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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制度升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深度解读及合规建议

2026-08-06225

2026年7月24日,商务部发布《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该条例自2012年6月颁布实施以来,时隔十四年的首次全面修订。截至2025年末,我国通过正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派出的在外各类劳务人员已达60.3万人。

本文基于修订草案全文及起草说明,梳理修订要点和分析实务影响,并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合规应对提出专业建议。如需《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清单》请发邮件索取。


一、修订背景:十四年后为何必须改?

原《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自2012年施行以来,为我国对外劳务合作提供了基本法治框架。然而,在实践中,原条例存在以下监管问题:

(一)非法劳务中介:查处主体模糊、处罚依据不足

原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未取得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查处取缔。但2017年《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施行后,原《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已废止,导致执法依据出现真空。实践中,黑中介屡禁不止,但谁来查、怎么罚长期缺乏明确授权。

(二)签证管理漏洞:身份不合法、权益无保障

部分企业以商务、旅游、留学等非工作签证名义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导致劳务人员境外身份不合法、无法享受当地劳动保护,甚至因非法务工被遣返或拘留。原条例虽禁止此类行为(第八条),但未在合同必备条款中明确要求企业承担办理合规签证的义务,企业违法成本与劳务人员受损后果严重不匹配。

(三)国家安全审查缺位:特定国家/地区外派缺乏有效监管

近年来,部分企业向特定国家和地区外派劳务人员及从事特定用工项目,对境外劳务人员安全及国家安全造成现实威胁。原条例虽在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设置了特定国家/地区审批条款,但适用范围仅限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且条文分散、操作性不强,对其他企业(如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等)组织人员赴境外工作缺乏约束。

二、修订草案核心条款对比与评析

本次修订草案坚持在主管部门表述、市场准入程序、国家安全审查、合同义务、法律责任等维度进行了调整,以下结合原文与修订内容,作逐条对比分析:

修订点一:主管部门调整(第四条、第三十八条)

对比维度

内容

原文

原文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表述;未提及国家移民管理部门。

修订

"工商行政管理"统一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在主管部门列表中新增"国家移民管理"部门。

【律师评析】此次调整是对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成果的法规确认。国家移民管理部门的加入具有重要实务意义——对外劳务合作涉及出境入境管理,移民管理部门的介入意味着企业签证合规义务将面临更严格的跨部门协同监管。建议企业建立与移民管理部门的常态化沟通机制。


修订点二:市场准入"先证后照"与审批时限压缩(第七条)

对比维度

内容

原文

"申请人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修订

"经批准设立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凭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律师评析】"先证后照"的表述从"申请人持...办理"改为"经批准设立的企业,凭...办理"。审批时限从2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体现了"放管服"改革精神,但企业需注意:登记环节仍须在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进行,任何"先登记、后补证"的操作均构成违法。


修订点三:国家安全审查——特定用工项目与特定国家/地区审批(新增条款,整合原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

对比维度

内容

原文

原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分散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赴特定国家/地区工作需经审批。但未涉及"特定用工项目",且未约束"其他企业"

修订

新增统一条款: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境外从事特定用工项目,或赴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外交等有关部门确定的特定国家或者地区工作的,应当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其他企业组织人员赴境外从事特定用工项目,或赴特定国家或者地区工作的,参照前款执行。

【律师评析】(1)适用范围扩张:从仅约束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扩张至"其他企业"(包括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等),实现了对各类出境务工人员的全覆盖监管。


(2)"特定用工项目"首次入法:此前仅关注特定国家/地区,此次新增特定用工项目维度,意味着即使赴友好国家,若从事敏感领域(如军工、关键基础设施、敏感技术等),仍需审批。


(3)"参照执行"的法律效力,实质上已形成强制约束。建议所有涉及境外用工的企业,如涉及特定用工项目,均应在派出前向商务主管部门确认是否触发审批程序。


修订点四:合同必备条款新增"合规签证办理"义务(第二十一条)

对比维度

内容

原文

劳务合作合同必备事项共11项,未单独列明"合规签证办理"

修订

在合同必备事项中新增第(七)项:"劳务人员赴境外务工时合规签证的办理",后续事项序号顺延。


【律师评析】将"合规签证办理"从隐性义务升格为合同必备条款:


(1)行政合规层面:企业未在合同中载明该事项,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第二十六条要求补正,拒不补正的将面临第四十三条的处罚(10-20万元罚款,主要负责人2-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资格)。


