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

打开手机,扫一扫二维码
即可通过手机访问网站

×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浅析《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的影响及规范化应对

2026-04-10104

自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修订以来,短线交易的监管标准在实务中仍有诸多边界有待厘清,客观上制约了市场参与者的行为预期。2026年3月6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26年4月7日起施行[1]。笔者主要通过对《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梳理,重点分析其对大股东、董监高等适用主体合规的实践影响,以期对理解和适用提供参考。


一、《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虽确立了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但由于条文本身高度原则化,仅规定了“六个月内反向交易”的基本框架,具体适用于谁、适用于哪些品种、如何计算时点与持股比例,缺乏统一且明确的操作标准。其也在实践中引发了大量争议,如甬金股份案中甬金股份实控人曹某在20209月至20233月期间借用他人账户是否仍构成短线交易等问题[2],也给监管执法带来了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本次《规定》的出台,则是全面回应了近些年来在司法适用过程中的种种争议,给以准确标准适用。

(一)监管主体的边界更为清晰。此前《证券法》未明确“身份转换”情形下短线交易的认定规则。而《规定》第二条则明确规定,即便买入时不具备大股东或董监高身份、但卖出时已具备的,同样纳入规制范围。同时,董监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证券,一并计入其名下。由此,大幅填补了相应主体借助近亲属账户规避监管的漏洞。

(二)证券品种的覆盖范围得以扩展。此前《证券法》以“股票”为监管核心,虽同时明确“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亦属监管客体,但并未做列举性规定,故对存托凭证、可转债、可交债等品种的监管适用长期处于灰色地带。而此次《规定》第二条明确将存托凭证、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纳入监管范畴,扩充了短线交易的类型,进而完善监管的盲区。同时明确不同品种之间不作跨品种合并计算,降低了合规操作的复杂性。

(三)交易时点的认定。此前,买卖时点的计算基准到底是“成交日”还是“过户登记日”未尽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此次《规定》将买入、卖出时点统一以证券过户登记日为准,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清晰的合规判断标准。

(四)豁免情形的系统化列举。相较于《证券法》,此次《规定》明确了优先股转股、ETF认购与申赎、股权激励有关授予与行权、司法强制执行、做市交易、欺诈发行责令回购等13种豁免情形,有效避免了对机构正常交易行为的干预。与此同时,上述豁免并非无条件适用。《规定》还同时明确,涉及利用信息优势等谋取非法利益的,一律不予豁免。


二、《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对于相关主体的影响

《规定》最值得相关主体关注的,是《证券法》未明确的适用范围,现在有了明确的适用标准,也即过去以为自己不在范围内或者只是在特殊安排下交易的大股东、董监高、实控人及其一致行动安排,合规风险会明显上升。

(一)身份转换期的历史交易被追溯。《规定》第四条明确,买入证券时不具备大股东或董监高身份,但卖出时已具备的,同样适用短线交易规制。由此意味着,适用主体在成为董监高前买入了公司股票,就任后六个月内卖出,即便买入时完全合规,仍可能被认定违规。实践中,新晋董监高、增持触及5%红线的股东,需重点关注这一变化。

(二)账户穿透风险。《规定》第八条将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证券无条件视为本人持有。所以即便当事人本人未发生任何交易,如其配偶独立操作的买卖行为,也可能被《规定》认定为短线交易。在新规之下,家庭成员间信息不同步、账户互不干涉已不再是免责事由。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借用他人账户持有或交易的股票,也可能被一并纳入判断。

(三)可转债、可交债等交易被纳入规制。以往不乏有观点认为,可转债、可交债不是股票,所以对可转债、可交债的买卖并不受短线交易约束。此次《规定》明确将上述品种纳入监管范畴,也就是说,持有公司可转债的董监高,若在六个月的法定窗口期内实施任何形式的闭环反向交易,将触碰合规红线,同样构成违规。这对于将可转债作为融资或投资工具的上市公司实控人而言,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新风险点。


三、对于相关主体的合规建议

笔者认为,在《规定》明确适用边界后,相关主体应事前重点关注交易安排、身份识别和账户管理等全过程,而非“事后补缺”。

(一)建立交易前的身份核查机制。大股东、董监高等适用主体应在证券交易前,自查当前持股状态及身份属性。如核实是否存在六个月内的历史反向交易记录,以及身份发生变动的时间节点。若持有人近期刚被委任为董监高,或持股比例刚符合5%的要求,应及时进行合规核查,避免自身历史买入行为与新身份叠加后触发短线交易红线。

(二)将近亲属账户纳入统一管控范围。因《规定》明确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证券均依法视为本人持有,故家庭成员的独立操作并不隔离法律责任。建议相关主体及时共享成员交易信息,并构建交易报备机制,避免因信息不同步而违反新规。

(三)重新梳理涉及可转债、可交债的持仓安排。建议持有公司可转债或可交债的实控人、股东重新梳理现有持仓结构,核查六个月内是否存在涉及股票与上述债券之间的反向交易行为,并对未来的操作计划进行规范化的整合。


四、结语

《规定》通过厘清身份转换、账户穿透及品种扩容等实务争议,引导市场朝向透明、良性的方向发展。从执法实践来看,未来合规风险的重心或将从事后追责转向事前管控。对于董监高及大股东而言,合规不只是事后的风险封堵,更应是贯穿交易全流程的合规意识。

[1] https://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618628/content.shtml

[2] https://www.52hrtt.com/ksl/n/w/info/F1735181575608


  •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 免责声明 | 私隐保护声明 | 京ICP备15006147号-2 | 律谷科技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