运输进程。

对企业来说,员工素质与业务能力的提升是化解法律风险的关键之举,货运代理人尤其需要重点强化业务员的法律意识,全面提升其业务专业水平。货运代理人亦应建立健全业务操作流程,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划分。在货物接收环节,制定严格的验收与登记制度,对货物信息进行双重核对,确保信息准确无误,杜绝因信息错漏、误提等问题引发的风险。同时,加强对运输环节的管控,建立承运商实时监控机制,利用GPS定位、物流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及时掌握运输车辆的动态,针对车辆故障、路线拥堵等突发状况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此外,在单据流转环节,引入智能化处理系统,通过电子单据流转平台,实现单据的快速传输和审核,提高单据处理效率。

3.1.2.明确合同约定,减少延期纠纷。

首先,货运代理人应与托运人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以此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需清晰界定运输方式,具体说明是海运、空运、陆运还是多式联运等,同时明确不同运输方式的衔接节点以及对应的责任划分,避免后续出现责任推诿的情况。对于运输时间,要进行详细约定,涵盖货物的启运时点、预计到达期限、全程运输时长等关键信息。其次,还需明确可能出现的延误情形,比如因天气原因导致的滞期,以及相应的处理方式,像费用减免、损失赔偿等,让双方在面对延误问题时有据可依。最后,对于特殊情况,若通过 QQ、微信、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沟通业务,应在沟通后及时将相关内容整理成书面形式,经双方确认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条款,从而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纠纷和延误。笔者所承办的一起货运合同纠纷案件中,货运代理人未与托运人签订书面合同,好在存在 QQ 和微信聊天记录,这些记录作为证据提交后,才明确了货物延期送货的风险,这一案例也凸显了规范合同及留存书面沟通记录的重要性。

3.1.3.强化申报管理,避免因查验造成的清关延误。

《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因而货运代理人需强化对托运人货物信息的审核工作。

一方面,在接受委托环节,货运代理人应明确告知托运人如实申报货物信息以及违反该义务需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同时,需要求托运人提供详尽的货物信息,涵盖货物性质、实际数量、准确重量、特殊属性等关键内容,并对这些信息进行严格审核与如实申报。在凯达货运代理公司与昆博公司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案中,因凯达公司办理报关时未依照商品信息严格出口申报,而昆博公司作为委托人也未向凯达公司提供准确的货物品名和材质,最终导致被蛇口海关处以 7.46 万元罚款,还产生了高达8万余元的堆存费和滞箱费[15],这一案例深刻体现了货物信息审核不到位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货运代理人还应建立与海关等监管部门的常态化沟通机制,以便及时掌握最新的监管政策和查验要求,从而更好地协助托运人完成货物申报和清关工作。一旦遇到海关查验,货运代理人需积极配合海关,及时提交相关资料,以此避免损失扩大,降低清关延误的风险。

3.2.货运代理人加强外部合作。

3.2.1.完善与第三方的合同审查与条款设计,明晰责任划分。

结合货运代理人与第三方之间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货运代理人与第三方的合同应重点审查约定条款是否超出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约定范围及迟延交付责任的划分两方面。

一方面,货运代理人与第三方的合同约定除了要符合明确性、合法性等基本要求,明确委托事项、完成时间等内容外,还需要符合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的约定,比如托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约定以空运方式完成货物运输,货运代理人应在与第三方的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运输方式为空运,不应与第三人约定海运或火车运输等。另一方面,货运代理人与第三方关于迟延交付的责任承担范围应进行明确约定,比如与货物相关的预期利益、与诉讼相关费用、是否包含货运代理人向托运人承担的违约金等[16],避免因货运代理人未向第三方释明其与托运人关于违约责任承担约定等原因导致货运代理人向托运人承担违约责任后无法追偿。

3.2.2.货物运输过程中货运代理人高效协调各方并做好材料单证管理。

货物运输过程中不可抗力、海关清关、货物本身原因等多方面因素均有可能导致供应链中断,是货运代理人风险主要来源。发生以上情况时,货运代理人一方面应及时作出应对方案,并与相关人员做好沟通,比如因中转港地区爆发战争,为货物运输的安全考量需要及时改变运输路线的,货运代理人应及时告知托运人并释明变更后的收货时间等事项。另一方面,货运代理人应及时固定相应材料,比如将沟通过程性材料、不可抗力证据材料等及时上传系统、平台或者发送至工作群沟通群等,以便在责任确定过程中有效举证。

货运代理人对保障国际贸易供应链韧性扮演了重要角色,货运代理人需从内部合规管理与外部协同合作两个维度构建风险防控体系,注重运用法律手段平衡效率与安全,通过规范化的操作流程和精细化的合同设计,有效防范因政治环境变动、操作失误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的供应链中断风险,为我国国际贸易保驾护航。

综上,货运代理人作为国际贸易供应链的核心纽带,在保障供应链韧性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面对复杂的国际经贸环境,货运代理人应当构建"内外协同"的风险防控体系,善用法律工具,通过合规的内部管理和完善的外部合作,有效防范政治风险、操作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切实提升供应链抗风险能力,为我国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作者1:赵华萍,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工业园区律师协会人工智能及数字产业专业委员会委员,13122900360。作者2:顾卓然,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舒娜,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1] 参见赵福军:《红海危机敲响全球物流风险警钟,中国要加快发展陆海空多条物流通道》,中国日报网,

http://cn.chinadaily.com.cn/a/202501/09/WS677f7c4aa310b59111dad0e0.html,2025年1月9日发布,2025年8月3日访问。

[2] REACH法规全称为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s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2007年生效,2008年6月1日实施,主管机构是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适用于所有在欧盟境内生产或进口的重量超过1吨/年的化学物质、配制品和产品所含的化学物质(非配制品和产品本身),涵盖约3万种化工产品及其下游行业,涉及范围远超化工行业本身。

[3] FDA认证一般是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对其监管范围内的产品(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烟草等)通过审核、检测、注册或备案等方式,确认其符合美国安全与质量标准的一系列监管程序的统称。对于货运代理行业而言,需协助客户确认产品是否符合对应类别的FDA监管要求(如食品标签、医疗器械注册状态),避免因不合规导致清关延误或货物扣留。

[4] 参见骆庆国、王瑛:《中国—东盟跨境物流法律问题研究》,《广西社会科学》2024年第1期。

[5] 参考(2019)吉7102民初22号判决书、(201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58号判决书等。

[6] 参考(2022)沪7101民初1622号判决书等。

[7] 参考(2021)粤01民终29786号判决书、(2019)沪7101民初929号判决书等。

[8] 倪学伟:《货运代理在案件审判中的识别与法律责任——以〈民法典〉关于“代理”和“委托合同”的规定为指引》,《中国海事审判(2020)》,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

[9] 参考(2019)沪7101民初929号判决书。

[10] 参考(2021)粤01民终29786号判决书。

[11] 庞丽:《国际货运代理(海运)业务常见风险与防范》,《中国港口》2020年第1期。

[12] 参考(2020)最高法民申6227号判决书。

[13] 参考(2018)浙0782民初2153号判决书。

[14] 参考(201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58号判决书。

[15] 《凯达公司与昆博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案》,中国海事审判网,

https://cmt.court.gov.cn/hssp-zw/#/lltt/dedail?bh=db6ad2e666141e16ac592a5412e6d97d&ejlb=18,2024年9月12日发布,2025年8月3日访问。

[16] 董世华:《一例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评析》,《海法评论》2020年第3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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