(2)民事责任层面:若因企业未办理合规签证导致劳务人员被遣返、拘留或权益受损,企业可能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刑事风险层面:若企业故意以虚假签证组织出境,可能触及《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骗取出境证件罪或第三百二十条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建议企业立即修订现有劳务合作合同模板,将签证类型、办理时限、费用承担、违约责任等细化约定。


修订点五:处罚信息公示(第三十七条)

对比维度

内容

原文

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和公告制度,公布违法行为及处罚决定。

修订

"处罚决定"后新增"予以公示"

【律师评析】"公示"与"公告"虽仅一字之差,但法律性质不同。"公告"侧重信息发布的单方行为;"公示"则强调向社会公开并供公众查询,通常与信用惩戒体系挂钩。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征求意见稿)》的立法趋势,未来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极有可能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直接影响企业招投标、融资、评优等活动。


修订点六:非法中介法律责任重构(第三十九条)

对比维度

内容

原文

"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查处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处2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从事对外劳务合作致使劳务人员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劳务人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律师评析】本次修订对非法中介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体系性重构:


(1)执法主体明确化:由省级政府确定查处部门,解决了原条例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废止导致的执法真空问题,赋予地方灵活性。


(2)处罚措施具体化:从抽象的"查处取缔"变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0-80万元罚款"的阶梯式处罚,执法可操作性显著增强。


(3)民事救济通道打开:新增劳务人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条款,为受害者提供了直接的司法救济路径。


(4)律师提示:省级政府确定的部门可能是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企业需关注本省的具体规定。


修订点七:违规赴特定国家/地区/特定项目的法律责任(新增条款)

对比维度

内容

原文

无专门条款。

修订

"企业违规组织劳务人员赴境外从事特定用工项目,或赴特定国家或者地区工作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可同时对其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评析】这是本次修订中处罚力度最重的条款:


(1)双罚制:既罚企业(20-100万元),又罚个人(负责人和相关人员1-10万元),改变了以往"只罚单位、不罚个人"的局限。


(2)"相关人员"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签证经办人、项目组织人等。


(3)刑事风险:若赴特定国家/地区或从事特定项目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相关罪名(如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非法经营罪等),将面临刑事追责。


(4)合规建议:企业应建立"目的地风险评估+项目敏感性审查"的双重内控机制,在派出前向商务主管部门书面确认是否触发审批。


三、对外劳务合作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与修订建议

结合行业实务与近年来涉外劳务纠纷案例,本次修订草案虽有显著进步,但在以下方面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一)备用金制度:300万元固定标准已显僵化

修订草案保留了原条例第九条关于300万元备用金的规定,未作调整。但从实务看,300万元对于大型外派企业(年派出数千人)而言杯水车薪。此外,备用金的提取程序繁琐、审批周期长,真正发生突发事件时往往远水难救近火。

修订建议:建议将固定标准改为与业务规模、派出人数、目的地风险等级挂钩的浮动标准;引入独立第三方托管机制,简化紧急启用程序;明确备用金与商业保险、境外雇主担保的衔接规则,构建多层次风险分担体系。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劳务外派:监管真空亟待填补

修订草案第四十九条仍规定,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人员赴国外工作的管理,依照《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执行。但实践中,承包工程企业常将劳务人员整体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以技术服务名义变相派遣,形成监管真空。新增的国家安全审查条款(特定用工项目/特定国家/地区审批)对承包工程企业使用"参照执行"而非直接适用,法律效力存在模糊地带。

修订建议:建议明确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作为总包方对劳务人员的责任;禁止以技术服务、分包等名义规避对外劳务合作资质要求;将特定用工项目和特定国家/地区审批条款直接适用于所有境外用工企业,消除"参照执行"带来的合规不确定性。


(三)劳务人员境外法律救济:跨境维权成本高昂

修订草案第三十九条虽新增了劳务人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条款,但跨境诉讼面临管辖权冲突、法律适用复杂、判决执行困难、语言障碍、经济负担等多重壁垒。对于大多数外派劳务人员而言,聘请律师、跨国取证、申请执行的成本几乎不可承受。

修订建议:建议在条例中明确设立政府主导的境外劳务人员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为陷入困境的劳务人员提供律师费用垫付、翻译支持、紧急生活救助等;建立驻外使领馆法律协助快速响应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劳务纠纷的初步法律指导和证据固定;探索与主要劳务输入国签订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简化判决承认与执行程序。


