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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第107号总局令发布,将于2025年12月25日起正式实施。这一新规旨在进一步健全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市场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重塑良好信用,为经营主体合规经营、重返市场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南。
一、 新规四大核心亮点
《办法》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推出多项创新举措,使信用修复更规范、更高效、更便民。
1.修复范围再扩大:将重整及和解企业纳入信用修复支持范畴,为这类企业恢复信用、重新开展正常经营、参与市场竞争提供有力制度支信用撑,助力市场主体“涅槃重生”。
2.分类管理更精细: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和修复条件,提升信用修复精细化管理水平。
3.办理流程再优化:明确修复办理实现,优化办理流程,缩短信用修复的办理时限,大幅提升信用修复办理效率。
4.协同修复强联动:实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相关信息化系统数据共享、结果互认,同时同步修订四部配套规章,确保全国信息修复规则统一,避免“规则冲突”。
二、 违法资信信息分类及修复要点
(一)轻微违法失信信息
1.包含情形:仅受警告、通报批评,或较低数额罚款(对经营主体处以五万元以下、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信息。
2.公示规则:警告信息不予公示;其他信息公司满三个月自动停止公示。
3.修复特点:无需主动申请,公示期满自动修复。
(二)一般违法失信信息
1.包含情形:除轻微、严重类别外的其他行政处罚信息。
2.公示期限:最短三个月,最长一年。
3.修复条件:公示满三个月,且已履行处罚义务、完成整改、未再因同类违法行为受罚。
4.修复结果:申请获批后停止公示相关信息。
(三)严重违法失信信息
1.包含情形: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行政处罚;限制经营、停产停业、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息。
2.公示期限:最短一年,最长三年(法律规定限制期限超三年的,以实际限制期限为准)。
3.修复条件:公示满一年,且已履行义务、消除影响、未再受较重行政处罚;公示满三年自动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4.特别提示:行政处罚限制期限未届满的,不得提前移出。
三、 经营异常名录移出条件,精准对应解决痛点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移出:
1.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已补报并公示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
2.未按要求公示企业信息:已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3.未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已依法完成名称变更登记;
4.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已变更住所或能重新取得联系;
5.其他违法情形:已改正相应违法行为。
四、 信用修复申请指南
(一)申请渠道
1.线上:通过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申请。
2.线下: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场申请。
(二)需提交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书;
2.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
3.守信承诺书;
4.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整改落实等相关材料。
(三)办理实现
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受理后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需核实住所的,核实后两个工作日内决定)。
2.停止公示行政处罚或抽查负面信息、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受理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复杂案件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3.修复结果落实:准予修复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处理。
五、 特殊情形与重要提醒
(一)破产重整或者和解企业专属支持
1.执行期间:可凭法院裁定书申请临时信用修复,通过暂时屏蔽失信信息、添加“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中”声明等方式,暂时解除失信惩戒。
2.执行完毕:凭法院确认裁定书申请正式修复,符合条件的停止公示违法失信信息。
(二)禁止性规定
1.信用修复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修复。
2.申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不予修复;已修复的撤销决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3.当事人注销后,相关失信信息停止公示,但法定代表人、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等受到的任职资格限制或者从业限制仍按规定执行。
(三)权利救济
当事人对信用修复相关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 新规意义与影响
《办法》的出台,不仅统一了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规则,更通过精细化分类、便捷化流程、协同化管理,为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了明确的信用修复路径。这既有利于引导企业主动合规、提升信用水平,也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知错能改”的信用监管生态。
企业及相关经营主体可对照《办法》规定,梳理自身信用状况,如需申请信用修复,可提前准备相关材料,按流程规范申请。后续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托全国统一平台,实现信用修复高效办理,切实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