(四)突发事件应急响应:预案流于形式

修订草案第十七条保留了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但未对预案的实质性内容、与驻外使领馆的联动机制等作出细化规定。近年来,部分国家和地区政局动荡、自然灾害频发,劳务人员集中撤离、紧急救助需求激增,但企业预案往往停留在纸面,缺乏实操性。

修订建议:建议将应急预案要求升级为"企业—地方政府—驻外使领馆—外交部"四级联动机制,明确各方响应时限、信息通报路径和撤离费用分担规则;强制要求年派出人数超过500人的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桌面推演或实地演练。


(五)数字化监管与信息透明:从公告到公示的下一步

修订草案第三十七条将"公告"升级为"公示",是一大进步,但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对外劳务合作信息平台。劳务人员在签约前难以核实企业资质、国外雇主信用和目的地风险,信息不对称仍是纠纷高发的重要根源。

修订建议: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对外劳务合作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企业资质、派出人员、合同备案、投诉处理、国外雇主黑名单等信息的实时共享;强制要求企业在派出前以书面形式向劳务人员充分披露境外工作条件、风险及救济渠道,并由劳务人员签字确认;将信息透明义务纳入企业年度合规审查指标。


四、 企业合规应对建议:从被动合规到主动风控

面对即将到来的制度升级,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及相关主体应当未雨绸缪,从以下六个维度构建合规管理体系:

(一)资质合规:严守先证后照红线

建议有意向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立即向所在地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咨询资质申请条件,提前准备6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3名以上熟悉业务的管理人员等硬性要件。

(二)合同合规:立即修订劳务合作合同模板

将合规签证办理作为必备条款纳入劳务合作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七)项),明确签证类型(工作签证/商务签证/其他)、办理时限、费用承担方、逾期办理的违约责任。同时,建议在服务合同中同步增加相应条款,确保三层合同(劳务合作合同服务合同/劳动合同国外雇佣合同)的签证义务一致。

(三)国家安全审查合规:建立双重内控机制

建议企业建立"目的地风险评估+项目敏感性审查"的双重内控机制:(1)在派出前,对照商务部、外交部发布的特定国家/地区名单和特定用工项目目录,进行逐项排查;(2)对存在疑义的项目,主动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咨询,取得书面确认后方可组织派出;(3)建立派出人员档案,留存审批文件、签证复印件、合同备案回执等全套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合同期满后五年。

(四)备用金与保险合规:构建风险缓冲带

确保300万元备用金足额缴存或银行保函有效;定期检查备用金账户余额,在使用后20个工作日内补足。同时,建议购买覆盖境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险和境外紧急救援险,将保险单号、承保范围、理赔流程向劳务人员书面告知。对于高风险国家/地区,可考虑要求国外雇主提供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五)应急管理合规:从纸面预案到实战能力

修订现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驻外使领馆联络人、当地律师事务所、医疗机构、撤离路线和交通工具等关键信息;与驻外使领馆建立定期沟通机制,每季度报送在外劳务人员动态;对派出超过100人的国家/地区,配备随行管理人员并向使领馆备案。建议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六)信用合规:珍视企业商誉

第三十七条将处罚决定"予以公示",意味着一次行政处罚可能成为企业永久信用污点。建议企业建立内部合规审查制度,对合同签订、签证办理、派出程序、费用收取等关键环节设置合规检查点;定期自查是否存在向劳务人员收取押金、服务费超标、合同必备事项缺失等高风险行为;一旦发现违规隐患,立即整改。

五、 结语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的修订,是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此次修订草案在市场准入、执法主体、处罚力度、签证合规、安全审查等方面均有显著进步,但在备用金实效性、境外救济、跨部门协同、数字化监管等细节上仍有完善空间。

作为执业律师,我们将持续关注条例的修订进程和后续配套规则的出台,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提供专业、精准的法律服务,助力中国劳务人员安全走出去、体面走出去、依法走出去。

【尾注】

1. 商务部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6年7月24日,https://hzs.mofcom.gov.cn/gzdt/art/2026/art_07afd66d4aa140fd8f65e36ca8d61a15.html。

2.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201264日颁布)。

3.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商务部20267月公开征求意见稿)。

4.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起草说明(商务部20267月)。

5.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201786日颁布)。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三百二十条。

8.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20087月颁布,2017年修订)。

9. 商务部统计数据:截至2025年末,通过正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派出的在外各类劳务人员60.3万人。

10.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征求意见稿)》(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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